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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法理學二十年

發布日期:2003-06-02    文章來源: 互聯網1978年至1998年,是中國社會主義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取得巨大成就的20年,也是包括法理學在內的整個中國法學事業取得飛速發展的20年。20年來,在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實踐的有力推動下,中國的法學理論工作者以鄧小平理論為指導,以前所未有的巨大研究熱情和創新精神,在法理學這片大有作為的廣闊土地上,努力開拓,辛勤耕耘,取得了豐碩的理論成果。20世紀末的這20年是中國法理學發展史上史無前例的穩定而快速發展的20年,為21世紀中國法理學的全面騰飛和繁榮打下了堅實的理論基礎。值全國上下慶祝富有重大歷史意義的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召開20周年之際,我們謹以此文獻給廣大關心、熱愛及投身於法理學事業的人們。一、法理學的發展歷程新中國成立後,在廢除舊法制、創建新法制的過程中,法學理論工作者在繼承革命根據地法制建設經驗與吸收前蘇聯國家和法的理論的基礎上,開始探索運用馬克思主義的立場、觀點、方法研究法律問題,為我國馬克思主義法理學的發展初步奠定了基礎。但受歷史條件的制約,當時的研究工作主要是翻譯、介紹前蘇聯國家和法的理論,闡述、分析馬克思主義經典作家或黨和國家領導人的論述,獨立的法理學學科尚未形成。1957年以後,隨著左傾錯誤思想、法律虛無主義思想的滋長漫延,隨著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制受到嚴重破壞,法理學研究也遭到嚴重干擾和破壞,處於停滯甚至倒退的狀態。這一狀況直到1978年之後,才得到根本扭轉。1978年至1998年,我國法理學的發展經歷了三個階段,邁出了三大步。(一)初步發展時期以1978年真理標準大討論與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為標誌和推動力,我國法理學邁開了前進的步伐。1978年開展的「實踐是檢驗真理的唯一標準」的大討論,衝破了「兩個凡是」和個人崇拜的長期禁錮,打破了思想僵化、教條主義的沉重枷鎖,推動了全國性的馬克思主義思想解放運動,是20年改革開放歷程的思想先導,為包括法理學在內的整個法學開闢了發展的道路。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確立了解放思想、實事求是的思想路線,實現了黨和國家工作重心的歷史性轉變,同時提出了「健全社會主義民主、加強社會主義法制」的方針,開闢了改革開放和集中力量進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歷史新時期。從1978年至1991年,是我國法理學的初步發展時期。70年代末80年代初,在真理標準大討論和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精神的鼓舞下,法學界也開展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討論、人治與法治的討論。通過討論,重新確定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這一社會主義法的基本原則,批判了輕視法律、取消法制的法律虛無主義思想,確立了加強法制、依法治國的理論共識。這是法學界的解放思想、撥亂反正運動。此後,法理學界開始全面、深入地批判「左」的路線在法學和法制領域的影響,清算了林彪、「四人幫」破壞社會主義民主和法制的罪行,批駁了在「以階級鬥爭為綱」指導下形成的種種錯誤觀點,在許多重大理論問題上糾正了「左」的錯誤,恢復了馬克思主義法學的本來面目。在80年代中期,為了進一步克服「以階級鬥爭為綱」的錯誤路線,正確理解法的本質、起源、發展、消亡、作用等法學基本問題,法理學界掀起了探討法的概念和本質的熱潮。這次討論深化了對法的概念和本質屬性的認識,豐富和發展了馬克思主義法律觀,同時也出現了否定馬克思主義法學基本原理、宣揚馬克思主義法學過時論的自由化思想。黨的十三大以後,法理學界圍繞十三大確定的路線、方針、政策,針對前幾年資產階級自由化在法學領域有所抬頭的趨勢,法理學界開展了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反對資產階級自由化的鬥爭,消除了自由化思想造成的思想混亂。但另一方面,「左」的思潮又開始蔓延滋長,一些以馬克思主義為指導探討和提出的新思想、新觀點受到錯誤的批判,學術研究一度出現沉悶的局面。這一時期是我國馬克思主義法理學的奠基與初創時期,研究主題多為法學理論和法制建設的基本問題。這一階段的主要論題有:法的概念和本質;權利和義務;民主與法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治與法治;法律與政策;法律文化;法律價值;法律規範、法律關係、法律責任、法律意識等法學基本範疇;法學的研究對象、學科體系、方法論及基本方法;法與商品經濟、民主政治、精神文明;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社會主義初級階段法制建設的規律、特點和對策;建國以來法制建設與法學的發展;馬克思主義經典作家的法律思想。受歷史條件與學術水平的限制,這一時期法理學理論著作並不多,而主要是大量編寫教科書。為適應教學和科研的需要,各系統、各地區、各院系出版了一系列法理學教科書。教科書的內容構成法理學界研討的主題,編寫教科書成為薈萃和展示研究成果的重要渠道。這一時期還開始介紹西方法理學(法哲學)的學說和思想,並零星翻譯了國外的一些法理學著作和論文。(二)加快發展時期以1992年鄧小平南方談話和黨的十四大為標誌和推動力,我國法理學研究加快了觀念變革和理論更新的步伐。80年代末90年代初,國際國內發生了嚴重的政治風波,中國的社會主義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事業面臨著嚴峻的考驗。在這樣的重大歷史關頭,鄧小平同志發表了視察南方的談話,堅持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的理論和路線,深刻回答了長期束縛人們思想的許多重大認識問題。這是把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事業推進到新階段的又一次思想解放運動。