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支地支》生克沖合會刑穿的再認識(實例詳解)僅供愛好者參考
天乾的生克合化
天干相生
甲乙木生丙丁火,丙丁火生戊己土,戊己土生庚辛金,庚辛金生壬癸水,壬癸水生甲乙木。
凡生者(如木)可以增長受生者(如火)的力量,然生者亦會耗損本身的元氣;凡受生者可以借生者之助而充實力量,然亦能瀉耗生者之元氣。生者與受生者地位鄰近則生力較大,地位遙隔則生力較小;生者坐旺通根則生力較大,生者坐衰虛浮則生力較小;倘虛浮無根的生者再逢克伐,則有等於無;又生者黨多勢眾則生力亦大,黨少勢孤則生力必小。如果日主過生力的生者來助,通常可以論旺,但這也須視受生的日主本身根基夠不夠堅實而定,設使日主弱極無根,弱不堪扶,則縱遇強旺生扶助力亦是枉然,就像扶不起的劉阿斗一樣。
又從另一角度來看,陽干生陰乾或陰乾生陽干,其生力較大,反之陽干生陽干或陰乾生陰乾,其生力較小,這也就是我們在第十一章所提到的「異性之相生,為有情之生,其力必盡生;同性之相生,為無情之生,其力不盡生」的原理。所以說,如果八字日主弱,遇官殺旺,被克太過,這時若得有力的印星,即可瀉官殺之氣並轉生日干,但同樣用印星化官殺,則用正印化殺或用偏印化官比用偏印化殺或正印化官來得有力。 如果八字日主弱,遇食傷旺,瀉身太過,這時得有力的印星,亦可收到生身制食傷之功;然而同樣用印星制食傷,則用正印製傷官或用偏印製食神比用偏印製傷官或用正印製食神來得有力。以上兩種情形都是印星生我護我的功效,不過,如果印星地位遙隔,黨少無根又逢克伐(財能克印),那麼印星雖有相助日主之心,卻也無能為力了。
總之,命局中的用神或喜神若在天干,必須就其鄰近、遙隔、通根、無根、坐旺、坐衰及有情、無情等各方面加以觀察。如果上下妥協,左右容洽,前後團結呼應者,均可稱喜用神得力,一遇運助,莫不富貴;反之,如果喜用雖有,知無情而不得力,則命格當減分數;如果不幸喜用臨於死絕甚或無用可取者,則必貧賤殤夭了。
天干相剋
甲乙木克戊己土,戊己土克壬癸水、壬癸水克丙丁火,丙丁火克庚辛金,庚辛金克甲乙木。
五行之相剋,通常是克者(如火)佔優勢,受克者(如金)佔劣勢,但如受克者黨多勢大,克者黨少勢弱,則此時克者未必能佔優勢。天干相剋也和天干相生一樣,地位鄰近者,克力較大,地位遙隔者克力較小;克者坐旺通根則克力較大,克者坐衰虛浮則克力較小;倘虛浮無根的克者再逢它行來克,則有等於無;又克者黨多勢壯則克力亦較大,克者黨少勢孤則克力必較小。
再者,陽干或陰乾,其克力亦較大,反之,陽干克陰乾或陰乾克陽干,其克力則較小,這也是第十一章所提的「同性之相剋,為無情之克,其力必盡克;異性之相剋,為有情之克,其力不盡克」的原理。天干同性相剋,有甲戊、乙巳、丙庚、丁辛、戊壬、已癸、庚甲、辛乙、壬丙、癸丁等十類,天干異性相剋,有甲、己、乙戊、乙庚、丙辛、丁壬、丁庚、戊癸、己壬、辛甲、癸丙等十類,其中「甲己、乙庚、丙辛、丁壬、戊癸」五組,因屬天干五合,所以論合而不論克,其餘則仍以克論。
設取甲木為日主,且日主氣勢衰頹,如再遇庚殺不弱來攻身,則此時用食神丙火制庚殺比用傷官丁火制庚殺效果更彰;如果日主甲木勢旺,再遇不弱的正印癸水生身為病,則此時用正財己土克制癸印比用偏財戊土克制癸印來得有力。以上兩種情形都是克神的功效,當然,如果日主弱,殺星旺,或日主旺,印綬強,八字無食神或正財可用時,還是可取傷官制七殺及偏財克正印為用,但其效果較遜而已。茲特就天干相生相剋的情形,綜合舉例說明如下:
例一
戊 辛 壬 甲
戌 酉 寅 辰
本造壬生酉月,年干透出戊土七殺攻身,月干正印可以轉化七殺之力量,又可生身護衛日主。時干甲木食神遭月干辛金遙制,無力遠征年干七殺,且其瀉耗日主壬水的力量,也受辛金規範節制。
例二
癸 辛 乙 丙
卯 酉 丑 戌
本造乙生酉月,月干透出辛金七殺攻身,年干癸水偏印地位間隔,無力遙克,時干丙火傷官,故而傷官可出動克合七殺,牽制七殺攻身之勢以護日主,年上偏印亦可就近轉化瀉耗七殺的力量。
例三
甲 癸 辛 庚
辰 酉 丑 寅
本造辛生酉月,日主氣勢不弱。年干透出甲木正財,遭時干庚金劫財遙奪,月干透出癸水食神。可以轉化劫財的力量,並以生財護衛日主之財源,這叫「食神生財逢劫財,雖劫不空」。
例四
癸 丙 己 乙
亥 辰 卯 丑
本造己土生於辰月;雖得令而日主氣勢仍弱。時干透出乙木七殺攻身,本有月干丙火正印轉化殺星護衛日主,無奈年干卻透出癸財克制丙印,於是日主己土頓失天干之所屏矣!
