生活小貼士---旅客出入境台灣報關須知
旅客出入境台灣報關須知
一、入境旅客
(一)入境旅客實施選擇性申報制度作業
凡入境旅客攜有下列事項者,應填寫「海關申報單」向海關申報查驗稅放;否則可持憑護照通關,免填寫「海關申報單」。(若有疑問,請於行李受檢前向海關查詢):
1.超逾下列第(二)項免稅規定者(即攜有應稅物品者)。
2.超逾下列第(四)項數量規定者。
3.有不隨身行李者。
4.攜帶水產品及動植物類產品者。
5.有其他不符合免稅規定或須申報事項或依規定不得免驗通關者。
以上應申報而未申報或申報不實者,將依「海關緝私條例」等相關法規議處。
(二)下列物品及數量准予免稅攜帶入境
旅客攜帶行李物品(禁止或管制進口物品除外)其免稅範圍以合於其本人自用及家用者為限,其免稅物品範圍如下:
1.酒類 1 公升(不限瓶數)及捲煙 200 支,或雪茄 25 支,或煙絲 1 磅,但以年滿 20 歲之成年旅客為限。
2.前項以外已使用過之行李物品,其單件或一組之完稅價格在新台幣 1 萬元以下者。
3.上列 1.2.項以外自用及家用之物品,其完稅價格總值在新台幣 2 萬元以下者,但有明顯帶貨營利行為或經常出入境且有違規紀錄者,不適用之。
4.貨樣,其完稅價格在新台幣 1 萬 2 千元以下者。 (三)應稅物品之限值與限量
旅客攜帶進口隨身及不隨身行李物品合計如已超過免稅物品之範圍及數量者,均應課徵
稅捐:
1.入境旅客攜帶進口隨身及不隨身行李物品,其中應稅部分之完稅價格總和以不超過每人美幣 2 萬元為限。
2.前項限值中屬於貨樣、機器零件、原料、物料、儀器、工具等之總值不得超過美幣 2萬元,但不得包括禁止進口物品在內。
3.入境旅客隨身攜帶之單件自用行李,如屬於准許進口類者,雖超過上列限值,仍得免辦輸入許可證。
4.有明顯帶貨營利行為或經常出入境(系指於 30 日內入出境 2 次以上或半年內入出境 6次以上)且有違規紀錄者經常出入境者,其所攜行李物品之數量及價值,得依規定折半計算。
5.以過境方式入境之旅客,除因旅行必需隨身攜帶之自用衣物,及其他日常生活用品免稅攜帶外,其餘所攜帶之行李物品依前款規定辦理稅放。
6.進口供饋贈或自用(含展覽品)之洋煙酒,其數量不超過煙(1,000 支)、雪茄(125支)、煙絲(5 磅)、酒(5 公升)。進口時免附煙酒進口業許可執照複印件,惟進口後不得作營業用途。
7.入境之旅客攜帶之行李物品,超過上列限值及限量者,如已據實申報,應於入境日起45 日內繳驗輸入許可證稅放或辦理退運或以書面聲明放棄,屆期不繳驗輸入許可證稅放或辦理退運或以書面聲明放棄者,依關稅法第 96 條之規定,將其貨物變賣或銷毀。
8.入境之外籍及華僑等非國內居住旅客攜帶自用應稅物品,得以登記驗放方式代替稅款保證金之繳納或授信機構之擔保。經登記驗放之應稅物品,應在入境後六個月內或經核准展期期限前原貨復運出境,並向海關辦理銷案。逾限時由海關徑行填發稅款繳納證補征之,並停止其享受該項登記之權利。
(四)黃金、外幣、新台幣及人民幣攜帶入境之規定:
1.黃金:旅客攜帶黃金入境總值超過美幣 2 萬元者,應向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申請輸入許可證並於入境時向海關申報,辦理報關驗放手續,否則應予退運。
2.外幣:旅客攜帶外幣入境不予限制,但如所攜外幣總值超過美幣 1 萬元者,應於入境時向海關申報,入境時未經申報者,其超過等值美幣 1 萬元部分應予沒入。
3.新台幣:入境旅客攜帶新台幣入境以 6 萬元為限,如所攜帶之新台幣超過該項限額時,應在入境前先向中央銀行申請核准並於入境時向海關申報,持憑查驗放行,違反規定者,其超額部分,應予退運。
4.人民幣:攜帶人民幣逾 2 萬元者,超過部分,入境旅客應自行封存於海關,出境時准予攜出,未申報或申報不實者,其超過 2 萬元部分沒入。~ 6 ~
5.有價證券(指無記名之旅行支票、其他支票、本票、匯票或得由持有人在本國或外國行使權利之其他有價證券):攜帶有價證券入境總面額逾等值 1 萬美元者,應向海關申報。未依規定申報或申報不實者,科以相當於未申報或申報不實之有價證券價額之罰鍰。
(五)不隨身行李