黨的十四大以鄧小平南方談話為指導,作出了抓住機遇、加快發展的戰略部署,明確了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目標是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確立了鄧小平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在全黨的指導地位。在鄧小平南方談話和黨的十四大的鼓舞與指引下,法理學界進一步解放思想,轉變觀念,從「左」的束縛中解脫出來,打破一度沉悶的研究局面,鼓起更大的政治勇氣與理論勇氣,進一步開拓進取,開闢了法理學研究的又一個新局面。這一時期,法理學界緊緊圍繞建立和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這一時代主題,從法理學自身的變革和創新,到法制觀念和法律精神的更新,到適應市場經濟要求的法律體系的建構,都作了深入細緻的研究與論證。法的一般原理研究更加深入。學者們紛紛運用新的理論和方法,如市民社會理論,從新的研究視角,如人的本質、社會主義的本質,重新探討法的起源、本質、特徵及社會主義法的本質等法理學基本問題。法學與法制觀念的變革與更新步伐進一步加快,提出並探討了一系列新的法學理論與法制觀念,如公私法劃分、契約精神、法治經濟、人文精神、私法優先、立法平等等。法理學研究視野進一步開闊,領域進一步拓寬。這一時期法理學研究的主題主要有:市場經濟與法制建設;法理學的創新與發展;現代法的精神;市場經濟法律體系;鄧小平民主法制思想;法律發展與法制現代化;法與利益;法的概念與本質;人權與法制;立法等。為了便於直接學習西方法理學著作,大力採擷西方法理學的優秀成果,從這一時期起法學界開始大批量、成系列地翻譯西方法理學名著。經過前一段時間的積累,這一階段出版了一系列法理學學術著作,著作的數量較前一階段有所增加,質量也有較大幅度的提高。(三)全面發展時期以1996年2月江澤民同志在中央舉辦的法制講座上的講話和黨的十五大為標誌和推動力,我國法理學進一步加快了前進的步伐,邁入了全面發展時期。在鄧小平逝世後中國面臨向何處去的重大歷史關頭,在新世紀的腳步聲日益逼近,我們怎樣將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全面推向21世紀的重要歷史時刻,我們黨召開了富有重大歷史意義的十五大,高度肯定了鄧小平理論的歷史地位和指導意義,進一步闡明了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路線和綱領,對中國的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事業作了振奮人心的跨世紀戰略部署。在法制建設方面,十五大首次明確將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確立為政治體制改革的根本目標和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並對依法治國理論與法制發展戰略作了精闢闡述。在此之前,江澤民同志曾在中央舉辦的一次法制講座上明確提出了依法治國的方針,為十五大作了理論準備。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理論和方略的確立,不僅為法制建設實踐指明了努力的目標和方向,同時也為法學研究提供了一個新的發展契機與理論興奮點。兩年來,法理學界掀起了探討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熱潮,並以此為中心對法制建設的各方面問題進行了廣泛研究,推動了法理學的全面、深入發展。研究的主題包括:依法治國的基本理論,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基本要求和標準,依法治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民主政治、精神文明建設,法治的模式和道路,法制觀念更新,立法制度改革,行政執法制度改革,司法制度改革,農村法治建設。可以預見,法治問題在未來的很長一段時間裡都將是法理學的中心主題,並有可能成為凝聚中國法理學各派力量、展示中國法理學獨特貢獻的一面旗幟。二、學術熱點二十年來,法理學界召開了多次學術會議,就許多重點和熱點的理論問題進行了富有成效的討論,極大地活躍了學術研究氣氛。其中,主要的全國性學術會議有:法理學研究會首屆學術年會(1985年,廬山),以法學的概念和法學改革的研討為主題;法理學研究會1986年年會(重慶),以社會主義民主的制度化和法律化為主題;全國首次法社會學理論研討會(1987年,北京),以法社會學基本理論建構和專題研討為主題;法理學研究會1988年年會(珠海),以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法制建設為主題;法學基本範疇研討會(1988年,長春);法理學研究會1990年年會(合肥),以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制建設為主題;民主、法制、權利、義務研討會(1990年,大連);法理學研究會1992年年會(武漢),以人權為主題;法律與社會發展研討會(1992年,上海);法理學研究會1993年年會(杭州),以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與法制建設為主題;市場經濟與現代法的精神理論研討會(1994年,大連);法理學研究會1994年年會(濟南),以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與法理學的發展為主題;法理學研究會1995年年會(昆明),以走向21世紀的中國法理學為主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研討會(1996年,北京);依法治國與精神文明建設研討會(1997年,北京);法理學研究會1997年年會(北京),以依法治國的理論與實踐為主題。在這些研討會及其他各種形式的學術討論中,學者們圍繞著一些重大的理論與實踐主題而展開學術探討,形成了一些重大的學術熱點。(一)法的本質法的本質問題是一個隨著時代與社會變遷而不斷被重新思考與解答的古老話題,是法學理論中的基石性、原點性問題。這個問題涉及如何看待法的概念、法的作用、法的起源、法的更替與繼承、法的未來、法的消亡等問題,進而涉及如何看待社會主義法的本質和作用等問題。對法的本質問題的不同回答,歷來也是劃分不同法學流派的基本標準,也是馬克思主義法學與非馬克思主義法學的分水嶺。這一問題是我國法理學界二十年爭論最為激烈、意見分歧最大的一個問題。這個問題的提出與爭論有其深刻的歷史背景和理論背景。馬克思主義經典作家從唯物史觀出發,深刻指出法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而這種意志的內容是由統治階級的物質生活條件來決定的。