天干相合
天乾的相剋,有能合與不能合的區別,而天乾的相合,又有能化與不能化的區別。即令是天干合而不化,也有各種不同的特微與現象,茲分別敘述如下;
1、年干與月干之合,因地位鄰近,故其黏合力較強,如果兩者在四柱中的力量相當大多可以合去,合去之後,通常均視兩者如同閑神,在命局中即失去其原有大部分力量及作用。
2、年干與時干或月干與時干或日干與月干,因地位間隔,故其黏合力較弱,只能算是互相糾纏羈絆而已,其相互間的影響力,不過十分之二、三或十分之四、五。
3、兩干相合,而其中一幹得時得地,一千失時失地,兩者之力量有明顯差別時,則弱者將盡失其原有作用,但旺者亦會多少受到弱者之糾纏羈絆,而削弱其原有作用至五、六分或七、八分。
4、如果兩干爭合(亦稱妒合、分合、寵合)一干,則往往因爭妒而用情不專,故其原有可能發生之作用,仍存有五、六分,然有時在特殊情況下,也有兩干爭合一干,其一能合去,而另一不合的現象(如其中一干受制於臨近之它干)。
天干合化
天乾的相合,有能化與不能化的區別。如前述即令相合而化,也有真化與假化的不同。滴天髓說:「化得真者只論化,化神還有幾般話」,這就是說,天乾的合化或日主的合化,看起來雖然簡單,而實際上是一言難盡的。近賢吳俊民說:「通常論天干合化,不管是命主日乾的合化或年月天乾的合化,均以所臨地支通根乘旺為重,且忌克伐化神。如果合化之神,不通根乘旺,一律不得變化其原來的氣質,如果通根乘旺過克,有時也不能化,就是勉強論化,也是以假化論之,不算真化」。茲將天干合化的情形,分述於後:
1、八字天乾的合化,大致分為「日干合化」與「年月干合化」兩種,除非四柱中助化之物甚多,否則遙隔之干(如年日、年時、月時等干)通常難以論化。
2、論年月干之合化,若見年月地支或余支通根乘旺,大多可以論化。
3、論日干之合化,則「甲己合而化土」,鬚生於辰、戌、丑、未月或巳、午月;「乙庚合而化金」,鬚生於申、巳、酉、丑月或辰、戌月;「丙辛合而化水」,鬚生於亥、申、子、辰月或酉、丑月;「丁王合而化木」,鬚生於寅、亥、卯、未月或子、辰月,「戊癸合而化火」,鬚生於巳、寅、午、戍月或辰、未月;否則,甚難論化(詳參十四章化氣格篇)。
4、如庚日乙年或丙月辛時等例,因其地位遙隔,合且勉強,通常均不論化。但如果庚日乙年,月干透土金,且干支土金助化之物甚多,有時也可以論化,於是乙木便遭庚干合化為金,失去乙木原來之作用;又如丙月辛時,日干屬水,且干支金水助化之物甚多,則此時丙辛亦可合化為水,合化之後,丙和辛皆失去其原有之作用。 現在為使大家徹底明了天干相合及天干合化的相互關係,特舉十五例詳為說明於下。另外有一點大家須加註意的是,我們審度命造天干時,絕不可忽略了地支,因為天干與地支之間,處處皆有其密切之關連,不能予以截然分開,這就是滴天髓所謂的「戰天履地」「天覆地載」之要訣。
例一
乙 辛 丁 庚
未巳 丑 子
本造丁火生於巳月,年干乙木與時干庚金本欲遙合,卻遭月干辛金克去乙木,是故乙庚不能遙合矣!日主弱,財星強,正須偏印牽制正財,今遭偏財破印,則本造如經商將乏明顯貴人助力也。
例二
庚 丁 乙 丁
辰 丑 亥 丑
本造乙生丑月失時,冬月寒濕,應取火神調候格局。年干透出庚金正官欲來遙合日主乙木,然遭月干丁火食神抑制,是故乙庚不能遙合矣!日主弱,格局寒,忌官而有丁火食神制官兼調候,甚宜就任私人企業之地政職務。
例三
甲 癸 丙 戊
申 酉 申 戌
本造丙生酉月,月干癸水正官與時干戊土食神因日主丙火之喜忌,故可論為遙合(但不合化),年干甲木偏印則因地位遠隔,無力克伐時干戊土,反須勞神先去生助日主丙火。
例四
辛 丙 辛 癸
卯 申 丑 巳
本造辛金生於申月,月干透出丙火正官,於是年干辛金與日主辛金均欲爭合丙官,但由於時干癸水食神能遙克月干丙官,致使丙火無心亦無力與兩辛作合矣!
