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陽男子與人鬧矛盾 糾集朋友持鋼筋棍搶劫 大河報
南陽男子與人鬧矛盾 糾集朋友持鋼筋棍搶劫
2015-03-03 08:53:37 有0人參與 分享到: 更多 核心提示: 案情回放 被告人張某在向西峽縣丹水鎮寧西鐵路二線工地項目部供應柴油過程中,與工地看場人何某發生矛盾。被告人張某遂糾集其他4名被告人喬某、馮某、吳某、高某預謀教訓何某,並打算劫取工地柴油。2014年3月15日夜,被告人張某糾集各被告人駕駛一輛麵包車和一輛越野車竄至該工地。喬某頭戴馬龍
案情回放
被告人張某在向西峽縣丹水鎮寧西鐵路二線工地項目部供應柴油過程中,與工地看場人何某發生矛盾。被告人張某遂糾集其他4名被告人喬某、馮某、吳某、高某預謀教訓何某,並打算劫取工地柴油。2014年3月15日夜,被告人張某糾集各被告人駕駛一輛麵包車和一輛越野車竄至該工地。喬某頭戴馬龍帽、手持鋼筋棍,夥同馮某將何某控制在工棚內,用語言對其威脅。後馮某將何某身上的油罐鑰匙拿走,夥同張某、吳某、高某用自吸泵將工地油罐內的柴油抽到麵包車上的油罐內675升,並將何某的手機拿走丟棄,後幾人逃離。被告喬某用麵包車將柴油拉回家銷贓。經鑒定:675升柴油價值5100元。
爭議焦點
西峽縣人民法院合議庭在審理本案時,對張某等5人行為的定性持有不同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5被告人的行為構成了尋釁滋事罪。因為被告人主觀上沒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客觀上的行為又表現為強拿硬要,任意佔有公私財物,擾亂社會秩序。
第二種觀點認為,5被告人的行為構成了搶劫罪。5被告人主觀上有劫取他人財物的意思,客觀上當場對被害人使用暴力相威脅,並搶走被害人看管的柴油。
判決結果
近日,西峽縣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5名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搶劫罪,按照各自犯罪情節判處相應的刑罰。
綜合分析
搶劫罪與尋釁滋事罪的區別是什麼?
在搶劫罪和尋釁滋事罪的對比中,「強拿硬要或者任意佔有公私財物」這種情形有許多容易混淆的地方。從表面上看,尋釁滋事罪的這點表現易使人感覺與搶劫罪的客觀方面差別不大,但從實質上看其區別還是明顯的。本案主審法官李穎博從以下幾點進行區分:
1.從行為的目的看,搶劫行為人的主觀故意表現為以暴力或暴力脅迫的方式非法佔有公私財物,非法佔有公私財物是目的,而侵害他人人身的故意是作為其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的手段;而尋釁滋事中行為人主觀故意表現為出於尋求精神刺激的不健康心理,公然擾亂公共秩序,以強拿硬要、任意佔有公私財物的方式來實施尋釁滋事行為。
2.從客觀行為上看,搶劫的行為人表現為對公私財物所有人、保管人或守護人當場使用暴力、脅迫等手段,使受害人身體受到限制,不能反抗或不敢反抗,當場將財物搶走或強迫交出財物。這兩個「當場」是搶劫犯罪區別於其他犯罪的重要特徵。而尋釁滋事中行為人多表現為無事生非、故意找碴、強拿硬要等行為而造成公共場所嚴重混亂。
3.從犯罪場所上看,搶劫行為多發生在偏僻、人少等一些不為人知的地方;而尋釁滋事的行為多發生在公共場所。
4.從佔得財物的多少和佔得財物後的行為來看,搶劫犯罪以劫取財物為目的,一般都是儘可能地搶到更多的財物;而尋釁滋事中往往只是取得少量的財物,即使可以搶到更多的財物,行為人也不去實施。搶劫犯罪行為人劫取到財物後就倉皇逃離,而尋釁滋事中行為人一般佔有財物後仍滯留在現場挑釁耍橫來達到其追求的精神刺激的目的。
結合本案的實際情況,5被告人通過事前商量準備,找了車還有劫取柴油的工具,趁天黑到了作案現場,蒙面、手持鋼棍、言語威脅,先控制住了被害人,又搶走了被害人看管財物的鑰匙,摔壞了被害人的手機,一部分人在看人,一部分人在搶柴油,5人分工配合,完成了搶劫柴油的全過程,這符合搶劫罪的犯罪特徵。
本案中被告人張某在作案前與他人商量時,曾提到了要教訓被害人,這也是本案的犯罪目的之一,說明本案的被告人在實施犯罪前有多種犯罪目的,既有逞強耍威風教訓被害人的意思,又有劫取他人財物的目的。結合本案5被告人的行為,定性為搶劫罪更能體現罪刑相適應的刑法原則。(通訊員賽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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