馬克思主義經典作家的論述包含著豐富的思想內容。但是,在很長一段時間內,他們的思想卻被簡單化、庸俗化,甚至被曲解用來為錯誤路線和政治鬥爭服務。特別是60年代以來,隨著「以階級鬥爭為綱」和「無產階級專政下繼續革命」的錯誤方針的推行,我國法學愈來愈偏離馬克思主義的正確觀點,以至把法的本質僅僅歸結為階級性,並把法的階級性僅僅理解為階級鬥爭、專政、鎮壓,在實踐中造成了極大的危害。1978年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果斷否定了「以階級鬥爭為綱」的錯誤路線,作出把工作重點轉移到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上來的戰略決策。這一偉大轉折促使法學界重新思考和回答法、特別是社會主義法的本質等一系列相關問題。1992年之前,關於法的本質的爭論主要是圍繞著法的階級性和社會性展開的。爭論的問題主要涉及:法是不是階級社會所特有的現象,怎樣理解法的階級性,法具不具有社會性,如何理解法的社會性,怎樣看待法的階級性與社會性之間的關係,社會主義法是不是統治階級意志的反映。經過激烈的爭論,大多數人認為,法的本質是多層次、多方面的。法的初級本質是統治階級意志,深層本質是社會物質生活條件。法除了是階級統治的手段,具有階級性外,還是社會管理的手段,具有社會性。法的階級性有著豐富的內容,它並不限於階級鎮壓,而是表明法是由誰定的、反映誰的利益、為誰服務,維護統治階級賴以存在的統治秩序和經濟基礎。因而法的階級性並不排斥法承認其他階級的一定範圍內的暫時利益和局部利益。在剝削階級消滅以後,階級鬥爭不再是社會主要矛盾的情況下,社會主義法的主要職能是調整和處理人民內部各種利益的衝突,保障、組織、促進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1992年以後,在鄧小平南方談話的鼓舞下,法理學界對法的本質問題的討論又活躍起來,學者們從不同角度重新或深入探討了這一問題。主要觀點可分為以下三種情況:(1)否定「統治階級意志論」的觀點。有的學者從市場經濟的要求出發,反對意志論,主張規律論。有的學者從馬克思主義經典作家的市民社會理論出發,認為法律是建立在市民社會和政治國家的二元基礎上的利益調適器,是以國家意志形式表現出來的調整普遍利益和特殊利益的強制性社會規範的總和。有的學者從馬克思主義關於人的本質的觀點出發,認為人的社會本質決定法的社會存在,任何社會都必須有法,法將與人類社會相始終。(2)重新理解法的本質的觀點。有的學者認為,法的本質是多層面的,對法的本質問題應擺脫單純的本體意義上的理解,並以鄧小平同志對社會主義本質的概括為指導,從法的功能層面揭示了法的本質:法的本質歸根結底在於解放、保護和發展社會生產力。有的學者從法與法律的區分重新探討法的本質。法是由經濟關係所派生、決定的法權關係,是經濟及其他社會關係的直接表達,是立法者反映經濟關係的中介。法律則是立法者對經濟關係與法權關係的主觀表達,是立法者的意識活動的產物,是經濟關係與法權關係的外部表現形式。因此,法(法權關係)與經濟關係一樣屬於客觀的社會存在,而法律(立法)則屬於社會意識。有的學者運用語義分析方法重新分析了「法律的階級性」一詞的意義,並對「法律的階級性」一詞的濫用提出了批評。(3)解構「法律本質論」的觀點。有的學者認為,法律(如法典、習慣法、法官創造的法)僅僅是由於使用的方便而具有「家庭相似」,它們並非指的是同一東西。它們僅僅有共同的名稱而已,而沒有共同的、不變的本質。法律的本質實際上是由使用者加入「法律」這一對象的,因此,應當拋棄人為虛構的「本質」,將詞語從形而上學帶入日常生活中。他還認為,法律本質論在中國表現為「意志論」,即認為法律是統治階級意志的反映。但個體意志之間總是矛盾的、衝突的,無法形成統一的集體意志,因而集體意志是虛構的。法的本質問題經過20年的爭論,雖然仍存在著嚴重的分歧乃至對峙,但已日漸顯示出一股不可逆轉的趨勢,即從強調法的階級性轉為強調法的社會性,從強調法的意志性轉為強調法的規律性,從重視法的本體意義轉向重視法的功能意義。總的來說,法的本質問題討論的深入和深化,對於擺脫長期以來在法學領域存在的「以階級鬥爭為綱」錯誤思想的影響,全面正確地認識社會主義法的本質、作用和價值,堅持和發展馬克思主義法學理論,具有深遠的影響。(二)現代法的精神現代法的精神是一個極富學術價值與時代氣息的問題。法的精神是法律制度的靈魂。它決定與支配著法的價值取向、基本原則,指引與制約著法對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的制度性安排。因此,從理論上說,探討法的精神,對於深刻把握和刻劃法的理性價值與時代特徵是必不可少的,同時也為法學的深入發展尋找了一個新的具有反思性和創新性的理論切口。從實踐來看,法律意識的更新,法律制度的創新,行為模式的變換,最終都要以法的精神的轉換為根本前提。因此,研究、傳播與普及現代法的精神,使之成為民眾信仰與社會理念,使之轉化為立法政策和法律規則、原則,將為當代中國法制的變革與創新提供富有時代性與世界性的精神動力。正是因為這樣,現代法的精神成為一個調動人們的研究熱情不斷高漲、研究的廣度與深度日漸拓展的課題。現代法的精神的討論大致可分為三個階段。第一階段的討論開端於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討論。70年代末80年代初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討論是法學界的思想解放運動,對我國民主法制建設產生了直接的推動作用。在討論中,學者們儘管對如何理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及法律平等的適用範圍有不同的見解,但在一些基本問題上形成了共識:我國社會主義法制必須堅定不移地實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每個公民都應當既是權利主體,又是義務主體,既不容許存在「無義務的權利」(即特權),也不容許存在「無權利的義務」(即役使)。任何公民的合法和正當主張都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和支持,任何公民的違法行為都應受到追究和處理。第二階段討論主要是圍繞權利與義務、權利與權力問題展開的。在中國法學會法理學研究會1994年年會和民主、法制、權利與義務討論會上,理論界形成了權利本位論、義務本位(重心)論、權利義務無本位(權利義務本位)論三種基本觀點。權利本位論者認為:在權利和義務的關係(結構)中,權利是第一性的,是義務存在的前提和依據,法律設定義務的目的是為了保障權利的實現;權利須受法律的限制,而法律限制的目的是為了保障每個主體的權利都能得到實現;在法無明文限制或強制的行為領域可以作出權利推定,即推定公民有權利和自由去作為或不作為;只有在承認權利是義務的依據這個前提下才能真正實現權利和義務的一致性。