例五
癸 壬 庚 乙
巳 戌 申 酉
本造庚金生於戌月,地支申酉戌三會金方,時干透出乙木正財,四柱金強,所以乙財和日主庚干合而化金,這是「化金格」。
例六
癸 戊 丙 壬
巳 午 辰 辰
本造丙生午月,得令,年月天干透出癸、戊,而年月地支各坐巳、午,於是戊癸合而化火,此時癸水與戊土均喪失其原有之作用,而化成火行了。然因癸水與戊土均通根於兩辰水庫,時干復透壬水,水土原有力量不弱,今雖合化成火,其天干卻仍留存有一、二分癸水與戊土的氣息。
例七
丁 甲 己 戊
未 辰 酉 辰
本造己生辰月得令,地支二辰一未,時干透出戊土,四柱土行氣勢可謂強矣!於是月干甲木遂與日主己土合而化土,這是「化土格」。
例八
丙 辛 癸 戊
寅 卯 酉 午
本造癸生卯月午時,年干丙火通根於年支寅木與時支午火,其旺可知,月干辛金雖通根於日支酉金,然酉逢旺卯所沖,其勢較火行為衰,故而年月干丙辛之合,丙火仍不失其作用,但辛金則因失勢致其力喪失大半了。至於日干癸水與時干戊土之合,因未生於適當之月令,故亦只論合而不論,兩者遂互相羈絆了。
例九
庚 乙 甲 乙
寅 酉 子 丑
本造月、時天干雙透乙木爭合年庚,然因日主甲木隔之,故而較無爭妒之意,年月乙、庚仍可作合。又本造乃生於酉月,秋金當令,是以年、月乙庚合而化金,月干乙木完全喪失其原有之作用力。
例十
乙 庚 乙 壬
未 辰 卯 午
本造二乙爭合一庚,然因日干乙木坐旺,年干乙木較衰,故庚金干所合。又庚金虛浮無根,其力甚弱,無力合化日主乙木,反遭主羈絆牽制,完全喪失其原有之作用力。
例十一
乙 乙 庚 辛
亥 酉 戌 巳
本造年、月天干雙透乙木爭合日主庚金,然因年干乙木地位間隔,又逢時干辛金遙克,故而年乙雖有合庚之心,卻無合庚之力;只有月乙貼臨日干可以論合,且因本造生於酉月,四柱金旺?故月乙與日庚合而化金,月干乙木完全喪失其原有之作用力,這是「化金格」。
例十二
己 庚 甲 丁
卯 午 辰 巳
本造日主甲木與年干己土本欲遙合,然甲木卻遭月干庚殺陰隔並抑制,致甲木不敢冒然合己,但時干又透丁火遙克月干庚金,使七殺無法全神抑制日主,故甲己之合力仍有二、三分。
地支的沖合會刑穿
一、有關地支合局與會方的解說:
(一)六合局
子丑合屬土,寅亥合屬木,卯戌合屬火,辰酉合屬金,巳申合屬水,午未合屬太陽火或太陰土。
1、六合局以位置緊貼者,合力較大,真位置間隔者,合力較小;位置遙隔者,其合力更小。譬如寅、亥分居月、日地支,則合力大;寅、亥分居年、時地支,則合力似有若無。
2、凡命局所喜用的地支,逢它支合去則滅吉;命局所仇忌的地支,逢它支合去則滅凶。譬如:命局喜火而見巳,逢申字合去巳火,則滅吉;命局忌火而見巳,逢申字合去巳火,則滅凶。
3、合神可以解除命局中所犯的刑沖。譬如:命局喜木而見卯,遭酉金衝去,得辰字來合酉金可以解沖。
4、凡六合的地支,均不得變化其原有支藏人元的氣數,但可能增強其化神的強度,並降低其支藏人元的作用力。譬如卯、戌合火戌中所藏的丁火可能增強一倍以上的強度,而卯中所藏的乙木及戌中所藏的戊土、辛金,可能降低大半作用力。
