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如金聖嘆和施耐庵同時在世,那麼金聖嘆評施耐庵的水滸,算不算侵犯版權?

寫評論別人文章的文章,算不算侵犯版權呢?

僅僅是好奇,因為我最近也想寫評論別人文章的文章,但是這避免不了把別人的文章po上去,那是不是原作者不同意,我就不可以寫這樣的評論文章呢?

如果大家都覺得不可以,那我就不寫了。。。

請大神們來談談。


我國著作權的合理使用中有這樣一條

  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這裡的引用,有必要明確寫清楚被引用人姓名、作品的名稱和出版社以及頁碼等。

此類情況下,既不需要獲得著作權人同意,也不需要支付報酬,但不能超過「適當」的程度。可以適當援引句,段。但不能整篇或接近整篇引用。


我個人認為,金聖嘆完全算是侵犯版權!因為,金聖嘆不是一般人想像的那樣純粹的點評,而是篡改!重要的詞說三遍,是——篡改!篡改!篡改!

很多人以為,金聖嘆僅僅是砍掉了後五十回,那就錯了!他不僅僅是砍掉後五十回,而是把書中所有的詩詞和韻文統統砍掉!並且,把書中一些人物行為和語言的,關鍵詞句也砍掉,換上自己的文字!這種情況熟數不勝數!

《水滸傳》中許多詩句和韻文,對於書中人物和情節,以及環境,往往是不可或缺的輔助描寫。這樣的詩詞和韻文,不加辨別的統統刪掉!必然影響了書中人物的刻畫,以及情節的發展。書中存在的詩詞,有些是人物相貌的描寫,有些是戰爭地理的描寫,有些是情節環境的描寫。把這些描寫統統都砍掉,難道不會對故事情節產生影響嗎?

把《巴黎聖母院》中,敲鐘人的相貌描寫砍掉,行嗎?把《老人與海》的環境描寫砍掉,行嗎?把《飄》的地理描寫砍掉,行嗎?如果不能把上面作品的,人物、地理、身處的環境描寫,統統砍掉,憑什麼就能砍掉《水滸傳》裡面的內容呢?可是金聖嘆就是這麼做的!

《水滸傳》中每一個人物的結局,都是有因果關係的,前文都有鋪墊。把一部作品砍成有頭無尾,會是一部好作品嗎?

另外,最不能讓人容忍的,就是篡改書中的一些關鍵的字詞!導致人物的性格,和故事情節的走向,完全改變了。到今天為止,導致我們許多讀者,誤讀了水滸傳,最大的根源,大概就是金聖嘆的流毒。金本七十回的《水滸傳》,與容與堂一百回本《水滸傳》,完全是不同的一本書!從藝術價值來說,容本一百回《水滸傳》是中國的不朽名著!施耐庵是挖掘人性最深刻的大文豪!而金聖嘆的七十回《水滸傳》就是一個通俗的故事會!

關於金聖嘆是如何篡改《水滸傳》的,本人陸續交代一些文字,下面有鏈接。

《讓你重新認識一個真實的武松——兼批金聖嘆(第一部分,精美的絲鞋)》 - 柳忘言的文章 - 知乎

http://zhuanlan.zhihu.com/p/31187208


金聖嘆的問題不光在於評點,關鍵是他把人家施耐庵的文本給改了啊!

施耐庵同意他把人家的書給刪得就剩七十回了嗎?同意他把人家原文的句子改成那個樣子了嗎?

要是看了他修改的文本造成了對水滸原著理解的偏差,這口鍋施耐庵可不背。


屬於「著作權合理使用」。著作權合理使用是指在特定的條件下,法律允許他人自由使用享有著作權的作品,而不必徵得權利人的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的合法行為。

合理使用應包括五層含義:

一是使用要有法律依據

二是使用是基於正當理由

三是不需經作者與著作權人同意

四是不支付報酬

五是不構成侵權,是合法行為

介紹、評論某一作品,在作品中適當引用(標明來源)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都屬於我國著作權的合理使用範疇,不用支付費用和獲得許可,但是要注意分寸和比例。


豆瓣上那麼多對書籍和電影進行評論的,你聽說過給出很低評價的被人用侵犯著作權告了的嗎?


參考:第十條 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

(一)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

(二)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三)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

(四)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

(五)複製權,即以印刷、複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製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六)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複製件的權利;

(七)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體的權利,計算機軟體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

(八)展覽權,即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複製件的權利;

(九)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

(十)放映權,即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再現美術、攝影、電影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等的權利;

(十一)廣播權,即以無線方式公開廣播或者傳播作品,以有線傳播或者轉播的方式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圖像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

(十二)信息網路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十三)攝製權,即以攝製電影或者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

(十四)改編權,即改變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

(十五)翻譯權,即將作品從一種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語言文字的權利;

(十六)彙編權,即將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過選擇或者編排,彙集成新作品的權利;

(十七)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著作權人可以許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並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

著作權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轉讓本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並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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