義務本位(重心)論認為,在權利和義務的關係中,義務更為重要,因為法律的重心在於約束,在於實現社會控制。法作為社會控制的規範手段,主要通過義務性規範來實現自己的目的。從國家對社會的控制上來看,法律對社會關係的保護是通過對違反義務者的行為的糾偏來實現的。因此,法律的重心在於按照社會關係的要求設定義務,並規定與此相關的不履行義務的後果。權利義務無本位論認為,權利和義務都是法的本質的體現,兩者同時產生、同時存在,相互依存、不可分割,相互作用、相互轉化,是辯證統一的,它們之間不存在本位問題,無須設定何者為主。權利義務無本位論擔心,在權利和義務之間劃分出本位可能會分割權利義務的統一性,或者強調了權利而忽視了義務,或者強調了義務而忽視了權利。第三階段的討論開始於「市場經濟與現代法的精神」學術討論會。如果說在1994年舉的「市場經濟與現代法的精神」研討會之前,現代法的精神研究仍處於一種不自覺的、分散的、無明確主題的狀態,那麼在這次研討會明確提出「現代法的精神」這一概念並對這一問題作了集中系統的研究之後,就成為主題明確的、吸引眾多學者參與的理性研究領域。不同的學者從不同的角度對這一問題作出了不同或近似的回答。較有特色和代表性的觀點有三種:(1)從市場經濟的本質、規律與要求出發,確證了現代法的精神的五項內容:權利本位、契約自由、效率居先、宏觀調控、人文主義;(2)從當代西方人文社會科學思想的角度,勾划出現代法的精神和價值取向中的八個向度:自主性原則、法治原則、產權原則、人權原則、開放社會性原則、溝通理性原則、傳統性原則、世界和平原則;(3)從社會主義的本質要求的角度,提出當代社會主義法的精神是社會主義自由。經過廣泛的爭鳴與討論,在現代法的精神問題上,取得了很多理論共識或能為多數人接受與理解的基本觀點。(三)法治(依法治國)法治與民主一樣,已成為現代社會文明與進步的基本標誌,已成為一種全球公認的理想治國方略。中國社會發展的戰略目標之一是由人治逐步轉變為法治,在經濟基礎與上層建築各個領域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這正是包括法學家在內的廣大法律工作者的最高理想與終極關懷。這樣一個極具理論與實踐意義的問題,成為法學界持續關注、熱烈探討的問題,自然不足為奇。可以說,這也是法理學界探討最廣泛、最深入的研究課題。這一問題的討論開始於80年代初的人治與法治問題的討論,隨著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的推進而不斷深入,在1996年2月江澤民同志在中央法制講座會上明確提出依法治國的方針、1997年9月黨的十五大明確提出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戰略目標後,成為法理學界的研究焦點與中心話題。在法治問題上,人們主要圍繞下面幾個主題進行探討:(1)法治的概念和內涵。大家普遍認為應在概念上區別法治與法制,從法制(國家)到法治(國家)的轉變具有重大歷史意義。在此基礎上,學者們從不同的角度對法治的概念和內涵作了各具特色的解說。有的從治國方略的角度來理解法治,認為法治是一種不同於人治、德治、禮治的治國方略。有的從法治的要素和機制來解釋法治,認為法治包括10項要素和機制:社會主要經由法律來治理,社會整合通過法律實施和實現,立法政策和法律經由民主程序制定,法律建立在尊重和保障人權的基礎上,法律具有極大的權威性,具有穩定性,具有連續性和一致性,以公正調整各種利益關係、平等保護和促進一切正當利益為其價值目標,有效地制約國家權力,力求社會價值的衡平和互補。有的從法治的理念和要義角度來理解法治,認為法治包括下列法理理念和要義:治國者先受治於法,最高權威的非人格化,形式合理性的宏揚,法律性質的重新界定,公共權力的合法性,公共權力與私人權利的平衡,認真看待權利。有的從法治的精神、實體、形式三個要件來解釋法治。有的從法治的理念、制度、運作三個層面來解釋法治。(2)法治的社會基礎及其社會作用。大家普遍認為,商品經濟或者市場經濟是法治的經濟基礎,民主政治是法治的政治基礎,理性文化是法治的文化基礎。另一方面,法治對於培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促進生產力發展,對於加強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實現人民當家作主,對於保證國家穩定、實現社會長治久安,對於推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促進社會全面進步,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3)法治的標準和要求。學者們對法治的標準和要求的表述和概括大同小異。從總體上講,要樹立法律至高無上的權威,法律成為治理社會的主要手段,任何組織和個人都必須嚴格依法辦事。從立法上講,要建立民主、科學、合理的立法程序,立法充分體現社會主義的價值取向和現代法律的基本精神,建構一個部門齊全、結構嚴謹、內部和諧的完備的法律體系。從行政執法上講,政府要依法行政,尊重民權,接受監督。從司法上講,要保證司法獨立,確保司法公正。從法律文化上講,要有先進的法學理論,公民要有良好的法律意識。(4)實現法治的思路和途徑。學術界從兩大方面研究了實現法治的途徑:一是更新觀念。大家普遍認為,要實現法治,應當破除不適合新形勢、新要求的陳舊觀念和落後思想,確立符合社會發展和時代要求的新觀念、新精神,如民主觀念、法治觀念、權利觀念、權力制約觀念、法律平等觀念等,特別是要反對工具主義、實用主義的法律觀,樹立對法律的尊重和信仰。為此,就要廣泛進行法制宣傳教育,深入開展依法治理工作。二是改革領導方式和法制運作方式。要加強和改善黨的領導,處理好黨與政、黨與法的關係。黨要在憲法和法律的範圍內活動。黨和國家的領導方式要從主要依靠行政手段、行政命令進行領導,轉變為主要依靠法律手段、依照法律程序進行領導。轉變立法方式和政策,改革立法制度,強化人大的立法權和監督權。改革行政執法制度,實現依法行政。改革司法制度,實現司法公正。(四)法制現代化走向現代化是廣大發展中國家所共同面臨的一場深刻的社會變革。現代化問題已成為人文社會科學所普遍關注的一個跨學科的研究課題。從我國的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實踐看,我國的法制正經歷著一次深層次、全方位的現代化變革與轉換。因此,與整個現代化研究的熱潮相呼應,法學界從80年代中期開始也掀起了法制現代化問題的大討論。此後,法制現代化問題就一直是法學界爭論的熱點問題之一。(1)法制現代化的概念和標準。關於法制現代化的概念,大家普遍認為,法制現代化是一個從人治社會到法治社會、從傳統法制到現代法制的發展過程。關於法制現代化的標準,儘管學術界提出了各種各樣的觀點,但大體上仍是按照韋伯關於工具合理性和價值合理性的劃分方法來進行研究的。