、5六合局非由陰陽生克而來,故無所謂爭合妒合之分。譬如二卯一戌,其中必有一卯甚或兩卯能與戌作合,通常以地位貼臨者論合;如系二卯夾一戌,同樣貼臨,則取較弱的卯支論合,因卯戌之合可暗增火勢,故而氣勢較弱者容易被牽動影響。
(二)三合局
寅午戌三合火局,亥卯未三合木局,巳酉丑三合金局,申子辰三合水局。
1、三合局若合成命局中所喜的五行,則論吉;若合成命局中所忌的五行,則論凶。譬如:命局喜火,地支見寅午戌三合火局,則論吉,命局忌水,地支見申子辰三合水局,則論凶。
2、凡三合局,其合局中必有子、午、卯、酉四正旺行之一介入,故其合力較六合局為大,比率約二比一。
3、凡三合局僅見其二者,稱為半合或拱合。譬如:巳酉丑三合局,若僅見巳、酉或酉、丑,
叫做半合;若僅見巳、丑,而四正之酉未介入的,便叫拱合。
4、三合的力量大於半合,半合的力量大於拱合,拱合因無子午卯酉四正旺行介入,其力量最小。
5、如果拱合遇到天干有透神,其力量將會有實質的增加。譬如寅戌拱合,干透丙丁;亥未拱合,干透甲乙;申辰拱合,干透壬癸;巳丑拱合,干透庚辛,其力量必較未透干神時為強。
6、半合或拱合,應以地位聚貼為要,中間如有沖字間隔,一般多論沖而不論合;中間如有閑神(與左右合支不發生刑沖的地支)間隔,其合力則似有若無,但如天干透出合神者,仍可論合。譬如:寅、午之間隔一申字,即論沖而不論合;寅、午之間隔一卯字,稱為遙合,其合力將減半;寅、午中間雖無字,然天干透出丙火或丁火,則寅午遙合之力仍強。
7、三合局忌刑沖,尤以沖為甚。三合局中如夾雜一衝字在內,且地位緊貼又衝力甚大時,有可能破局,但如沖字地位不緊貼,或位於三合局之外,則合局與損局兼論。
8、三合局如見刑穿夾雜其中,即使緊貼亦不能破局,僅算微傷而已,如果刑穿之字在三合局中,其地位不緊貼或位於三合局之外,則以閑神視之,可以不論。
9、三合局不定須按地支順序排列,只要三者齊見於同一八字或歲運中即可構成合局。
10、六合局或三合局逢沖,有時在推論吉凶事象時,常須沖、合併論。
(三)三會方
寅卯辰三會東方木,巳午末三會南方火,申酉戌三會西方金,亥子丑三會北方水。
1、三會方所會的五行,如為命局中所喜,則論吉;如所會的五行為命局中所忌,則論凶。
2、會方應見三支俱全,始以會論,若僅見其中二支(如寅卯、卯辰、申酉、酉戌等),則不以會方論,但可視為一股不弱之氣勢。
3、三會方的力量大於六合局與三合局,其與六合局的比率約為三比,其與三合局的比率的為二比一。
4、寅卯辰會方如生於寅月,一律以會成陽木(甲木)視之,如生於卯月,則一律以會成陰木(乙木)視之,如生於午月,則一律以會成陰火(丁火)視之;申酉戌會方如生於申月,一律以會成陽金(庚金)視之;如生於酉月,則一律以會成陰金(辛金)視之;亥子丑會方如生於亥月,一律以會成陽水(壬水)視之,如生於子月,則一律以曾成陰水(癸水)視之。
5、如果三會方生於其它不當令之月份,天干透出會方之神,則以該干為所會之五行;如天干雙透陰陽會神或天干全然不透會神,則一律以三會方中間四正該字為其所會之五行。譬如寅卯辰三會方,生於午月,不得木令,此時若八字天干透甲,則以甲木為其所會五行,天干透乙,則以乙木為其所會五行,若甲、乙雙透或全然不透,則一律以卯中乙木為寅卯辰所會之五行。
