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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應當是人民群眾依法管理國家管理社會

「治民無常,唯法為治。」(《韓非子·心度》)法治追求的目標並非僅僅是獲得良法,關鍵是通過良法之治實現「善治」。中國幾千年的歷史中,有的階段政通人和、百業興旺、路不拾遺、夜不閉戶,被稱為「盛世」。一般認為,這在歷史上算是善治。今天我們要實現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毫無疑問要從古代的治國理政中吸取經驗,承繼古代善治的思想,但同時也要關注現代社會經濟發展和民主法治發展的趨勢,深化善治的內涵。

何為善治?聯合國亞太經濟社會委員會在其發布的《什麼是善治?》中,對於善治提出了八項標準,分別為共同參與、厲行法治、決策透明、及時回應、達成共識、平等和包容、實效和效率、問責。筆者認為,「善治」中的「治」包含雙重含義:一是指一種治理的方式和模式。作為一種治理模式,善治本身是良法之治。其實質就是要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戰略方針,把法治真正作為治國理政的基本方式,真正實現國家治理的現代化。二是指一種秩序、一種狀態、一種結果。正如菲尼斯教授所指出的:「法治通常是指法律制度得到合法地、良好運作的一種狀態」。所謂「天下大治」,指的就是善治,其最終目的是實現人民生活幸福、社會和諧有序以及國家長治久安。建設一個政治開明、經濟發達、人民幸福、國泰民安的法治國家,就是善治所追求的。作為一種治國理政的方略,善治應當包括如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善治是民主治理

善治的關鍵是實現全體公民共同參與國家和社會的治理,而在現實社會中,民主是此種參與的最佳方式。

民主治理正是我們所說的「善治」與封建社會善治的根本區別所在。「只有讓人民來監督政府,政府才不敢鬆懈;只有人人起來負責,才不會人亡政息。」我國是社會主義國家,國家和社會的治理本質上應當是人民群眾當家做主,依法管理國家、管理社會。只有讓最廣大人民群眾參與國家治理,才能在最廣泛的範圍內彙集民眾智慧,提高國家和社會治理的科學性,並使此種治理符合最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我國《憲法》第2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民主需要一定的制度保障,這就要求將民主法治化。

依法治國與人民當家作主密不可分。一方面,法治以民主為前提,依法治國要堅持人民的主體地位,在民主基礎上的法治才是真正的人民的法治,否則就只是所謂少數人的「法治」。所以,民主是依法治國必備的政治基礎。另一方面,民主又必須依靠法律來保障。人民群眾管理國家和社會都是通過憲法和法律規定的許可權與程序進行的。民主的完善必須要通過法律使其制度化和程序化,並由法律提供充分的制度保障。總之,離開民主搞法治,會使法治喪失根基,無法真正建立法治國家;而離開法治搞民主,必然會導致社會混亂無序,甚至出現無政府的混亂狀況,也無法真正實現民主。所以,推進依法治國的戰略方針必須與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建設相配合、相協調。

善治是依法治理

德國著名法哲學家拉德布魯赫有句名言:「民主的確是一種值得讚美之善,而法治國家則更像是每日之食、渴飲之水和呼吸之氣。」這就是說,僅僅強調民主並不能自然實現法治。要實現社會有效治理,需要在民主的基礎上全面推進法治。

依法治理的內涵非常豐富,一是全面推進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的建設。只有通過法律對公權力進行規範和約束,才能真正保障私權利。在此意義上,法治要從根本上約束和限制公權力,為公權力套上「緊箍咒」。一個成熟的法治社會,不僅要通過法律約束老百姓,還要約束社會,更要約束官吏,並有效制衡公權力,在私主體受到公權力的侵害之後,法律應當對其提供充分的救濟。總之,只有建立法治政府,才能真正將權力關進位度的籠子,也才能切實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二是要利用法治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安定有序、長治久安。要實現社會的和諧穩定,需要通過法治解決糾紛,化解矛盾,平衡利益衝突。現階段社會貧富之間的矛盾、官民之間的矛盾,並非不可調和的衝突,應當通過法治的手段加以解決。法治是現代社會化解矛盾、解決衝突最有效的方式。三是要依法保障人權,保障民生,維護全體社會成員的基本權利,保障民生也是善治的基本內容。

