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籤:

香港居留權庄豐源案

庄豐源案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庄豐源案是一宗影響父母雙方皆無香港居留權的中國內地居民(「雙非父母」)在香港所生子女之香港居留權的案例,香港終審法院於2001年7月20日的判決令這類人士享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

該判決加上其後港澳個人游的實施,造成日後大量本人及其配偶均無香港居留權的中國內地孕婦(「雙非孕婦」)來香港產子。在2010年,「配偶不是香港永久性居民的內地孕婦」在香港誕下32653名嬰兒,比起2001年的620名上升超過50倍。[1]

香港資深大律師李志喜及大律師郭瑞熙為原訴人庄豐源的代表大律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2]

目錄

 [隱藏] 

  • 1 案件內容
  • 2 終審法院的判詞
  • 3 影響
  • 4 要求人大釋法或修法的爭議
    • 4.1 民間反應
    • 4.2 各黨派立場
  • 5 澳門
  • 6 參考資料
  • 7 外部鏈接
  • 8 參見

[編輯] 案件內容

庄豐源的祖父庄曜誠在1978年從中國內地來到香港定居,其子庄紀炎及媳婦均於廣東省汕尾市居住,一直未獲香港居留權。1997年9月29日,庄紀炎夫婦持雙程證來到香港探親期間誕下庄豐源,同年11月庄氏父母返回內地,庄豐源則留在香港與祖父母同住。按當時的香港《入境條例》,庄豐源不是香港永久性居民,屬非法留港,故1999年4月入境事務處發信提醒庄曜誠指庄豐源沒有居港權並將被遣返。庄曜誠不滿,遂代表庄豐源入稟香港高等法院提出司法複核,質疑《入境條例》的合憲性。庄豐源獲准繼續留在香港等待判決。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裁定庄豐源一方勝訴,指《入境條例》相關條文違反《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依據為《基本法》第24條(一)所定義的「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香港出生的中國公民」,故庄豐源是香港永久性居民。香港政府不服判決,上訴法庭維持原判,最後上訴至香港終審法院,2001年7月20日終審法院五位法官一致維持原判。[3]

雖然當時社會有輿論要求香港政府再次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要求解釋《基本法》(1999年6月人大常委曾就有關爭議進行釋法),但香港政府最終未有進行。其後政府根據終審法院的判決修改《入境條例》。

[編輯] 終審法院的判詞

終審法院的判詞指出,根據入境事務處提供的數字,從1997年7月1日至2001年1月31日,只有1991名在香港出生的中國公民(母親是非法入境、持雙程證或短暫逾期居留香港,父親也僅是在香港臨時居留或不是香港居民)會因為入境事務處處長被判敗訴而取得香港永久居留權,等於是每年約555人,可見即使入境事務處處長敗訴,也不會令香港承擔任何重大風險。[4]

1996年8月10日香港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通過了《關於實施香港基本法第24條第2款的意見》,提出該條該款第(1)項規定的「在香港出生的中國公民」,「是指父母雙方或一方合法定居在香港期間所生子女,不包括非法入境、逾期居留或在香港臨時居留的人在香港期間所生的子女。」[5]

另一方面,1999年6月26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關於香港基本法第22條第4款和第24條第2款第(3)項的解釋》指出:「本解釋所闡明的立法原意以及香港基本法第24條第2款其他各項的立法原意,已體現在1996年8月10日全國人大香港特區籌委會通過的《關於實施香港基本法第24條第2款的意見》中。」[6]。根據基本法,香港法院的判決需遵守是次人大釋法對基本法的解釋。

終審法院及入境事務處處長均同意1999年6月26日的釋法並沒有解釋第24條第2款第1項[7] (該次釋法解釋了基本法第22條第4款和第24條第2款第3項,二者皆和本案無關)。終審法院因而按照字義了解該段基本法(第24條第2款第1項,本案的關鍵),而非《關於實施香港基本法第24條第2款的意見》中的解讀。

[編輯] 影響

庄豐源案確立父母雙方皆無香港居留權的中國內地居民在香港所生子女可享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從此,越來越多來自內地的孕婦赴香港產子,在香港引起不少爭議。

前律政司司長、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梁愛詩於2007年表示終審法院在判決時錯誤理解《基本法》條文,導致大量內地孕婦來港產子。[8]

2007年2月1日起,香港推行新的醫療和入境措施,希望「確保香港孕婦得到妥善和優先的婦產服務」。措施包括:

  1. 醫院管理局切實執行產科服務中央預約制度,所有孕婦(包括本地孕婦及計劃來香港分娩的內地孕婦)必須先在香港的醫院預約,並接受產前檢查。醫院管理局醫院的預約名額優先給予本地孕婦,如有剩餘,亦接受非本地孕婦預約,額滿即止。
  2. 醫院管理局提高「非符合資格人士」的產科套餐服務最低收費。
  3. 入境事務處加強對於非香港人的懷孕後期婦女的入境檢查,內地孕婦如無香港醫院發出的預約確認書,可能會被拒絕進入香港。[9]