6、三會方因乃氣聚一方,團結一致,其合力甚強,故較不怕刑沖。如果三會方遇到刑沖,通常構沖、合或刑、合併論。
7、三會方中間有一檔字間隔時,仍作會論。
8、三會方若見它支來六合、半合或拱合時,不可以叫做局混方,仍應視同會論,然其六合、半合或拱合的現象多少對會方有某些影響力。
二、有關地支相衝的解說:
1、地支相衝共有六組,簡稱六衝,即——子午沖、丑未沖,寅申沖,卯酉沖,辰戌沖、巳亥沖。
2、地支相衝,必須就相衝二支所藏人元何者當令值旺或黨多勢大,何者休囚值衰或黨少勢弱,綜合審度其間之氣勢,而後斷其勝負。 、
3、地支相衝,通常以支藏本氣為重,譬如巳亥之沖,巳必先丙而後庚戊,亥必先壬而後甲;倘巳火得令或四柱火土旺相,水木衰頹,則此時巳亥之沖,必巳火勝而亥水敗;倘亥水得令或四柱水木旺相,火土金衰頹,則巳亥之沖必亥水勝而巳火敗。由此觀之,地支相衝之勝負,
完全取決於五行在四柱中的氣勢,並非取決於地支個別之屬行,是以像子午、卯酉之沖,不一定全然子酉勝午卯,有時也可能午火勝子水,卯木勝酉金。
4、地支相衝,秉令得勢者沖衰者,則衰者拔,休囚失勢者沖旺者,則旺者無傷。凡沖之有力者,則能將弱者去之,若沖之無力者,則反恐激怒旺神。激怒命局中的凶神,必然招災招禍;若激發命局中的吉神,則大多可以為福,一旦激發過甚,物極必反,有時亦不免惹禍。
5、子午沖,再遇一子,可助水勢盡沖午火,卯酉沖,再見一酉,可助金勢盡沖卯木,這是以黨多取勝,反之亦然。有入主張「二子不沖午,二寅不沖申」等看法,實在不符一般物理原則。
6、地交相衝,地位緊臨者,其衝力較大;地位遠隔者,叫遙沖,其衝力較小。若兩支遙沖,中間隔一合支,往往可以解沖。
7、兩支相衝,若雙方勢均力敵時,其交戰時間必長久,影響雙方層面亦深遠;若雙方強弱懸殊時,其交戰時間必短暫,且多僅影響敗方之層面。
8、辰、戌、丑、未四季土,其本氣均屬土,乃是同類,所以辰戌之沖和丑未之沖,就土而言,有可能愈衝激愈旺盛,也有可能愈衝激愈崩潰;不論上述何種情形,均能影響其中所藏之其它人元。譬如辰戌相衝,辰中本氣戊為濕土(含水之土),戌中本氣戊為燥土(含火之土),如果兩者氣勢相當,則兩者之沖,可能因互相刺激而使戍土之活力愈越旺盛,如果辰土氣勢強於戌土(如二辰沖一戌),則戊土便可能崩散潰解;如果戌土氣勢強於辰工(如二戌沖一辰),貝戌土沖開辰中水庫,辰中戊土難免隨水勢流散了。
9、丑未相衝,如果兩者氣勢相當,則丑中濕土和未中燥土將因相激而愈趨活躍。另一方面,丑中辛金開庫飛出與未中乙木開庫飛出相戰,其勝負則視金、木雙方在四柱中的氣勢強弱而定;丑中餘氣癸水亦與未中餘氣丁火交戰,其勝負也視水、火雙方在四柱中的氣勢強弱而定。
10、寅申巳亥之沖,乃屬多方交互戰克,其情況較為複雜。譬如寅申相衝,申中庚金沖寅中甲木,寅中丙火沖申中庚金,申中壬水沖寅中丙火,寅中戌土沖,申中壬水,申中戊土與寅中戊土也互沖,如此交互相戰,倘非有一方得時得勢,往往會兩敗俱傷。
三、有關地支刑穿的解說:.
