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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法資格考試案例分析練習題

參考學習內容

案例十一 :

    劉某(男,15 歲)和鄰居楊某(男,20 歲,無業人員)是好朋友。2011 年5 月11 日上午9 點,楊某帶劉某到某商場門口,並指使劉某乘行人王某不備搶走其背包一個,包內有現金3000 元。5 月20 日,楊某又指使劉某望風,楊某及其同夥3 人潛入某單位宿舍,竊走價值5000 元的物品。6 月3 日,楊某帶劉某乘公共汽車時,唆使劉某扒竊2 次,竊得現金2000 元。6 月20 日,楊某一夥5 人帶劉某在一家飯館吃飯,同飯館工作人員發生口角。毆鬥中,楊某交給劉某一把匕首讓劉某使用,劉某用匕首在被害人身上扎了幾刀(後經鑒定構成重傷)。公安機關接到群眾報案,迅速到達該飯館,並喝令劉某放下匕首,停止侵害。劉某已扎紅了眼,看到民警過來,就把刀架在被害人的脖子處,說:你們別過來,過來我就殺了他,反正都是坐牢。民警在警告無效的情況下,使用武器將劉某擊傷。民警隨即將劉某、楊某等6 人抓獲,直接帶回派出所審查。回所後,立即經派出所所長批准辦理了立案手續,並經派出所所長批准,對楊某、劉某辦理了拘留手續,但未報告使用武器的情況。在偵查階段,辦案人員李某對劉某、楊某分別進行了訊問。第一次訊問後,劉某聽同監室的人說可以請律師,便問辦案人員李某,自己是否可以請律師,李某答覆,可以請律師,但會見必須經公安機關批准。

  問題一:劉某和楊某構成什麼犯罪?請簡要分析。

  問題二:請指出本案中,公安機關哪些做法錯誤,並說明正確做法。

參考答案:

  問題一:劉某和楊某構成什麼犯罪?請簡要分析。

  劉某15 歲,根據刑法的規定,已滿14 周歲不滿16 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劉某雖然實施了搶奪、盜竊、故意傷害致人重傷的行為,但只對故意傷害致人重傷負刑事責任,因此,劉某構成故意傷害罪。

  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根據刑法規定,教唆不滿18 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楊某教唆劉某實施搶奪、盜竊、故意傷害致人重傷的行為,並實施了盜竊行為。因此,楊某構成搶奪罪、盜竊罪和故意傷害罪。

  問題二:請指出本案中,公安機關哪些做法錯誤,並說明正確做法。

1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規定,人民警察使用武器造成犯罪分子或者無辜人員傷亡的,應當及時搶救受傷人員,保護現場,並及時向當地公安機關或該人民警察所屬機關報告。本案中,民警使用武器未及時搶救傷亡人員,並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2 .根據刑事訴訟法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的規定,本案中,公安機關還存在下列問題:

  (1 )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予以立案。本案中,經公安派出所所長批准立案是錯誤的。

  (2 )刑事拘留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本案中,經公安派出所所長批准刑事拘留是錯誤的。

  (3 )僅由民警李某一人進行訊問是錯誤的。訊問的時候,偵查人員不得少於兩人。

  (4 )公安機關在第一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本案中,劉某問起此事,辦案人員才告知可以聘請律師是錯誤的。

  (5 )對於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會見律師須經公安機關批准。本案並不屬於上述三類案件,而辦案人員卻告知劉某會見律師須經公安機關批準是錯誤的。

案例十二 :

    張某(外地務工人員)謊稱修車,向李某借得鉗子一把,竄至某停車場,竊得自行車一輛(價值350 元)。張某騎上自行車準備離開時,被車主王某發現,張某棄車逃跑,王某騎車追趕,在其他群眾幫助下,將張扭送至派出所。

  民警劉某、趙某接警進行登記後,立即辦理了傳喚手續,開始調查案件。調查中,劉某、趙某扣押了涉案的鉗子和自行車,並對張某進行詢問,詢問中,張某稱自己沒有實施盜竊,不配合調查工作,民警劉某便拿出警棍打了張某幾下,要其如實交代。張某因疼痛難忍陳述了違法經過。後張某又交代了另一起盜竊自行車的案件,劉某即持警官證趕往張某的住所檢查,檢查中未發現可疑物品,即結束檢查。辦案期間,民警趙某把扣押的自行車交給派出所保安使用。王某多次索要,趙某稱自行車是證據已經扣押,案件辦結才能發還。

  查明案件事實後,劉某、趙某報經派出所所長批准,對張某作出15 日行政拘留並處2000 元罰款的處罰決定,作案工具鉗子予以收繳,自行車退還王某。後張某申請行政複議,同時提出由一同來此地打工、住在工棚的老鄉作為擔保人,申請暫緩執行行政拘留,公安機關同意對其暫緩執行行政拘留。

  問題:請指出本案在辦理中存在的問題,並說明正確做法。

參考答案: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和《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的規定,本案中,公安機關在執法中存在以下問題:

1 .張某是群眾扭送至公安機關的,不需辦理傳喚手續。應當在詢問筆錄中註明。

2 .民警不應扣押張某借來的鉗子和已在車主王某控制中的自行車。對善意第三人和被侵害人的合法財產,不得扣押,應當予以登記。。

3 .民警劉某不應以刑訊逼供的非法手段收集張的陳述。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定案依據。

4 .民警劉某一人實施檢查違反程序規定。檢查時辦案民警不得少於2 人。

5 .民警劉某持警官證檢查張某的住所錯誤。應當開具檢查證明文件。

6 .民警劉某檢查結束後未製作檢查筆錄。檢查情況應當製作檢查筆錄。

7 .民警趙某不應使用扣押的自行車。對於扣押的物品,應當妥善保管,不得挪用。

8 .民警扣押自行車後未及時返還王某錯誤。對於被侵害人的合法財物,應當在登記、拍照或者錄像、估價後及時返還。

9 .派出所作出對張某拘留並處罰款2000 元的決定錯誤。派出所可以作出的是警告和500 元以下罰款,且對盜竊違法行為,不能並處1000 元以上的罰款。

10 .公安機關不應同意讓張某老鄉擔任擔保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不具備當地常住戶口和固定住所的人不符擔保人條件。

11 .派出所收繳作案工具鉗子錯誤。應在查實後,返還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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