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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股票:股息紅利稅不公平

好股票:股息紅利稅不公平(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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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股票:股息紅利稅不公平(11-14)  

2011-11-14 00:08:51|  分類: 默認分類 |  標籤:好股票  股息  紅利稅  分紅   |字型大小大中小 訂閱

郭樹清點燃上任第一把火-----      出台舉措提升上市公司分紅水平

將要求所有上市公司完善分紅政策及其決策機制;將立即從首次公開發行股票開始,在公司招股說明書中細化回報規則、分紅政策和分紅計劃,並作為重大事項加以提示。

         A股市場上市公司分紅,個人投資者要扣20%紅利稅(目前按10%減半),但是同樣投資A股的機構投資者分紅卻不扣稅,B股和H股的所有持有人同樣享受紅利稅減免優惠(目前B股分紅也需要扣繳紅利稅)。

         香港市場現金紅利和股票紅利均免交紅利稅;新加坡市場現金紅利稅稅率為5%;美國於2003年將紅利稅減半,並決定在此後3年減免此稅。不同投資者面臨的紅利稅不同是否公平?

    在目前中國股市上,只有A股的個人持有者和基金交納紅利所得稅。

         1、股票紅利稅特點:只有個人投資者和基金繳納。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的有關條款,個人因持有中國的債券、股票、股權而從中國境內公司、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需按20%的比例繳納個人所得稅。因此,紅利所得稅在本質上屬於個人所得稅範疇,其納稅主體為取得紅利收入的個人。

而依據會計核算原則,企業法人投資股票的紅利所得直接沖減投資成本(短期投資),無須交納紅利所得稅,因此機構投資者不屬於紅利所得稅的納稅主體,原則上無須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有關上市公司分紅派息公告,實際執行情況也確實如此。如中石油2011年中期分紅派息實施公告稱:「以總股本18302098萬股為基數,每10股派1.6229元(含 稅,稅後1.4606元)    。對於流通股個人股東,按20%的減半稅率代扣個人所得稅後,實際派發現金紅利為每10股1.4606元;對於流通股機構投資者及法人股股東,實際派發現金紅利為每股1.6229元。」

       不難看出,流通股機構投資者及法人股股東無須交納紅利所得稅。但機構投資者如果以個人名義開立證券賬戶投資,則需繳納紅利所得稅。

       但實際上,對於證券投資基金而言,有這樣一條規定:對基金取得的股票的股息、紅利收入,債券的利息收入、儲蓄存款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發行債券的企業和銀行在向基金支付上述收入時代扣代繳20%的個人所得稅;對投資者(包括個人和機構投資者)從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由此我們不難看出,作為機構投資者的基金,實際上在取得上市公司分紅時,也要被扣除20%的「個人所得稅」。

         但我們知道,為了鼓勵外商投資,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紅利暫免徵個人所得稅。據此,B股和H股的持有人可享受免繳紅利所得稅優惠。

        因此,在目前中國股市上,只有A股的個人持有者也就是所謂的「股民」和基金交納紅利所得稅。

         2、紅利稅對融資和投資利益的影響

         中國證監會於2004年12月7日發布「關於加強社會公眾股股東權益保護的若干規定」。根據規定,上市公司應實施積極的利潤分配辦法,並將上市公司現金分紅與再融資掛鉤,現金分紅作為再融資的條件之一。這一條款目前普遍被稱為上市公司強制分紅。這就帶來了一個很有意思的融資活動利益格局,舉例說明:

        假定一個家族企業共有若干個人股東(為便於分析,假定其均為紅利所得稅納稅主體),公司擬配股融資1億元,利潤分配方案為派發現金紅利1億元;公司派發紅利後,股東須為此實際計繳紅利稅0.1億元,股東實際獲得現金0.9億。而公司實施配股時,股東支付1億元配股資金,假定發行傭金為3%,則佣金費用為300萬元,公司通過融資獲得現金9700萬元。由此,通過上述現金分紅和股權融資,這個家族企業的賬面現金減少了300萬元(派發現金紅利1億元、融資獲取現金9700元),企業的股東現金資產減少了1000萬元(現金分紅獲得現金8000萬元、支付股權融資款1億元)。整體而言,由於支付了1000萬元紅利稅和300萬元傭金,股東利益受到1300萬元的嚴重損害,相信任何家族企業都不會作出這樣愚蠢的決策。

       個人投資者的隱性貼權虧損率與上市公司的分紅率成正比,分紅率越高,則虧損率越大。在存在紅利稅的政策背景下,現金分紅對個人投資者並非福音。

        由於不同投資主體的稅費負擔不同,法人機構投資者無須交納紅利稅,保險公司等機構投資者享受免稅優惠,而個人投資者即廣大股民在除息日須按分紅額(包括現金紅利和股票紅利)繳納20%的紅利稅,股民較機構投資者額外承受了稅費負擔。因此,對廣大個人投資者而言,除息日參與現金分紅由於繳納了紅利稅必然造成其市值縮水,除非除息後股價上漲,否則個人投資者將因此遭受投資損失。