從現代法制的工具合理性即形式標準來看,現代化法制具有下列特徵:以非人格化的權威即規則否定人格化的權威,法律規則的肯定性、明確性和普遍性,法律規則的連續性、穩定性,法律體系的完備和統一,法律職業的中立性,司法過程的公開性、程序性。從現代法制的價值合理性即價值標準來看,現代化法制具有下列特徵:維護自由、平等、正義、協調公平與效率的關係,實現公共權力和個體權利的平衡。(2)法制現代化的內容。在這個問題上,學術界的認識略有分歧:一種是二要素論,認為包括法律觀念現代化、法律制度現代化。一種是三要素論,認為包括法律意識現代化、法律制度現代化、法律行為現代化三個方面。一種是四要素論,有的認為包括法律規則現代化、法律觀念現代化、法律運作現代化、法律組織現代化四個方面,有的認為包括法律制度現代化、法律規範現代化、法律組織機構現代化、法律實施現代化四個方面。不過,大家都普遍認為,法制現代化的核心和關鍵在於人的現代化。(3)法制現代化的思路。關於這個問題,理論界主要有三種基本主張:其一是「法制改革」論。這一觀點認為中國的法制現代化是一種區別於西方「自然演進型」的「政府推進型」法制現代化,強調政府在法制現代化過程中的能動性、主導性作用。中國法制現代化的前景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政府對法制目標和實現步驟的戰略思考和設計,取決於政府對近期行動計劃和長遠目標行動的統籌謀劃和適時合理推進的結合。這一觀點還將中國法治的內容劃分為外圍部分和核心部分,並認為由改革的成本所決定,中國的法制發展要分步推進,從外圍部分起步;其二是「法律移植」論。這一觀點認為,隨著經濟全球化、一體化進程的不斷加速,法律的發展日益呈現出國際化、趨同化的趨勢。另一方面,世界法律的發展史表明,法律移植是落後國家加速法制發展的必由之路。西方國家為人類創造了發達的法律文化,我們要大膽地移植其先進的成果,從而加快我國法制現代化的歷史進程,同時使我國的法制與國際通行的規則接軌;其三是「本土資源」論。這一觀點認為,法律是一種活生生的地方性知識,並不存在一套抽象的、普適的規則和原則,因此中國的法治和法制不能靠移植來建立。另一方面,法律本身並不創造秩序,而是秩序創造法律。頻繁的改革會使社會生活無法形成秩序,因而不可能通過改革建立法治。這種觀點主張,我們要注重本國的文化傳統,尊重人民的原創性,從本土資源中演化創造出中國的現代法制。(4)法制現代化的途徑。在這一問題上,法學界的理論共識是,法制現代化主要有三條途徑,即繼承、移植和改革。所謂繼承,是指立足時代的需要,批判性地吸收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精華,實現中華法律傳統的創造性轉換。所謂移植,是指從本國法制建設的需要出發,有鑒別地攝取國外的先進法律文明成就。所謂改革,是指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民主政治、精神文明的要求,切合實際地革新國家的政法體制、法律制度和法律精神。(五)法學的變革與創新任何學科在其發展過程中都必然要不斷作自我反省與檢視,發現問題,尋找差距,糾正偏向,以推動學科更快更好地發展。1978年以來,隨著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事業的迅速推進,我國的經濟、政治、文化體制,人們的行為模式、生活方式,社會的思想、觀念都發生了巨變。這要求各門學科在學科模式、思維方式、理論架構、研究方法等方面作相應的調整和變革。由於歷史原因,法學的變革與創新是一個更為突出和緊迫的問題,是一個事關法學的存亡與興衰的重大問題,也是法學界普遍關心和長期探討的重要問題。作為法學的基礎學科,法理學更有責任、也很有熱情探討包括法理學在內的整個法學的變革和創新問題。20年以來,法學的變革與創新一直是我國法理學研究的熱點之一。(1)法學發展狀況的評價。在新時期20年法學發展歷程中,對法學的評價大體上有三種論點:一是法學「幼稚」論。有的還提出法學「危機」論。持此論點的學者認為,由於中國法學先天存在不足,後天發育不良,其發展步履緩慢,仍然未擺脫幼稚的狀況,未走出發展的低谷。法學不僅落後於其他人文社會科學,更落後於社會實踐的需要,因而其現狀堪憂。二是樂觀論。樂觀論者認為,中國法學已逐步走向成熟,初步建立了自己的學科體系和理論體系,基本上適應了中國法制建設與學科建設的需要。三是兩點論。兩點論者認為,既要看到中國法學取得的前所未有的巨大成就,又要看到中國法學存在的重大不足與面臨的嚴峻挑戰。但是,不管大家的評價怎樣不同,絕大多數人都同意,中國法學要適應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需要,以昂揚的姿態走向21世紀,就必須不斷改革與創新。(2)法學發展的目標模式。鄧小平在黨的十二大提出「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的命題之後,法學界一些學者曾提出建構「有中國特色的馬克思主義法學」、「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學」的命題。在黨的十四大確立鄧小平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的指導地位後,法學界通過對中國法學的歷史使命和世界意義的反思和前瞻,更明確地肯定了這一命題,並認為這是符合實際的、科學的。(3)法學的理論架構。自50年代初至70年代末的30年間,特別是在「以階級鬥爭為綱」的荒唐歲月,階級和階級鬥爭幾乎成為人們觀察、認知和評價法律現象的唯一視角和思維定勢,法學實際上成了「階級鬥爭學」。在新的歷史時期,針對這一理論失誤,法學界開始從新的視角探索和論證符合時代需要的新的法學觀念模式和理論架構。不少學者主張以權利和義務為核心內容和基石範疇建構我國新時期的法學理論。(4)如何堅持和發展馬克思主義。大家普遍認為,堅持和發展馬克思主義是我國法學沿著正確的方向開拓前進的保證。堅持馬克思主義,一方面要堅持作為法學世界觀和方法論的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堅持馬克思主義法學的基本原理,另一方面又要堅決清除附加在馬克思主義名下的錯誤觀點,準確理解經典作家在特定情境下所作的具體論斷,努力克服對馬克思主義經典著作的教條主義理解偏向。在堅持馬克思主義法學的同時,我們還要發展馬克思主義法學。在當代中國,堅持和發展馬克思主義法學,就是要高舉鄧小平理論偉大旗幟,堅持實事求是的立場、觀點和方法,把馬克思主義法學的基本原理同我國社會主義民主法制的實際相結合,在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實踐中應用、檢驗和發展馬克思主義法學。(5)法學現代化。法學界認為,與法制現代化相適應,法學同樣也存在一個現代化的問題,即法學要擺脫自然經濟、計劃經濟體制和傳統法律文化的不合理束縛和限制,以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民主政治和精神文明為參照,審視和檢驗既有的法學理論,實現法學的更新和變革。