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應從何時開始繳納物業費?
05-24
業主應從何時開始繳納物業費?
【案情】
2017年4月鍾女士看中了成都市某樓盤的一套三居室的准現房,同月18日與該樓盤的開發商簽訂購房合同,合同約定開發商於2017年8月31日前交房,同年8月31日開發商通知鍾女士來交房,但此時鐘女士人在國外,遂延後了三個月(12月22日)才完成交房手續,交房時鐘女士被告知需繳納物業費,物業費從9月1日起計算。鍾女士認為,自己12月22日才拿到房子的鑰匙,物業費應從交房時開始計算。對於本案的物業費到底從何時起計算,雙方產生了分歧。【分歧】
第一種意見認為:物業費應從9月1日起計算。理由是,開發商已經通知8月31日是鍾女士最後來交房的日期,但因其自身的原因延後了交房時間,故物業費應當按照開發商通知的交房日期開始計算。 第二種意見認為:鍾女士應當自實際交房日即12月22日起開始繳納物業費。理由是,物業費應當自房屋交付起計算,而鍾女士房屋交付的實際日期是12月22日,故應當自12月22日起繳納。【評析】筆者同意第一種意見,即本案中的物業費應從9月1日起開始繳納。理由如下:
我國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業主應當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交納物業服務費用。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用由建設單位交納。也就是說物業在未實際交付給買受人佔有之前的物業服務費應由房產開發商交納,實際交付後應由業主交納。因此對於按時交付,應當如期繳納物業費;對於沒有按約交付的,應何時收取物業費視不同情況而定。(一)因開發商的原因導致不能按時交房的,從實際交房之日開始收取物業費,交房之前物業費由開發商承擔。(二)如果單純屬於業主無故拖延交房,則物業費起繳時間可以自收到開發商的《交房通知書》的日期計算,且購房合同上亦會約定買受人拖延交房的,應承擔違約責任,具體表現就包括承擔拖延期間的物業費,故拖延期間的物業費在業主最後收房時也應一起補交。綜上,本案中鍾女士應當自2017年9月1日起開始繳納物業費。微信諮詢:購買商品房後長期空置,能否拒絕繳納物業費?
問:我2017年在某小區買了一套商品房,2018年3月份交房後。房屋沒有裝修,我未入住,一直空置在那裡。物業公司一直在催我繳納物業服務費,我跟他們解釋了房子一直沒有入住,物業服務合同是物業公司跟開發商簽的,我沒有享受他們的物業服務,但他們仍然催繳物業服務費。請問我拒絕繳納物業費有沒有法律依據?
南充市 趙女士答:您拒絕繳納物業費沒有法律依據,因為《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業主應當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用由建設單位交納。此外,該法第六十七條還規定: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業主逾期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督促其限期交納;逾期仍不交納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您的房子已經交房了,您有義務繳納物業費。值得提醒的是享受物業服務是全體業主的權利,您可以選擇享受,也可以放棄,這屬於您的自由處分權。但繳納物業服務費是您作為業主的義務,希望您能依法履行義務,以防被訴至法院。推薦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