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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的基礎

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的基礎

作者:蔣德海 來源:學習時報 字數:1740

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是我國憲法原則和執政黨的政治綱領。在新的歷史條件下推進「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是我國民主法治建設的重要舉措,意義重大,它顯然不是簡單地重複或照搬中國歷史上德法並舉的傳統。

  德法並舉是中國傳統文化典型的政治理念。中國歷史上,德治和法治也有一些值得稱道的個案,如唐太宗時期的路不拾遺,夜不閉戶的風氣,太宗皇帝與390名死囚的「死亡之約」;趙匡胤在立國之初立下的密碑,要求歷代皇帝恪守「不殺文人士大夫和言事者」的國策等等。但千百年來,中國封建統治者這種大魄力、大胸懷的舉措實在屈指可數。從秦皇漢武到只識彎弓射大雕的成吉思汗,到朱明時代的「滅十族」,再到所謂康乾盛世的「明史獄」和「南山集獄」等等,我們在中國歷史上看到的政治生態大都是不道德的,甚至是殘暴的。

  究其根源,在於主張德法並舉的中國封建社會始終沒有超越人治的政治傳統。道德也好,法治也好,最後和最高的權威始終是人。無論是德治還是法治,當法和人、德和人發生衝突的時候,人決定了法和道德,故中國傳統社會有「為政在人」的說法:「文武之政,布在方策,其人存,則其政舉;其人亡,則其政息」。所謂人治並不是說國家和社會治理中有沒有人,而是「國王是法律」的一種特殊的治國方式;而在法治社會,「法律是國王」,當人和法發生衝突的時候,法有最高的權威,人在法下,任何人都必須服從法律的權威。中國傳統社會雖然提出了德治和法治,由於在人和法的關係上,秉承的是人高於法的人治原則,故二千多年的封建社會,其基本精神和實質是人治。

  中國封建專制傳統二千多年德法並舉的歷史,也是德治和法治相互交融並輔之以王朝更替的歷史,德和法無論是「寬猛相濟」也好,還是「隆禮重法」或「制禮以崇敬,立刑以明威」也好,都不能解決專制統治王朝內官僚、豪紳憑藉特權無所忌憚地貪污受賄、巧取豪奪、驕奢淫靡的事實,並必然導致整個統治機器的朽敗,而王朝的更替則是新一輪德法並舉的起點。根本原因在於德法並舉不能改變專制統治壓迫人民的實質,而每一個新王朝的統治者雖然打著德法並舉的旗號,但都不能超越「盛而驕,富而奢,奢而貪,貪而腐,腐而朽,朽而亡」的循環,最終被趕出歷史舞台。

  1945年,毛澤東在回答民主人士黃炎培關於超越周期律的「窯洞對」時,曾明確提出以民主超越中國歷史上周期律的思想。這個思想同樣適用於我國新時期「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的關係。

  必須承認,我國傳統的法治和德治中也有合理的東西。如法家講「明法」,講「壹刑」,講「以法為師」,儒家講「仁義禮智信」「事無禮不成,國無禮不寧」都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今日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卻不是對傳統德治和法治的簡單照搬。今日社會主義民主政治條件下的法治不能簡單地等同於「明法」「壹刑」和「以法為師」,而更多地與公平正義、自由及人權保障相聯繫;今天民主社會所要求的道德更不是「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和「仁義禮智信」這些傳統的道德倫理,而是與平等、自由、權利和責任、獨立、寬容等為特點的精神文明。傳統的德治和法治即使要用,也要經過民主法治的過濾。這就決定了,我國社會主義民主政治條件下堅持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兩手抓,是社會主義民主的要求和體現,是建立在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基礎上有憲法和法律保障的政治生態,與傳統德治和法治有著本質的不同。

  以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為基礎推進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我們才能超越中國歷史上法治和德治的周期律。依法治國的法是人民意志的體現,法治國家是人民的統治。人民把自己的意志變成法律,國家的權力受到嚴格的法律限制,人民的權利和社會的幸福能夠得到有效的保障。人民通過對社會和國家事務的管理,不僅能夠真正成為社會的主人,而且也能夠在管理社會和國家事務的過程中,日益培植起社會和國家主人的精神及其道德。

  同時,以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為基礎促進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是全面實現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唯一可行的路徑。民主是法治和道德的土壤。法治和道德之樹只能生長在民主基礎之上。中國傳統社會講法治講道德,獨獨不講民主,故中國傳統社會的法治始終沒有脫離人治,所謂德治也始終是空中樓閣。

  十八大以來,黨中央一再強調「改革開放是人民的事業」「依法治國的主體是人民」,其實就是強調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的民主基礎,也是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超越歷史周期律的必由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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