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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美國人乘飛機入境須查護照規定今起生效

從1月23日起,從墨西哥、加拿大和加勒比海國家回到美國的美國公民在乘飛機入境時,必須出示他們的有效美國護照。

據美聯社報導,迄今為止,只有大約四分之一的美國人有合法的護照,大多數的美國人已經習慣了在出入鄰近國家時只是出示他們的駕駛執照或出生公證(birth certificate),很長時間以來,美國海關對回到美國的美國人一直使用這種規定。

而美國國會在2004年通過的旨在防範恐怖主義者的新法規,要求美國人回國入境要帶護照。從1月23日起,此規定開始對從空中入境者生效,至於從陸地和海上入境者,則要到2008年1月才開始生效。

美國國土安全部與美國國務院是在2006年11月中旬共同宣布,從2007年1月23日開始,美國本國以及加拿大、墨西哥和百慕大等地公民,無論從西半球任何地方乘飛機入境美國均須出示有效護照。

這項新規定是美國國土安全部與國務院正在聯合開展的「西半球旅行措施」的第一階段。第二階段將涉及由陸路和海路入境美國。國土安全部長切爾托夫 (Michael Chertoff)在介紹這一新規定的聲明中指出:「通過指定可在我國空中入境口岸使用的可核實並可靠的證件,該措施有助於加強我國邊界安全。」

這一有關護照的新規定是負責調查911恐怖主義襲擊的委員會提出的建議之一。美國國會後來在2004年通過的《情報改革與防範恐怖主義法案》中批准了這些建議,指示國土安全部和國務院制定和實施有關措施,要求所有來訪者在入境美國時出示能夠證實個人身份和國籍的文件。實施入境證件方面的改革經歷了較長時間,使公眾有機會發表意見。國土安全部對入境證件規定變化所產生的影響進行了詳細評估。

這項新規定不適用於某些特殊類別的入境旅客,包括執行任務的美國軍事人員或持有海員證件(MMD)的美國海員。參加「聯通」(NEXUS)計劃並持有"空中聯通卡"(NEXUS Air card)的人員也享受豁免,只有夠資格的美國和加拿大公民及永久居民才能獲准參加該人數有限的計劃。

美國國土安全部說,美國永久居民可繼續使用綠卡(即I-551外籍人登記卡)或其他有效永久居民身份證件申請入境,但綠卡持有者的子女即使是美國公民也需要持有護照。

亞特蘭大的哈斯菲爾德-傑克遜(Hartsfield-Jackson)國際機場和其他國際機場說,他們沒有聽到對這項規定的埋怨。

居住在喬治亞州哥倫布(Columbus)市的約翰·高頓(John Golden)在離境前往墨西哥時在機場說:「我寧願通過安全檢查,而不要因為缺乏安檢而可能導致飛機在空中發生爆炸。」

報導說,那些不能出示護照者將在海關接受面談,由海關決定是否允許他們入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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