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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天學一點處警知識(第2期):精神病人實施暴力行為如何處置?

【操作規程】

1.判明現場情況,疏散圍觀群眾,設立警戒帶隔離現場。

2.採取適當方法穩定精神病人情緒,儘力化解暴力傾向。

3.對暴力傾向無法化解,嚴重危害公共安全或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可以使用警繩、手銬等約束性警械。

4.對正在實施兇殺、劫持人質等暴力行為危及公民生命安全的,或者暴力抗拒、阻礙民警依法履行職責,暴力襲擊民警威脅民警生命安全的,可以使用武器。

5.現場有傷員的,立即採取止血措施,並通知120急救中心。

6.對被制服的精神病人,依法報請所屬區縣公安機關批准,送指定的康復醫院收治。

7.填寫、存儲接處警記錄;處警結果需要製作法律文書的,按有關規定辦理。

【注意事項】

1.盡量採取迎合哄騙、親情感化等各種方法穩定精神病人情緒。要有針對性地採用理解、同情、稱讚甚至哄騙等方式,緩解其緊張心理。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設法找到患者的親朋好友,由他們實施勸導,促使其放下兇器。

2.對現場處置有困難,及時報告所屬公安機關指揮中心請求派人支援。

3.在處置過程中,民警要注意自身安全。

4.對造成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的,告知受害人向精神病人的監護人請求賠償。

【主要法律、法規依據】

依據一:

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嚴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可以採取保護性約束措施。需要送往指定的單位、場所加以監護的,應當報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批准,並及時通知其監護人。(《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14條)

依據二: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

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刑法》第18條1、2、3款)

依據三: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違反治安管理的,不予處罰,但是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違反治安管理的,應當給予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13條)

依據四:

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經警告無效的,可以使用警棍、催淚彈、高壓水槍、特種防暴槍等驅逐性、制服性警械:

(七)危害公共安全、社會秩序和公民人身安全的其他行為,需要當場制止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第7條1款7項)

依據五:

人民警察依法執行下列任務,遇有違法犯罪分子可能脫逃、行兇、自殺、自傷或者有其他危險行為的,可以使用手銬、腳鐐、警繩等約束性警械。(《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使用武器和警械條例》第8條1款)

依據六:

人民警察判明有下列暴力犯罪行為的緊急情形之一,經警告無效的,可以使用武器:

(六)實施兇殺、劫持人質等暴力行為,危及公民生命安全的。

(十三)實施放火、決水、爆炸、兇殺、搶劫或者其他嚴重暴力犯罪行為後拒捕、逃跑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使用武器和警械條例》第9條1款6、13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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