        因此,儘管股票市價不跌,表面上看除息日股票沒有出現貼權走勢,但由於個人投資者繳納了紅利稅,市值出現了相應的縮水,即參與現金分紅的投資者將承擔由於紅利稅而造成的貼權損失。由於該貼權從交易所提示的價格上並沒有顯示出來,為「隱性貼權」。而機構投資者則安然無恙,個人投資者處於明顯的劣勢地位。

       而且個人投資者的隱性貼權虧損率與上市公司的分紅率成正比,分紅率越高,則虧損率越大。也就是說,在存在紅利稅的政策背景下,現金分紅對個人投資者並非福音。因此,中小投資者的利益並沒有因強制分紅政策受到保護,反而受到明顯的傷害。高分紅意味著高損失,這就是在強制分紅政策「保護」下中小投資人所面臨的尷尬境地。

       需要說明的是,上述公式僅對上市公司純現金分紅的情形進行了分析,由於送紅股(即以未分配利潤轉增股本)須按面值交納紅利稅,而投資人並未得到現金紅利收入,投資人因此遭受的隱性虧損會進一步增加。

      通過對分紅除息的實證分析,可以得出一個基本的結論就是:在除息日樣本股總體表現為貼權走勢,由於沒有預期中的填權走勢,投資人由於紅利稅而產生的隱性貼權損失無法得到彌補,現金分紅率越高,投資人虧損越大。

      3、不同投資者面臨的紅利稅不同是否公平?應該減免紅利稅么?

    從國際市場看,各國大多對證券市場實行較低的稅負政策,香港市場現金紅利和股票紅利均免交紅利稅,新加坡市場現金紅利稅稅率為5%,美國於2003年將紅利稅減半,並決定在此後3年減免此稅。可見,我國目前20%的紅利稅稅率明顯偏高。

       任何稅種一般都有相應的稅收優惠政策,既然紅利所得稅屬於個人所得稅的範疇,我們完全可以在個人所得稅的優惠政策方面解決紅利稅減免問題。

        事實上,B股和H股的持有人就可以享受紅利稅減免優惠,為什麼A股的投資人就不能獲得同樣的優惠呢?為什麼對A股投資者的稅收優惠就存在稅制改革的障礙呢?

       減免A股投資者的紅利所得稅,一方面可以消除重複徵稅,公平市場稅負;另一方面,對A股個人投資者而言,也可使其與B股、H股持有人以及證券投資基金持有人享有同等權利,維護證券市場「三公」原則。同時,隨著紅利稅的減免,藍籌股的投資價值會相應得到提升。如果免去20%紅利稅,則意味著投資人的紅利收入將提高25%(減半的話,則是11.11%),這將會顯著提升市場的價值中樞,價值投資的理念將會得到加強。

       對於上市公司分紅扣稅到底有沒有具體相關規定。國稅總局所得稅綜合處的官員解釋:「分紅都是要徵收所得稅的,個人在發放環節直接代扣20%,這是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企業取得的分紅作為投資收益,按照企業所得稅率一般為25%交企業所得稅。機構投資者中,目前除了基金外還沒有專門的規定,機構投資者都是套用企業所得稅去做的。」

      所有機構投資者中,基金是特殊的一類,上市公司給基金的分紅,同樣需要扣除20%的「個人所得稅」。

      由於目前國內還沒有個人財產申報制度,基金的持有人大多以個人投資者為假設,因此得到的分紅同樣被扣20%,並且以個人所得稅的方式。的確存在雙重徵稅,分紅是在企業交了25%的企業所得稅之後,再扣20%(減半),等於個人股東實際交的所得稅稅率是32.5%,這明顯偏高。

      機構投資者收到的分紅作為企業的投資收益,在上繳企業所得稅時,進行納稅調整,如果本公司所得稅率高於被投資上市公司稅率,則對分紅按照差額補交所得稅,相反,如果稅率相等或本公司稅率較低,則對於分紅不再交稅。

      顯然,按照這一原則,除非上市公司本身獲得稅收優惠,否則,機構投資者的分紅無需繳稅。

      目前我國稅法制度主要面臨兩個問題,一是稅率過高,二是稅法在某些方面不規範。個人投資者繳納紅利稅涉及到一個公平賦稅的問題。個人投資者從上市公司那裡得到的分紅已經是上市公司的稅後利潤,因此中小股民目前面臨重複繳稅的問題。這是有悖於稅法公平原則的。

       這主要涉及到股東之間的公平問題。對個人股東存在多重納稅問題,在稅制上和國有股東相比是不公平的。同時,個人所得稅實行的是累進稅制,因此在稅率上也是不公平的。建議取消對個人的股息紅利稅。

   本貼於 2011-11-15 19:54:24 被【 好股票】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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