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常識
05-25
一、出境
(一)我國出境檢查程序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國內公民因私事出境,須向其戶口所在地的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回答有關的詢問並履行下列手續: 1、交驗戶口簿或其他戶籍證明; 2、填寫出境申請表; 3、提交所在工作單位對申請人出境的意見;4、提交與出境事由相應的證明。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批准出境: 1、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認定的犯罪嫌疑人; 2、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結民事案件不能離境的; 3、被判處刑罰正在服刑的; 4、正在被勞動教養的; 5、國務院有關主管機關認為出境後將對國家安全造成危害或對國家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 (三)任何人不得非法攜帶屬於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出境;非法攜帶屬於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的,中國邊防檢查站應當予以收繳,對攜帶人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處理。 (四)出入境的人員和交通運輸工具不得攜帶、載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秩序的違禁物品;攜帶、載運違禁物品的,邊防檢查站應當扣留違禁物品,對攜帶人、載運違禁物品的交通運輸工具負責人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五) 公民出境攜帶行李物品免稅數量和限值在限量、限值範圍內,允許攜帶下列物品:1、食品、衣料、衣著和價值人民幣5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
2、酒2瓶、煙600支; 3、電視機、收錄音機、照相機、電冰箱、洗衣機等各1件; 4、手錶、收音機、自行車、電風扇各1件; 5、治療常備用藥,總值不得超過人民幣200元。單一品種限合理數量。麝香、蟾酥不準攜帶;當歸、黃芪、肉桂、桂皮、枸杞等5種藥材,在超過規定的免稅量時,要徵收出口稅;人蔘、鹿茸各限200克。 (六) 出國 公民所持有的人民幣、支票、匯票等和國外的債券、股票、房契以及同處理國外債遺產、房地產和其他外匯資產有關的各種證書、契約、授權書、委託信等,未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不準攜帶、托帶或郵寄出境。如攜帶黃金、白銀、白金等貴重金屬及其製品, 海關 在國家規定限額內查驗放行。如超過限量部分,則退回國內親友處或交當地中國人民銀行收稅,不準攜帶出境。 (七) 出國 公民,包括入境的華僑,港澳同胞等旅客,如攜帶在文物商店購買的或個人所有的文物,一律要經過文物管理部門鑒定,出境時持發票和許可證明向 海關 主動申報。在國內集市或私人手中購買的文物,一律不準攜帶出境。如將舊文物攜帶出境,應向設在北京、上海、天津和廣州四口岸之一的文化行政管理部門申請鑒定,向 海關 申報,否則按走私行為論處。如攜帶著名已故畫家的書畫作品出境,屬文物出口管理範圍鑒定。一般現代書畫出境,海關按合理數量查驗放行,不準出口的,予以退還。 (八)限制出境物品: 1、金銀等貴重金屬及其製品; 2、貴重中藥材及其成藥;3、外幣及其它有價證券;
4、無線電收發報機和通信保密機; 5、一般文物; 6、海關限量管理的其他用品。 二、入境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邊防檢查站有權阻止其入境: 1、未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 護照 或者其他入境證件的; 2、持用無效 護照 或其他無效入境證件的; 3、持用偽造、塗改的 護照 、證件或者冒用他人護照、證件的; 4、拒絕交驗證件的。(二)公民入境免稅物品在限值限量範圍內攜帶,物品的驗收標準實行低、中、高檔三類。區分不同標準分別驗放的制度,低檔的生活學慣用品限合理數量免稅放行,中高檔的生活、學慣用品,任選其中1件或5件免稅放行。
(三)禁止入境物品: 1、各種武器彈藥和爆炸物品; 2、各種偽造貨幣和偽造的有價證券; 3、對中國政治、經濟、文化、道德有害的任何物品; 4、鴉片、嗎啡、海洛因、大麻以及其他能夠使人成癮的麻醉藥品、精神藥物等; 5、各種烈性毒藥; 6、帶有危險性病菌、蟲害及其他生物的動物、植物及其產品; 7、有礙人畜健康的和來自疫區的以及其他能傳播疾病的食品、藥品或其他物品; 8、人民幣:按照貨幣協定辦理的除外,人民幣外匯總換券按有關規定處理。三、填寫出入境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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