(一)地支相刑——亥寅刑、寅巳刑、巳申刑、申亥刑(以上為恃勢之刑)、未刑辰、辰刑丑、丑刑戌、戌刑未(以上為無恩之刑)、卯刑卯、午刑午、酉刑酉、子刑子(以上為自刑)。
(二)地支穿害——子未穿,丑午穿、寅巳穿、卯辰穿、申亥穿、酉戌穿。(註:地支穿害共有六組。所以也稱六穿或六害)。
1、地支沖、合、會、刑、穿的關係中,以沖合會的關係較為緊要,刑穿的關係則較輕。
2、亥、寅之刑,如果八字中水木不弱,金行又不貼臨壓迫克伐,則應論合而不論刑;巳、申之刑,如果八字中金水不弱,土行又不貼臨壓迫克伐,則亦應論合而不論刑。
3、八字之刑,從好的方面來講,實含有同行相互較量競爭的意思;從不好的方面來講,則含有同類相殘或同行相互排擠的意思。譬如:寅巳之刑,寅中長生之丙火與巳中本氣之丙火較量競爭;申亥之刑,申中長生之壬水與亥中本氣之壬水較量競爭;未辰之刑,未中庫藏之乙木與辰中餘氣之乙木較量競爭;辰丑之刑,辰中庫藏之癸水與丑中餘氣之癸水較量競爭;卯與卯之刑,兩卯中之旺木相互較量競爭;午與午之刑,兩午中之旺火相互較量競爭等。
4、凡地支之相刑,必須在沒有沖、合、會、穿干擾衝擊下始產生作用,如一遇沖合會穿,則只論同類同行相扶相助而不論相刑。這就好比同一國家之人,在和平時代,可能發生競爭排擠,但在外敵來犯時,卻常攜手團結共禦敵人了一樣。
5、地支之穿害,並非由陰陽五行生剋而來,故兩支相穿,乃是雙方互生作用與影響,絕非單方對另一方之作用而已。
6、地支六害(穿),即是指相穿之兩支,雙方互相陷害使之無法與別支產生六合,就好比嫉妒心強的人只希望他人離散孤單,而不希望他人和睦相處一樣,是以地支六害實有如人事上之嫉妒暗害的意思;
7、凡寅,申、巳、亥其中任何三者齊見,或辰,戌、丑、未其中任何三者齊見,或子、午、卯、酉其中任何三者齊見,都叫三刑;三刑的力量大於雙刑,亦大於六害。
四、有關地支沖合會刑穿並見的解說:
1、刑沖合害並見,以地位緊貼者為首要。譬如貫年亥月申日巳時,寅、申中間隔亥,巳、亥中間隔申,所以一般均論寅亥合與巳申合,而不論寅申沖與巳亥沖。然在判斷事情時,仍不能完全忽視其遙沖刑態之存在。
2、三合局或三會方遇它支來沖時,均應以合局或會方整體逢沖而視之。譬如寅戌三合局遇申沖寅,則稱申來沖寅午戌合局,或稱寅午戌合局去沖寅只是首當其衝罷了,如果申的氣勢強於寅又強於午(即強於水火),則寅午戌勢將破局而無法合火了。
3、子沖午,見寅、戌來合午火,不能視為合午解沖,而應視為合午沖子,其午火之抗力加倍。
4、三會方的力量大於三合局,是以若合局及會方並見時,應論會而不論合。
5、三合局的力量大於六合局,是以若三合局及六合局並見時,應論三合而不論六合。
6、六合局的力量大於刑害,是以若六合局與刑害並見時,應論六合而不論刑害。
7、六衝的力量大於六合,是以若六衝與六合併見時,應論六衝而不論六合。
8、六衝的力量大於刑害,是以若六衝與刑害並見時,應論六衝而不論刑害。
9、三合局或三會方的力量大於六沖,是以若會合與六衝並見時,應論會合而不論六衝。
10、沖合會刑穿並見,除以前述各項原則判斷外,仍不可忽略各相關地支在命局中的氣勢。譬如辰年酉月卯日,根據前述原則,因六衝力量大於六合,應論卯酉沖而不論辰酉合;然若酉中辛金透出天干,增強後酉合金的氣勢,則此時應論辰酉合而不論卯酉沖了,但卯酉原來對峙之形態仍然存在,不可任意抹滅。
⑴會合不一定能解除刑沖。譬如卯年酉月丑日巳時,由於巳、丑助合酉金,反使酉沖卯的力量加倍。
⑵有時會合可以解除刑沖。譬如亥年巳月酉日丑時,亥水沖巳火,但因酉、丑來合巳火化成金局,致使亥水失去「火」的對象可沖。
⑶沖者,乃克戰的意思,地位緊貼者為衝突,地位間隔者為遙撼。
⑷有時刑沖也可拆解會合。譬如卯年子月寅日申時,月支子水與時支申金本欲半合水局,卻遇日支寅木沖申、拆解了月時申、子之合局。
⑸有時會合也可拆解刑害,譬如寅年巳月酉曰戌時,年月寅巳刑,日時酉戌相害,但因月日巳酉半合,年時寅戌半合,故而拆解了原有之刑害。