善治是賢能治理

善治是賢能之治,即注重選擇賢與能參與國家和社會治理。我國古代治國理政的重要經驗是通過選舉賢能的人來治理國家。儒家學說的核心即在於「舉賢才」,即選賢任能、賢人治理。賢能一般是指有德有才、德才兼備的「君子」。孔子說:「君子尊賢而容眾,嘉善而矜不能。」在西方,柏拉圖將「哲學王」治理尊為最理想的治理選擇,與我國古代的賢能之治異曲同工。

古代的賢能之治在本質上屬於人治而非法治,不能將此種善治等同於當今法治時代的善治,但這並不意味著我們要將賢能之治排除在外。事實上,賢能之治也是我們現代法治社會中善治的一部分內容,因為善治的主體仍然是人,這些人應當真正具有治理國家的能力、具有較好的道德品行和較高的素質。要實行賢能之治,就必須真正施行科教興國、人才興國戰略,開啟民智,培育人才,並完善人才評價、選拔和任用機制,真正使個人學有所用、各得其所、人盡其用、人盡其才,個人才能得到充分施展,個人智慧得到充分發揮,個性得到全面發展。

善治是社會共治

當今社會,因全球化的推進和社會經濟生活的發展變化,國家治理和社會管理的理念也在發生深刻的變化,主要體現為從傳統上單純的統治理念轉向治理理念,從單純依賴政府的管理轉向多種社會治理方式的結合。

國富民強、社會長治久安需要各種社會治理方式和治理機制的有效銜接與配合,為此,社會共治強調實現社會自治與社會管理的有序銜接。在我國社會轉型中出現的食品安全、環境污染、誠信缺失等問題,都是複雜的、綜合性的社會問題,需要通過社會共治才能解決。習近平總書記強調,治理與管理雖然僅一字之差,但其體現的是系統治理、依法治理、源頭治理、綜合施策。治理與管理存在本質區別,主要表現在:一方面,在管理模式下,主要強調政府的行政強制,而在治理模式下,要發揮全社會的力量,形成民眾對社會治理的廣泛參與,充分發揮私法自治的功能,激發社會的活力,推進社會組織的健康發展,實現政府治理與社會調節、居民自治的良性互動,形成國家治理與個人權利行使、保護之間的有序銜接。另一方面,管理具有單方性,是從政府的角度對社會進行管理,而治理模式則具有多面性的特徵,強調多方主體共同參與到社會事務的治理之中。在治理模式下,政府依法行使公權力,但需要運用協商和溝通的機制,充分反映協商民主的精髓,尊重民意,聽取民聲,反映民願,吸納民智,注重吸納公眾的廣泛參與。

善治是禮法合治

中國傳統社會的治國經驗就是「禮法合治」、「德主刑輔」。「禮」在我國有幾千年的歷史,對人們的行為有潛移默化的影響,其內化於心、外化於行,是我國古代治國理政的重要經驗。在社會主義法治建設中,也應當注重發揮「禮」對人們行為的調整作用,以促進法律的有效實施,從而實現良好的社會治理效果。

十八屆四中全會決議指出,堅持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相結合。一方面,要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過程中充分發揮道德的教化作用,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規則,其調整範圍是十分有限的,大量的生活領域還主要依靠道德規則進行調整。「國無德不興,人無德不立」。司馬遷在《史記·太史公自序》中也言,「禮禁未然之前」,而「法施已然之後」。這就是說,道德規則重在對個人的行為進行事先的教化,重在對相關違法行為進行預防,而法律規則主要是對違法行為進行制裁,主要進行一種事後的預防。從今天來看,法律也要積極發揮預防和引導的功能,但社會的道德教化是法律能夠有效實施的前提,法治本身就是一種規則之治,只有全社會人人誠實守信、崇尚道德、遵守規矩,才能奠定良好的法治基礎。另一方面,需要充分實現法律和道德的互動,以法治體現道德理念、強化法律和道德建設的促進作用,以道德滋養法治精神、強化道德對法治文化的支撐作用,實現法律和道德相輔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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