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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和解的程序構建
發布: 2011-5-12 09:45 作者: 戚志陽 來源: 江蘇法制報 我要評論
刑事和解制度追求的價值之一是對犯罪人的挽救,從而達到使犯罪人得到恢復性治療的目的,這需要犯罪人真心悔罪,以防止再犯。因此,嚴格的案件篩選是發揮刑事和解制度積極價值的前提。將未成年犯罪人作為刑事和解的適用對象,這是由少年作為特殊的犯罪主體所決定的。少年在人格發育上尚未健全,有很大的可塑性。雖然他們受社會不良因素的影響而誤入歧途,但是基於可塑性強的特點,仍可對其施以教育,使其回歸正道。因此,對未成年人適用刑事和解是各國的通例,也是符合對少年司法特殊要求的具體化。
一、刑事和解的適用條件
刑事和解適用於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輕微刑事案件,如數額不大的盜竊、詐騙、搶奪、敲詐勒索及刑事附帶民事賠償的輕傷害案等。上述刑事案件中的犯罪行為主要侵犯了被害人的個人利益,對公共利益的損害不大,適用刑事和解不至於使對公共利益的保護失衡。
刑事和解的適用包括主觀條件與客觀條件。主觀條件是指少年罪犯的認罪和當事人雙方的和解意願。這是適用刑事和解的一個基本前提。認罪意味著少年承認犯罪行為是自己所為,認識到犯罪行為的危害性。客觀條件則指案件事實與證據方面的基本要求。刑事和解應以案件事實已經查明、證據確實充分為客觀前提。
二、刑事和解的實現途徑
和解的提起,可由被害人、少年犯及其法定代理人或檢察機關提出。作為刑事和解的雙方當事人,提案權是其當然的權利。而檢察機關在查明案情、有不訴之意圖的基礎上也可主動提出刑事和解。
對於具體應由哪些機關對刑事和解進行受理,筆者認為,法院是主持和調控刑事和解的最佳機關。理由如下:第一,刑事訴訟法是法院受理刑事和解的法律依據。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二條規定:「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法院是確定少年的行為構成犯罪,需接受刑罰處罰的唯一有權機關。第二,法官的專業法律素養為處理少年案件刑事和解提供有力的保障。刑事和解需要專業法律人員來調控,促進當事人的溝通與交流,從而確定案件的解決方案。法官的專業素養使刑事和解更具有公信力。第三,法院作為刑事和解的調控機關有利於對少年的矯治。法院進行刑事和解監控,對社會關係能否修復進行考察,對少年是否真心悔改有了感性認識。由此確定對少年處以何種處罰更利於對少年的矯治。筆者認為,法院要重視社區的參與力。少年案件刑事和解的一個重要價值取向就是實現少年重返社會之目標。因此對少年的矯治和回歸工作,法院、社區、學校、家庭等各方都要積极參与,不能出現矯治失控的傾向。
三、刑事和解的終極目標
少年案件的刑事和解產生了各方利益平衡保護的結果,使得對少年適用非監禁刑水到渠成。我們對少年的處罰應更加註重預防犯罪,實現「保護主義優先原則」。在少年司法中體現刑罰的個別化,不再是依賴單一的刑罰手段,而是針對犯罪原因、案件處理現狀及少年自身的發展趨勢,綜合運用多種方法對少年側重運用社區矯正。刑事和解與社區矯正相結合,將能更有效地應對日趨嚴重的青少年違法犯罪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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