以上所列各項,只是一般性原則,而非原則;尤其在實際論命時,遇到沖合會刑穿並見的情形,往往須同時加以兼顧論及,而不能漠視其既合又沖,既刑且害的存在事實,否則勢將失去許多判斷事情的機會丁。
天干地支生克制化合論
六十甲子干支當中,由於各組干支的組合形態不同,所以如就單組干支而言,必然也會產生各種不同的、單純的生克對應關係,這在判斷於支五行的強弱方面,也是佔有不容忽視的輔佐地位,現在特將干支組合的特性分別簡述於後:
一、天干與地支本氣的關係
天干與地支所藏本氣之間,其相互關係計有五類,即天干生地支、地支生天干、天千克地支、地支克天干、干支同類相比等五種。
(一)天干生地支類——計有甲午、乙巳、丙辰、丙戌、丁丑、丁未、戊申、己酉、庚子、辛亥、壬寅、癸卯等十二組。
(二)地支生天干類——計有甲子、乙亥、丙寅、丁卯、戊午、己巳、庚辰、庚戊、辛丑、辛未、壬申、癸酉等十二組。
(三)天干克地支類——計有甲戌、甲辰、乙丑、乙未、丙申、丁酉、戊子、已亥、庚寅、辛卯、壬午、癸巳等十二組。
(四)地支克天干類——計有甲申、乙酉、丙子、丁亥、戊寅、巳卯、庚午、辛巳、壬辰、壬戍、癸丑、癸未等十二組。
(五)天於地支同類——計有甲申、乙卯、丙午、丁巳、戊辰、戊戌、己丑、己未、庚申、辛酉,壬子、癸亥等十二組。
以上六十組干支共分五類十二組不同之生克對應關係,如果我們不考慮地支本氣以外所藏之人元乃及節氣時令的影響,單就天干力量來論的話,則干支同類透藏的必然力量最大(如甲酉、丙午等),而地支生天干之類,其天乾的力量也是不弱(如甲子、丙寅等),其餘像天干生地支及天干克地支之類,其天干因一瀉一盜,故力量較弱(如甲午,丙申等);至於地支克天干之類,則因天干遭所坐地支逆克,故其力量更形衰弱了(如甲申、丙子等)
二、天干與支藏人元配合的關係
乙丑——天干乙木須費力下克己土本氣,復遭庫中辛金所克,故乙水力量甚弱,幸得丑中餘氣癸水點滴滋養,勉維其生。己土逢乙木所克,難免損失一些力量;辛金上克乙木,亦須消耗部分元氣,然辛金得本氣己土所生,後援不弱。如天干以十分為滿分計算,則此柱之乙木約得四分。
丙寅——天干丙火下受甲木本氣所生,力量不弱,再得長生丙火幫扶,力量更強,雖遭寅中戊土瀉氣,然戊乃雜氣,未足構成大患,但甲木上生丙火,難免耗須部分元氣。如天干以十分為滿分計算,則此柱之丙火約得七分。
丙申——天干丙火須費力下克庚金本氣,復遭長生壬水上克,一盜一克,其力弱矣!今再逢申中戊土泄氣,可謂克、瀉、盜交加,丙火氣勢更弱了。如天干以十分為滿分計算,此柱之丙火約得二分。
壬子——天干壬水下受子中獨旺本氣癸水所生,氣勢透藏有力,純粹不雜,故壬水之力量旺極矣!如天干以十分為滿分計算,則此柱之壬水可得十分。
乙酉——天干乙木下遭酉中獨旺本氣辛金逆克,無生無扶,無依無助,氣勢可謂弱極矣!如天干以十分為滿分計算,則此柱之乙木僅得一分。
甲辰——天干甲木須費力下克戊土本氣,消耗了一些元氣,然卻得辰中餘氣乙木幫扶,復得庫藏癸水滋生,甲木盤根於濕土,生機盎然,氣勢不弱。如天干以十分為滿分計算,則此柱之甲木約得六分。
戊午——天干戊土下受丁火本氣所生,復得臨官己土幫扶,生、扶齊至,故戊土之氣勢可謂旺極矣!藉以丁火僅屬助力,非屬戊土同類,故如以天干十分為滿分來計算,此柱之戍土的可得八分。
戊戌——天干戊土得戍中本氣戊土幫扶,氣勢透藏有力,再得庫藏丁火生助,其力更強,但戌中辛金稍嫌瀉氣,故如以天干十分為滿分來計算,此柱之戊土的可得九分。 以上所舉各例及所作之說明,僅係為使大家方便體會而勉強加以比較而得。當然不能視為定理,因為在實際論命時,四柱八字中幾乎沒有一干一支不受季節時令的影響,此外尚有干支的生克制化及沖合會刑穿,亦能造成干支力量的轉變,所以上述的例說如當成參考資料即可。如將其視為定律則不可。
三、干支與季節時令配合的關係
(一)春令木旺時,屬寅、卯、辰三月支所配各干旺衰之情形:
1、甲寅、乙卯、甲辰——「木」氣透藏,力量甚強。
2、丙寅、丁卯、丙辰——「火」得木生,其力也強。
3、戊寅、己卯、戊辰——「土」遭木克,其力即弱。
4、庚寅、辛卯、庚辰——「金」遭強木盜氣,其力亦弱。