1.不隨身行李應在入境時即於入境旅客申報單上報明件數及主要品目,並應自入境之翌日起 6 個月內進口。
2.違反上述進口期限或入境時未報明有後送行李者,按一般進口貨物處理,不得適用行李物品相關免稅、免證之規定,但有正當理由,經海關核可者,不在此限。
3.行李物品應於裝載行李之運輸工具進口日之翌日起 15 日內報關,逾期依關稅法第 73條之規定辦理。
4.旅客之不隨身行李進口時,應由旅客本人或以委託書委託代理人或深圳報關行按普通貨物進口報關手續填具進口報單,向海關報驗,除應詳細填報應稅物品名稱、數量及價值外,並應註明該旅客入境日期、護照或入境證字型大小及在華地址。
(六)禁止攜帶入境物品:
1.偽造或變造之貨幣、有價證券及印製偽幣印模。
2.侵害專利權、商標權及著作權之物品。
3.法律規定不得進口或禁止輸入之物品。例如:
(1)土壤、新鮮水果、未經檢疫或從疫區進口之動植物及其產品、未經檢疫之鮭、鱒、鱸、鯰、鯉魚、繁殖用種蝦等。
(2)未開放准許進口之大陸地區物品。但合於「入境旅客攜帶自用大陸地區物品限量表」範圍,其完稅價格總和未超過美金 2 萬元者,准依規定繳稅放行(但中藥材及中藥成藥不得超過新台幣 1 萬元)。
(3)槍械(包括獵槍、空氣槍、魚槍)、子彈、炸藥、毒氣、刀械以及其他兵器。
(4)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毒品及其製劑、罌粟種子、古柯種子及大麻種子。
(5)所有非醫師處方或非醫療性之管制物品及藥物(包括大麻煙)。
(6)野生動物之活體及保育類野生動物之制產品,未經中央主管機關之許可,不得進口。
二、出境旅客
(一)出口限額
出境旅客及過境旅客攜帶自用行李以外之物品,如非屬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公告之「限制輸出貨品表」之物品,其價值以美金 2 萬元為限,超過限額或屬該「限制輸出貨品表」內之物品者,須繳驗輸出許可證始准出口。
(二)黃金、外幣及新台幣攜帶出境規定:
1.外幣:超過等值美金 1 萬元現金者,應報明海關登記;未經申報,依法沒入。
2.新台幣:以新台幣 6 萬元為限。如所帶之新台幣超過上述限額時,應在出境前事先向中央銀行申請核准,持憑查驗放行;超額部分未經核准,不準攜出。
3.黃金:旅客攜帶黃金出口總值超過美金 2 萬元者,應向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申請輸出許可證,持憑查驗放行;超額部分未經核准,不準攜出。
4.人民幣:攜帶人民幣逾 2 萬元者,超過部分,出境旅客應自行封存於海關,入境時准予攜入,未申報或申報不實者,其超過 2 萬元部分沒入。
5.有價證券(指無記名之旅行支票、其他支票、本票、匯票或得由持有人在本國或外國行使權利之其他有價證券):攜帶有價證券出境總面額逾等值 1 萬美元者,應向海關申報。未依規定申報或申報不實者,科以相當於未申報
或申報不實之有價證券價額之罰鍰。
(三)禁止攜帶出境物品:
1.未經合法授權之翻印書籍(不包括本人自用者在內)、翻印書籍之底版。
2.未經合法授權之翻制唱片(不包括本人自用者在內)、翻制唱片之母模及裝用翻制唱片之圓標暨封套。
3.未經合法授權之翻制錄音帶、錄像帶、影(音)光碟片及計算機軟體(不包括本人自用者在內)。
4.古董、古幣、古書等。
5.槍械(包括獵槍、空氣槍、魚槍)、子彈、炸藥、毒氣、刀械及其他兵器。
6.偽造或變造之各種幣券、有價證券、郵票、印花稅票及其他稅務單照憑證。
7.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毒品及其製劑、罌粟種子、古柯種子及 大麻種子。
8.依其他法律禁止出口之物品(如:偽禁藥、動物標本、果樹苗 等)。
9.野生動物之活體及保育類野生動物之產製品,未經中央主管機關之許可,不得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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