法學現代化的目標是建立適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民主政治和精神文明發展要求的、吸納古今中外人類的法律文化精華的、體現社會發展規律和時代進步趨勢的現代法學。法學現代化包括法學觀念、法學內容、法學體系、法學方法和手段等方面的現代化。三、法理學的主要成就及成功經驗(一)獨立學科地位的確立在建國後相當長的一段時間裡,我們照搬蘇聯的學科建制模式,把「國家與法的理論」(「國家與法權理論」)作為理論法學。這種作法在當時的歷史條件下有一定的合理性和積極作用,但由於這是以國家理論為主導將國家理論與法的理論合而為一,因而必然否定了法理學作為獨立學科存在的地位與價值,不利於對法律現象進行專門的、深入的研究,特別是在教學實踐中,國家理論對法的理論的統帥實際上成了代替或取消。這樣,在1978年以後,法學界承繼1964年前後有人提出的把國家與法分開、分別由政治學與法學研究的主張,正式將國家理論與法的理論分開。1981年北京大學法律系編寫並公開出版發行的《法學基礎理論》,是新中國首部真正意義上的法理學教材。不過,在80年代初,由於受法理學是資產階級意識形態與法學學科的左的錯誤觀念的影響,法學界仍不敢名正言順地將這一研究法的一般問題的學科稱為「法理學」,而採取權宜之計稱之為「法學基礎理論」或「法的一般理論」。經過撥亂反正的思想辯論,到80年代中期,法理學這一學科及名稱才取得合法的地位,正式出現在法學的殿堂。此後出版的教材一般都改用法理學這一名稱。法理學的獨立學科地位的確立,還表現在它已有自己的教學科研機構與人員,能獨立培養研究生,有自己的學術組織,有自己的學科群。在不長的時間裡,全國各個法學院、系、所都先後配備了專門的法理學教學科研人員,紛紛成立了法學理論教研室或研究室。1979年以後,隨著研究生學位教育制度的恢復,部分法學院、系、所先後招收了法學理論專業碩士研究生。從1986起,北京大學、中國人民大學、中國社會科學院、吉林大學先後獲得法學理論博士學位授予權,並開始招收與培養博士生。1985年6月,中國法學會法學基礎理論研究會(後稱為中國法學會法理學研究會)在廬山成立,法理學從此有了自己獨立的學術組織。實踐證明,法理學研究會在組織學術會議、開展學術交流、推動學科發展等方面,發揮了不可替代、不可抹殺的作用。20年來,法理學學科群悄然興起。隨著整個科學領域呈現出愈來愈強的「分化-整合」發展趨勢,隨著法理學研究範圍的不斷拓寬,我國法理學領域逐漸形成了以法理學為龍頭、包括法社會學、法文化學、法解釋學、比較法學、行為法學等一系列初具規模或正在形成的交叉學科、邊緣學科在內的學科群。(二)取得了大批科研成果20年來,廣大法理學者以馬克思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為指導,辛勤耕耘,艱苦探索,取得了一大批品位較高、質量較好的科研成果。(1)出版了40多本法理學教材。其中有不少教材,學術水準較高,體系較有特色,在全國範圍內產生了較大影響。(2)出版100多本法理學著作。這些著作或在不同的領域,或從不同的視角,或以不同的方法,對法學理論和法制實踐的各種問題作了研究,集中反映了我國法理學工作者20年所取得的豐碩理論成就。(3)翻譯出版了近50本國外法理學著作。(4)在公開出版發行的報刊雜誌上發表學術論文6000餘篇。(三)形成了一支科研隊伍經過20年的鍛煉,我國法理學研究隊伍逐步發展壯大起來,已形成了一支政治上更加堅定、思想理論上更加成熟、學術梯隊初具規模的隊伍。建國前後成長起來的老一輩法理學工作者大都有深厚的馬克思主義理論功底,豐富的治學經驗,嚴謹的治學精神,而且又有文革期間無法制的親身經歷與切膚之痛,成為新時期中國法理學的開拓者和奠基人,為中國法理學的創建與發展立下了汗馬功勞。70年代末至80年代培養起來的中青年法理學工作者,秉承了老一輩法理學家的優秀風範,同時又都受過較為正規的學術訓練,有不少還在國外留過學,思維敏銳,視野開闊,已成為法理學研究隊伍的骨幹與中堅力量。90年代培養出來的一批又一批年輕的法理學碩士、博士不斷加入到法理學研究隊伍中來,呈現出新人迭出的良好勢頭。這支老中青相結合的研究隊伍,是中國法理學勝利邁入新世紀的堅實基礎。(四)增強了實踐參與功能自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法理學在加強自身理論建設的同時,也高度重視並不斷提高自身服務改革開放事業的水平,增強自身參與民主法制建設的能力。這突出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堅持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積极參与經濟體制改革,從法理上回答了如何以法制引導、保障、推動經濟體制改革的逐步深化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的重大實踐問題,特別是重點研究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的建構問題,為加強經濟法制建設,特別是建立和完善市場經濟法律體系,提供了有力的理論指導;(2)積极參与政治體制改革,從理論上說明了政策與法律、民主與法治、政治體制改革與法制建設的密切關係,探討了如何以法制保障和擴大社會主義民主、推進政治體制改革、加強廉政建設等重要實踐問題,為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民主政治提供了有益的建議;(3)參與教育科技文化體制改革,從理論上論證了精神文明建設與法制建設的密切關係;(4)以法制建設為理論研究的主戰場,從法制觀念、法的精神的更新與轉換,政法體制的改革,到法律體系的重構,提出了大量積極而有效的理論與對策;(5)參與思想理論戰線和整個意識形態領域的鬥爭,在破除僵化、消除「左」的思潮的思想解放運動和批判資產階級自由化思潮鬥爭中,法學理論工作者發揮了積極作用;(6)參與有中國特色的馬克思主義法學體系的建構,為部門法學、法史學、比較法學等學科提供了必要的理論指導。(五)擴大了對外學術交流在對外開放的新形勢下,法理學界打開大門,以多種形式開展對外學術交流,逐步走向世界。學術交流的形式主要有兩種:一種是「請進來」,即邀請國外知名學者來華講學或研討;另一種是「走出去」,即派學者去國外留學或講學,或參加國際性學術會議。我國先後有一批學者去國外特別是歐美國家留學、講學或作訪問學者,他們學習、吸收了國外先進的法理學理論成果與法制建設經驗,同時也向世界介紹、傳播了中國法學研究與法制建設的成就,在中外法學、法制交流與溝通中發揮了橋樑作用。中國法理學界還積极參加國際性學術組織,參加國際性學術會議。1990年,中國法學會法理學研究會作為團體會員加入了國際法哲學-社會哲學協會(IVR)。1995年8月,中國12名學者應邀參加了在日本東京大學召開的國際社會學協會法社會學研究會第31屆學術大會。