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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江蘇高院發布2017年度防治校園暴力及保護未成年人權益典型案例

江蘇高院發布

2017年度防治校園暴力

及保護未成年人權益

典型案例

近年來,中小學生欺凌和暴力事件屢在網路曝光,引起社會高度關注。

在兒童節來臨之際,江蘇高院精選了典型案例予以公布。本次公布的案例,以校園內發生的暴力、性侵案件為主題,並包括部分保護農村留守兒童在內的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案件。希望通過全社會的共同努力,為未成年人健康安全成長護航。

1

校園暴力傷害案件

【案情概要】

案例一:

2016年5月25日,被告人湯某因瑣事與鄰班同學邱某發生口角,繼而推搡。後邱某某不滿,遂電話邀約被害人劉某放學後教訓湯某。劉某表示同意。當日下午四時許,劉某等人先後來到學校並圍堵湯某,劉某向湯某下腹部踹了一腳,湯某遂右手持水果刀捅入劉某右腹部,劉某倒地後昏迷,後經醫院搶救無效於當日死亡。

案例二:

被告人程某與被害人陳某均為某外國語學校高二學生,兩人因瑣事而關係不和。2016年10月15日7時10分左右,被告人進入教室門時與被害人發生衝突,在雙方相互扭打過程中,被告人手持隨身攜帶的匕首戳傷被害人右頸部、左肩處等部位,致其頸部大量出血後死亡。

案例三:

2017年2月21日14時50分許,被告人陶某在課間與同學玩耍時用粉筆頭砸中張某,兩人發生爭執繼而扭打。期間,某從口袋掏出摺疊刀對張某左胸部、左側胸背部等部位進行捅刺。經鑒定,張某某心包及右心室損傷程度屬重傷二級。

【法官評析】

這三起案件雖發生在不同地區,但均為初、高中學生作案,均是典型的由校園欺凌、校園暴力引發的暴力案件。三起案件中的被告人既是犯罪的實施者,同時也是校園欺凌、校園暴力的加害者。

三案件的依法處理對於遏制校園暴力、維護校園安全具有深刻的警示意義。首先,青少年心智不成熟。中學生正值青春期,逆反心理較為嚴重,行事較為衝動,不能理性控制情緒,合理解決衝突。其次,家長監管責任缺失。上述案例中,湯某某常年隨爺爺生活,父母在外地工作;陶某某父親正在監獄服刑,母親在外打工,其一直跟隨奶奶生活。孩子最好的教育是父母的陪伴,家長監管責任缺失是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的重要原因。再次,學校安全管理不到位。三起案件中,三名被告人平時均有隨身帶刀到學校的表現,學校如能及時發現並制止,或許可以避免慘案發生。最後,生命教育、法制教育重視不足。對性格內向,崇尚武力,與同學相處氣量狹隘的未成年子女,有必要加以適當干預以防患於未然。

2

校園欺凌案件

【案情概要】

被告人劉某、李某、倪某、萬某(均系未成年女性)與被害人丁某均系某中等專業學校在校學生。劉某、李某因懷疑丁某說其壞話而產生不滿,2015年10月15日晚,劉某、李某、倪某、萬某及其被糾集人員先後至丁某所在的教室、宿舍等地,採取將丁某按倒在地、用運動鞋毆打後背、用晾衣架、拖鞋、掃把等物品毆打丁某全身。經鑒定,丁某頭部、面部損傷均構成輕微傷、軀幹部及四肢部損傷構成輕傷一級。

【法官評析】

本案例系一起校園欺凌案件,劉某、李某、倪某、萬某正處於青春期,明辨是非及理性處理事情的能力較弱,缺乏法律意識。父母忙於生計,疏於對子女管教。通過法庭教育,四被告人均能認識到其行為給社會、家庭及被害人帶來的危害,並表示認罪、悔罪,重新做人。

3

傷害猥褻案件

【案情概要】

案例一:

2015年5月10日23時許,被告人陸某、蔡某與被害人肖某(女,16歲)在酒吧飲酒時,因不滿肖某喝酒時離開,二被告人將被害人肖某強行拉到酒吧附近巷子,對被害人肖某實施扇耳光、按在地上踩頭等毆打行為,後二人一起強行扒掉被害人肖某衣褲,並拉著被害人肖某的雙手不讓其遮擋隱私部位,該過程被多名群眾圍觀和拍攝照片、視頻,後相關照片、視頻被傳播至微信朋友圈和互聯網百度貼吧。

案例二:

2014年底,被告人鄭某(未成年少女)因生活瑣事對孫某(女,17歲)懷恨在心。2015年5月11日,被告人鄭某邀約楊某、萬某、封某等人將被害人孫某先後帶至公園及賓館房間內,採取拳打腳踢、用包帶抽、用石頭和煙灰缸砸頭等手段對孫某某實施毆打,並脫光其衣服,拍攝裸照,剪頭髮,打火機燒頭髮,致孫某某全身多處受傷。後被告人楊某、封某、萬某將上述所拍部分照片上傳網路,導致該照片在互聯網迅速傳播,社會影響極其惡劣。