5、壬寅、癸卯、壬辰——「水」遭強木瀉氣,其力亦弱。
(二)夏令火旺時,屬巳、午、未三月支所配各於旺衰之情形:
1、丁巳、丙午、丁未——「火」氣透藏,力量甚強。
2、已巳、戊午、己未——「土」得火生,其力也強。
3、辛巳、庚午、辛未——「金」遭火克,其力則弱。
4、癸巳、壬午、癸未——「水」遭強火盜氣,其力亦弱。
5、乙巳、甲午、乙未——「木」遭強火瀉氣,其力亦弱。
(三)秋令金旺時,屬申、酉、戌三月支所配各干旺衰之情形:
1、庚申、辛酉、庚戍一一「金」氣透藏,力量甚強。
2、壬申、癸酉、壬戍——「水」得金生,其力也強。
3、甲申、乙酉、甲戌——「木」遭金克,,其力則弱。
4、丙申、丁酉、丙戍——「火」遭強金盜氣,其力亦弱。
5、戊申,已酉、戊戌——「土」遭強金泄氣,其力亦弱
(四)冬令水旺時,屬亥、子,丑三月支所配各干旺衰之情形:
1、癸亥、壬子、癸丑——「水」氣透藏,力量甚強。
2、乙亥、甲子、乙丑——「木」得水生,其力也強。
3、丁亥、丙子、丁丑——「火」遭水克,其力則弱。
4、己亥、戊子、已丑——「土」遭強水盜氣,其力亦弱。
5、辛亥、庚子、辛丑——「金」遭強水瀉氣,其力亦弱。
(五)四季土旺時,屬辰、戍、丑、未四月支所配各於旺衰之情形:
1、戊辰、己未、戊戌、已丑——「土」氣透藏,力量甚強。
2、庚辰、辛未、庚戌、辛丑——「金」得土生,其力也強。
3、壬辰、癸未、壬戌、癸丑——「水」遭土克,其力則弱。
4、甲辰、乙未、甲戌、乙丑——「木」遭強土盜氣,其力亦弱。
5、丙辰、丁未、丙戌、丁丑——「火」遭強土瀉氣,其力亦弱。
以上所列的,也不過僅就春、夏、秋、冬、四季土等各月所配屬之天干氣勢概略地加以分析而已,如欲將六十甲子各組干支在各季中所呈現的詳細旺衰情形,加以剖析,則又相當繁瑣了,我將在後面中級課程里再續予深入討論。
四、天干地支與支藏人元間相合的關係
六十甲子干支之組合型態,除了前述天干生地支、地支生天干、天干克地支、地支克天干及干支同類相比五種以外,尚有一種「干支相合」的形態存在。此外,在異組干支之間,也有支藏人元與支藏人元互相結合的情形,茲分別列述於左:
(一)同柱天干與地支相合——計有甲午、已巳、丙戌、丁亥、戊子、戊辰、己亥、庚辰、辛巳、壬午、壬戌、癸巳等十二組干支。
1、甲午——天干甲木與午中所藏己土相合。
2、乙巳——天干乙木與巳中所藏庚金相合。
3、丙戌——天干丙火與戊中所藏辛金相合。
4、丁亥——天干丁火與亥中所藏壬水相合。
5、戊子——天干戊土與子中所藏癸水相合。
6、戊辰——天干戊土與辰中所藏癸水相合。
7、己亥——天干己土與亥中所藏甲木相合。
8、庚辰——天干庚金與辰中所藏乙木相合。
9、辛巳——天干辛金與巳牛所藏丙火相合。
10、壬午——天干壬水與午中所藏丁火相合。
11、壬戌——天干壬水與戌中所藏丁火相合。
12、癸巳——天干癸水與巳中所藏戊土相合。
(二)地支之間所藏本氣相合
支藏人元間的相合,一般均取本氣之合,餘氣與雜氣不論。如依此原則選取,計有子辰、子戌、寅丑、寅未、卯申、巳酉、午亥等七組:
1、子辰——子中本氣癸水與辰中本氣戊土相合。
2、子戌——子中本氣癸水與戌中本氣戌土相合。
3、寅丑——寅中本氣甲木與丑中本氣己土相合。
4、寅來——寅中本氣甲本與未中本氣已土相合。
5、卯申——卯中本氣乙木與申中本氣庚金相合。
6、巳酉——巳中本氣丙火與酉中本氣辛金相合。
7、午亥——午中本氣丁火與亥中本氣壬水相合。 此外,也有人認為「辰」中的本氣戊土和庫藏癸水亦自支相合,這是比較特殊的看法。總之,不管是同柱干支的相合或支藏本氣間的相合,抑或自支人元的相合,都只論合而不論化,與純粹天干間能合能化時情形略有不同。而且這種干支人元間的有趣相合現象;也只能當成論命時的一種參考,並無多大之實質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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