中國學者在大會上所作的學術講演或報告受到了與會者的高度重視與評價。20年來我國法理學之所以能取得這樣重大成就,成功的經驗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第一,改革開放與民主法制建設實踐的巨大推動。改革開放和民主法制建設實踐的巨大推動,是新時期我國法理學取得重大成就的基本條件。恩格斯曾經說過,工業對科學的需要要比幾十所大學更能推動科學的發展。這個道理也適用於新時期法理學的發展。我國法理學開始撥亂反正、正本清源、重構體系的時候,正是全黨全國人民反思「文化大革命」災難的教訓,黨中央作出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實行改革開放,健全社會主義民主,加強社會主義法制戰略部署的時候。實踐需要法理學,也解放和推動了法理學。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政治體制改革的逐步推進與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發展,文化教育科技體制改革與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的發展,以及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偉大實踐,特別是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方針的確立,不斷地向法學家提出各種各樣的課題和素材,促使法學家思索和創新,同時也為法學家提供了在社會實踐中應用、檢驗、修正、完善理論的廣闊場所和無限的機會。20年來,法理學的每個重大理論成就的取得都與實踐的大背景緊緊相連,民主和法制建設的實踐構成了法理學的「本」和「源」。第二,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解放思想,實事求是,是我國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不斷深入的思想動力,也是我國法理學研究不斷開拓新境界、邁上新台階的基本經驗。在20年改革開放實踐中,1978年真理標準大討論,1992年春鄧小平南方談話,1997年黨的十五大,都極大地解放了全黨全國人民的思想,同時也極大地推動了法理學的發展。20年來我國法理學界解放思想、實事求是的具體表現與主要成就包括:(1)敢於排除姓「資」姓「社」、「馬」與「非馬」之類抽象爭論的困擾,逐步從「怕」字當頭的精神狀態轉到「敢」字當頭的精神狀態,努力營造一種思想活躍,勇於探索的學術研究氛圍。(2)大膽地拋棄附加在馬克思主義名下的錯誤觀點,破除那些對馬克思主義經典作家原有的某些觀點的教條主義理解,根據社會的發展和時代的需要發展馬克思主義法學理論。(3)從中國的法制實踐出發,以科學的態度和實事求是的精神,研究新情況,解決新問題,概括新經驗,得出新結論。(4)以馬克思主義為指導。大膽地吸收西方資產階級法學的合理成果,從中國國情出發,以「三個有利於」為根本判斷標準,大膽借鑒西方資本主義法制建設的先進經驗;大膽地突破人為設定的某些研究禁區,突破某些強加於人的不合理的條條框框,不斷開拓研究的新領域。第三,堅持以馬克思主義為指導。科學研究需要以正確的理論與方法論為指導。堅持以馬克思主義為指導,是新時期我國法理學沿著正確的方向不斷開拓前進的思想保障。堅持馬克思主義為指導首先表現為堅持了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馬克思主義創始人運用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來解釋法這一社會現象,揭示了法的本質和發展規律,實現了法學領域的革命,為科學法學的產生奠定了基礎。在新時期,我國法學理論工作者繼續把它運用於法學研究,在研究工作中不唯書,不唯上,只唯實,只求是,開拓出了法理學的新境界。其次表現為堅持了馬克思主義法學的基本原理。馬克思主義經典作家雖然沒有寫過一本教科書式的法學論著,但是他們在一系列著作中科學地闡述了法與經濟、法與國家、法與意識形態的關係,揭示了法的本質和作用、法的產生和發展的規律。這些原理既構成了馬克思主義法學理論體系的基礎,又劃清了馬克思主義法學與剝削階級法學的原則界限。在新時期我國法學理論工作者系統地整理和正確地闡述了這些原理,並把它們作為建構我國法理學的理論基礎。再次表現為堅持了鄧小平理論。鄧小平理論是以鄧小平為核心的中國共產黨的第二代領導集體在領導改革開放的實踐中創立和不斷發展的理論體系,它是馬克思主義基本原理與中國實際和時代特點相結合的產物,是當代中國的馬克思主義,是馬克思主義在中國發展的新階段。鄧小平理論對法理學的指導作用體現在兩個層面上,即方法論層面和理論基礎層面。方法論層面的指導主要體現在確立了正確的思想方法和思想路線,如解放思想,實事求是;一切從實踐出發,為社會實踐服務;切實實行「三不主義」,貫徹「雙百」方針等。理論基礎層面的指導主要體現在鄧小平理論以其包括民主法制思想在內的豐富的思想為法理學回答和解決法學理論研究和法制建設實踐中的各種問題提供了基本思路和戰略方針。第四,廣泛吸收古今中外的法學成果。在我國法理學的發展起點很低、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缺乏足夠的理論資源的情況下,我們大量吸收和借鑒了古今中外法學的理論成果。這首先表現在吸收了西方發達國家的先進法學理論與方法。西方國家早在古希臘羅馬時期就形成了比較發達的法治傳統與法制文明,在幾百年的資本主義發展歷程中,又積累了非常豐富的法學理論與法制文明成果。以馬克思主義為指導,大力吸收和借鑒西方法學理論成就,極大地推動了我國法理學的發展。其次表現在繼承了傳統法律思想中合理的、有生命力的內容。中華民族有悠久的歷史,我們的祖先創造和積累了博大精深、影響深遠的法制文明。中國古代法制文明中有很多超越時空、具有普遍價值的合理因素。實踐證明,20年來,我們以馬克思主義為指導,廣泛吸收古今中外有益的、先進的法學理論成果,從而豐富了我國法理學的理論和方法,開闊了我國法理學研究者的視野,對我國法理學的迅速發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推動作用。第五,注重從實踐出發,理論聯繫實際。實踐的觀點是辯證唯物主義認識論首要的和基本的觀點。實踐產生理論、檢驗理論、發展理論,理論指導實踐、推動實踐、升華實踐。法學是一門實踐性很強的應用學科。包括法律實踐在內的社會實踐,是法學的本與源,是法學的生命與價值所在。法學的理論觀點來源於實踐,又需要回到實踐中,接受實踐的進一步檢驗,在實踐中發展和完善。離開社會實踐,法學就會變成無源之水,無本之木。新時期我國法理學比以往任何時候都更加註重理論聯繫實際,忠實地為社會實踐服務。如前所述,我國法理學廣泛參與了經濟體制改革、民主法制建設、精神文明建設的實踐,從而使法理學能夠不斷從實際生活中汲取營養,保持勃勃生機。