然而新措施效果有限,另一方面,配偶是香港人的內地孕婦亦同樣受新措施影響。

於2010年,在香港產子的內地孕婦約為4.4萬人(當中絕大部份為「雙非孕婦」,亦有小部份為配偶是香港人的內地孕婦),已與香港孕婦的數目相若,對香港的醫療及產科服務造成極大負擔。

2011年10月23日,香港有約1000人上街遊行,反對內地孕婦來香港產子,希望終審法院改變庄豐源案的決定,消除內地孕婦來香港產子的誘因。有香港本地孕婦抱怨香港的私營醫院產科床位已不易預約,只好改用公營醫院服務。[10]

在2011年,內地孕婦未經預約而前住香港公立醫院急症室分娩的個案有1656宗,較2010年的796宗上升逾一倍,單是2011年12月已有203宗個案。[11]

「雙非孕婦」在香港誕下的「雙非嬰兒」長大後,很多都選擇在香港讀書,與本地人子女爭奪學額,情況在北區尤為顯著。[12]

中國內地出現專門安排內地孕婦來香港產子的中介公司,鼓勵、招攬、協助內地人到香港產子為嬰兒取得居港權,[13]有中介公司甚至以「在香港出生的孩子可享總值800萬港元的綜合福利」招徠生意。[14]

與香港不同的是,在中國內地的城市,由於實行了被西方傳媒形容為中國版南非種族隔離制度的戶籍制度,並非任何人在該城市出生就必然享有該市戶籍。[15]

[編輯] 要求人大釋法或修法的爭議

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前,中英聯合聯絡小組在1993年確認「在香港出生的中國公民,其父母必須至少有一方擁有香港居留權,該人方可享有香港居留權」。[16]協議文件是外交機密,一直沒有公開。香港特區政府曾在「吳嘉玲案」向終審法院呈交根據中英聯合聯絡小組協議編寫的小冊子,但是終審法院不接受為證據。[17]

在庄豐源案終審判決前,香港特區政府曾經請求終審法院根據《基本法》第158條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解釋《基本法》,不過終審法院沒有採納。[18]終審法院在2001年7月20日判決政府敗訴後,特區政府表示對判決失望,但是會尊重判決及採取適當措施執行判決。[19]當時的香港大律師公會主席梁家傑對此表示歡迎。[18]

2001年7月21日,當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喬曉陽公開表示庄案判決「與全國人大常委會的釋法有不盡一致之處」。[20]

[編輯] 民間反應

「雙非孕婦」及「雙非嬰兒」在香港引起的問題逐漸惡化,香港民間對於反對「雙非嬰兒」享有居港權的立場漸見鮮明。

2012年1月15日,香港有1500人遊行,要求人大釋法,阻止「雙非嬰兒」享有居港權。[21]

2012年2月1日,香港《蘋果日報》出現一個由網民集資刊登的全版廣告,大字標題「香港人,忍夠了!」,提出「強烈要求政府修訂基本法24條!阻止大陸雙非孕婦無限量入侵香港!」。[22]2月3日,香港嶺南大學有十多名本校及其它院校的學生遊行,批評該廣告帶有歧視性。[23]

[編輯] 各黨派立場

2012年初,香港各大政黨開始關注庄豐源案所引起的問題,立場大致分為三種:支持尋求人大解釋《基本法》、支持由香港政府啟動修改《基本法》的程序,以及反對循《基本法》方面入手。

自由黨支持尋求人大釋法[24],民建聯、工聯會和新民黨亦表示贊同[25]

民主黨及新民主同盟則要求政府修改《基本法》,阻止日後在香港出生的「雙非嬰兒」享有居港權[25]

公民黨立法會議員湯家驊[26]及陳淑庄[25]不支持以「人大釋法」或修改《基本法》解決「雙非孕婦來港產子」問題。2012年1月19日,公民黨發出新聞稿,認為「循基本法方面入手」去解決雙非孕婦問題是「捨近求遠」,公民黨立法會議員吳靄儀促請特區行政長官曾蔭權「與中央政府協商,從審批內地旅客來港安排入手,實施有效的行政措施改善情況」。公民黨認為「行政措施已經是有效措施」,無須以「人大釋法」解決問題,以免衝擊香港的法治制度。[27]


推薦閱讀:

總聽陸港矛盾,為何鮮有耳聞陸澳(澳門)矛盾?
上海環球金融中心上夜景、首爾塔上夜景,香港太平山上夜景以及東京塔夜景 ,這四個哪個的夜景最震撼?
為什麼同為高收入發達地區,但港澳的街景樓房看起來比日本的明顯破舊?
請問大家對於香港的看法如何呢?
香港公司今年年審聽說漲價了是真的嗎?

TAG:香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