案例三:

2016年3月18日下午,俞某(未滿16周歲,後被行政處罰)為泄憤,遂糾集被告人覃某等10餘人(其中8人未滿16歲,後被行政處罰)在某商業街區門市內無故對被害人吳某(女,15周歲)實施毆打,致其受傷。後當晚以「養傷」為名將被害人吳某及與吳某同行的張某(女,15周歲)一同帶至賓館看押。次日晚,被告人覃某等人經俞某指使,被告人覃某對被害人張某以打耳光、砸蛋糕、潑啤酒、喂剩菜、扯頭髮等方式進行毆打、侮辱。期間,被告人李某指使被害人吳某用手機拍攝另一被害人張某被毆打的過程。後張某被毆打的視頻幾經流傳,被傳至互聯網大量轉發,造成了惡劣社會影響。

【法官評析】

上述三起案件不論被告人還是被害人均是16-18歲的未成年人或者年齡相仿的青少年之間發生的犯罪行為,其中第三起案例中有8人因未達刑事責任年齡未予刑事處罰。三起案例的起因均是瑣事產生矛盾,對行為造成的後果在所不問,任由事態發展,這些行為方式也恰恰體現了未成年人的心智不夠成熟,在面對問題時首先想到的是用簡單的暴力的方式去解決問題,這也正是校園欺凌、校園暴力頻發的根本原因。

上述犯罪通過網路、視頻傳播,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同時給被害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二次傷害。希望通過對上述案件的處理,能對廣大青少年能起到一個警示、震懾的作用。同時也希望通過每個家庭、每個學校以及全社會共同努力,共同關注青少年的健康成長,及時制止有不良傾向苗頭的青少年,從源頭遏制校園欺凌、校園暴力的發生。

4

教師猥褻學生案件

【案情概要】

案例一:

被告人汪某某利用擔任某小學教師身份的便利。2015年6月上旬、中旬先後二次在其辦公室內採用親吻嘴部、撫摸隱私部位等方式對被害人湯某某(7歲)進行猥褻。

案例二:

2015年9月至2016年6月期間,被告人孫某在某小學任教,並擔任班主任。在此期間,孫某於2016年3月至6月多次在學校教室內將手伸進女學生的衣服內撫摸隱私部位,對女學生進行猥褻。涉及被害人四人,均未滿十四周歲。

【法官評析】

教師猥褻學生的刑事案件雖屬極少數,但犯罪性質嚴重,社會影響惡劣,危害學生終身。

校園生活是未成年人必經的階段,增強未成年人自我保護意識,加強安全防護教育是保護未成年校園兒童的重要途徑。當一名教師出現了嚴重侵犯未成年兒童的行為時,應該為自己的不當行為承擔責任,以禁止令的形式暫停其從業的資格,可以避免誘發被告人重新犯罪,有效地保障被害人和社會公共利益

同時,對於未成年人和家長要加強法制教育,要根據不同年齡、年級學生的生理、心理特點和認知接受能力,加強青少年學生的法制教育和性安全教育,增強法律意識和法制觀念,敢於揭發性犯罪行為,提高學生的自我保護意識和抵禦不法侵害、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能力。

5

強姦留守兒童案件

【案情概要】

被告人陸某與被害人沈某(女,案發時七周歲)家系鄰居。沈某系農村留守兒童,其父母親長年在外打工,沈某日常生活由其爺爺奶奶照顧。2016年8月29日下午,沈某的爺爺奶奶到農田勞作,留沈某一人在家看電視。被告人陸某本因酒後口渴到沈某家要水喝,後見沈某某一人在家,即產生姦淫邪念,將沈某抱到床上,採用言語威脅等手段,強行對沈某實施了姦淫。

【法官評析】

如何對留守兒童的權益進行最大可能的保護,始終是法院以及整個社會值得重視的問題。因為父母長期外出打工,使得父母對子女的教育和保護、親情和關愛均出現缺失,而留守兒童本身的生理、心理健康也容易受到不良影響。本案的裁判,打擊了侵害兒童權益的不法行為,保護了農村留守兒童的人身權益。

6

家庭暴力案件

【案情概要】

被告人張某因與丈夫生活中發生矛盾,帶女兒張某某(2015年6月8日出生)至娘家生活。2016年5月25日、5月28日至6月1日間,被告人張某在其家中,因回想丈夫曾經對其實施毆打,產生壓抑及不滿情緒,多次用牙咬其女兒張某某的兩個大腿內外側、正面以及膝蓋、胳膊、腹部,用手打其女兒的雙腿、膝蓋等部位,致其女兒身體上述部位受傷。

【法官評析】

該案系雙重家庭暴力引發的刑事案件。被告人張某在遭到丈夫家暴後未積極尋求解決途徑,卻將家暴後的壓抑遷怒於不滿一周歲的女兒身上,並導致被害人重傷。其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但因該案涉及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涉及反家暴法和未成年權益保護法。此類案件,人民法院在審理中注重對家庭和睦和孩子健康成長的雙向保護,並對其丈夫講法析理,使其認識到自己行為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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