20年來法理學的重大理論成就的取得,都是理論聯繫實際的結果。另一方面,法理學通過聯繫和參與實踐,也實現了自身的價值,贏得了社會的承認和尊重。第六,堅持實行「雙百」方針。百花齊放,百家爭鳴,是我們黨指導科學文化事業的一貫方針,也是我國的一項憲法原則。新時期我國法理學取得的每一個成就都與實行「雙百」方針,提倡在馬克思主義指導下的民主討論和爭鳴緊密聯繫在一起。進入新時期之初,在反思以往經驗教訓的過程中,學術界認識到,與政治生活領域一樣,科學文化領域最可怕的也是禁錮思想,鴉雀無聲,或者是在某種壓力下的異口同聲。無論是撥亂反正,否定「左」的思潮,清除附加在馬克思主義之上的錯誤觀點,還是批判右的思潮,批判資產階級自由化思想和資產階級學術觀點,都需要通過嚴肅的批評與反批評進行。馬克思主義法學只有在與不同的法學思潮和學術觀點的論戰和較量中,才能得到堅持、豐富和發展。20年來,法學界在「雙百」方針的指引下,就很多重大的理論與實踐問題展開了激烈而又富有成效的討論,取得了大量建設性的理論成果,極大地推動了馬克思主義法學的發展。四、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其原因儘管20年來我國法理學研究取得了令人注目的成就,但是,從法理學學者的研究主題、採取的思維方式和研究成果的具體內容來看,我國法理學研究的主要缺欠仍很明顯。主要表現在:1、明顯的經驗論痕迹。不少學者習慣於將我國有關立法、執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監督等現象加以描述,這種描述又被一些學者直接當作其法理學主題研究的理論結論或者「構想」,並用於「檢驗」我國的法律現實,二者相符被認為是其理論「正確」或者其「理論」能與實踐結合,能「指導」法律實踐的典型標誌。很顯然,這是一種循環論證,這種對法現象的描述與法社會學意義的實證研究也相差甚遠。但這種情況在我國法理學教材、著作和論文中並不鮮見。這說明我國法理學基本上還是一種靠法理學學者的感性認識和直覺體驗的經驗型法理學,其理論水準還處在一種比較低的水平,雖然我們說近二十年來我國法理學研究取得了很大的進步和不小的成績,但從嚴格的科學理論的標準來衡量,我國法理學的理論內涵尚未有質的飛躍和升華,還只是屬於淺層次的理論。2、「左」的政治思維對法理學的影響依然較大。近二十年來,中國法理學研究的發展是在實事求是、解放思想、更新觀念、打破傳統的理論禁區當中獲得的。在其中,法理學研究不時受到「左」的和「右」的政治思維傾向的影響,特別是「左」的政治傾向在法理學界根深蒂固,其對我國法理學研究的負面影響仍是相當大的。法理學學者每每提出一個新的觀點或見解,總是有人戴著「左」的政治透鏡來審查,動不動就給戴上一頂頂政治帽子,致使許多學術新觀點和新見解沒能得到充分的研究、論證,法理學學者對這些觀點和見解也未能進行有效的理論爭辯和學術批判。很顯然,如果不繼續在法理學領域清除「左」的政治思維傾向的影響,我國法理學很難有大的發展。3、法理學的學術爭鳴缺乏真正的理論深度。雖然迄今為止,我國法理學學者在法理學的幾乎所有主題上都存在不同觀點和見解,基本上不存在真正的共識,特別是在一些重大主題上,學者之間的學術爭鳴和學術批判比較普遍,這是中國法理學的巨大進步。但是,嚴格說來,我國法理學研究中的學術爭鳴和學術批判的水準很低,由於爭鳴各方缺乏對對方觀點的真正理解,因此這種爭鳴缺乏實質意義上的理論交鋒與學術觀點的真正碰撞,不少爭鳴者基本上是在與自己的假想對象進行論爭,所以,如果將其稱之為「聾子的對話」,似乎也不為過。我國法理學學術爭鳴的低水準還體現在,一方面,許多理論爭鳴缺乏起碼的學術寬容精神,不是真正以理服人,爭鳴中不時出現意氣用事、情緒化,甚至人身攻擊等情形,缺乏真正平等的理性的、寬容的態度;另一方面,爭鳴者常常自覺不自覺地以政治意識形態標準來判斷學術理論本身的是非,從而將學術問題變成了政治問題,將學術見解上的分歧上綱成實際政治原則上的分歧,從而為真正的學術研究和學術爭鳴設置了巨大的政治障礙。這些缺陷在我國20年的法理學研究中都不同程度地存在,從而在事實上制約了我國法理學的發展。造成上述種種缺陷的原因,除了各種錯誤思潮的影響和干擾外,還在於我們的法理學缺乏深厚的學術傳統。學術傳統是在長期的學術研究過程中逐步積澱下來、凝結而成的知識體系、理論旨趣、研究風格、學術規範等。學術傳統必然要物化為、表現為有形的知識積累,但知識積累並不是學術傳統中最重要的東西;更重要的是作為其精神表現形式的理論旨趣、研究風格和學術規範,它們是學術傳統中活的靈魂。學術傳統對於學術研究是至關重要的,它不僅是學術存在與發展的支撐點,也是學術生生不息、推陳出新的活力源頭與生長點。應該說,我國法理學的傳統是貧瘠的。從歷史上看,文史哲方面的學術研究相當繁榮發達,學術傳統也非常久遠深厚。相對來說,法學研究則顯得很不發達,沒有形成獨立的學術傳統。而現代意義上的法理學在20世紀才開始在我國存在,不僅存在的時間很短,而且又歷經曲折。在解放前國民黨統治時期,雖然已開始了法理學的研究工作,但在當時的歷史條件下,既不可能有什麼重要的理論建樹,更不可能產生什麼重大實際影響。新中國成立後,馬克思主義法理學的研究剛起步,就由於國內形勢的急劇變化而被迫中斷。因此,雖然就知識積累而言,既往的研究和傳統文化為我們留下了一定遺產(雖然極其有限),但就整體而言,我們並未形成自己的法理學學術傳統。缺乏深厚的學術傳統,決定了法理學的起點很低,制約了法理學的迅速發展。新時期法理學研究幾乎是白手起家,從頭做起。因此,法理學存在這樣的或那樣的問題和缺憾就不難理解了,短期內也無法徹底改變法理學研究的這種落後局面。五、結束語黨的十五大和九屆人大一次會議把「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作為黨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作為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的目標,這是我國法學研究發展的廣闊背景,是法學研究人員盡其所能地進行創造性活動的歷史性機會。在這樣的大背景和機會面前,我國的法理學將進一步徹底擺脫「左」右傾思潮的束縛和干擾,以嚴謹的、科學的態度來加強法理學自身的理論建設,並在法學範疇體系和理論體系建構的同時,注重從多角度、多學科的綜合視野當中來研究法理學,在馬克思主義的共同指導下形成各有特色的不同的中國法理學流派。同時,中國的法理學將進一步面向社會現實的政治經濟實踐,全面加強其社會實踐功能,在研究方法和研究手段現代化的同時,加快法理學自身的現代化進程,實現法理學的更新和變革,並從理論和實踐兩個角度進一步參與法理學的國際交流與合作,在平等對話與彼此理解的基礎上,以昂揚的姿態闊步走向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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