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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的核心優勢

信託的核心優勢

來自專欄 從實戰角度揭秘信託那些事

銀行、信託、證券、保險四大金融業都在做大資管,事實上市場上的理財產品里,只有信託才是真正符合信託法律關係屬性的金融理財產品。信託產品最大的優勢在於,它具備獨特的財產獨立與風險隔離的制度優勢。

信託公司的設立是基於信託制度,這是區分信託公司與其他金融機構的基礎。信託制度可以實現財產獨立與風險隔離,這是信託產品優於銀行、券商、保險等理財產品的地方,這種獨立性使得信託超然於各方當事人的固有財產之外,具有特殊的破產隔離功能,其出發點是維護信託財產的安全,可以滿足高端客戶的財富管理需求,從而獲得較大發展空間。

銀行、信託、證券、保險等都通過「受人之託、待人理財」的形式推出了各自的理財產品。但是,只有信託是所有制度中財產獨立和風險隔離最完善的一種形式,最適合運用於理財業務。因為只有信託才能將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信託財產等隔離,信託財產屬於不同於委託人未設立信託的其他固有財產、受託人固有財產、受益人固有財產的獨立財產,且除了法律上規定的情形之外,原則上禁止對信託財產強制執行。而其他類型的理財產品法律載體都無法達到同樣效果。也就說,一旦委託人或資管機構與其他主體發生訴訟糾紛,其理財產品項下的財產就可能被訴訟對手申請查封和扣押,直至強制執行,難以保證理財產品項下財產的安全,進而影響到委託人的利益。

多年來,銀行、證券、保險等推出的理財產品都直接或間接採用了信託原理,但只有信託公司才可以發揮信託法賦予的制度功能,從而使得銀行、證券和保險公司的資產管理業務,不管其實質上如何開展,但形式上都不屬於真正法律意義上的信託業務。並且由於它們的受託財產不具有信託財產的法律地位,因此投資者也難以獲得信託制度下的嚴密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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