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制,法西斯與巴爾幹——羅馬尼亞小傳(3)

專制,法西斯與巴爾幹——羅馬尼亞小傳(3)

憲政,親政與專政——

論1923,1938與1948年羅馬尼亞憲法

羅馬尼亞的第一任國王卡羅爾一世,霍亨索倫家族的分支。於1886年正式簽署了羅馬尼亞有史以來的第一份憲法。

1923年憲法——憲政

1923年憲法可以說是1866年憲法的擴大與延伸。實際上,從1861年羅馬尼亞王國成立起,霍亨索倫王朝(Hohenzollern)在羅馬尼亞的旁支卡羅爾一世國王(Carol I al Romaniei)就一直承受著一股來自國內要求君主立憲的壓力。而於1866年7月13日被國王所簽署的憲法也正是這一意志的產物的體現,羅馬尼亞的政體被確認為君主立憲制。

1923年羅馬尼亞憲法紙質本封面。

該憲法有八個標題和138個條款,其中76個來自其前身(1866年憲法)。它規定了人民主權原則(通過代表,選舉行事),政府分權,法治和權力下放。無論種族,語言,宗教或社會階層如何,都承認所有公民的權利和自由; 擁有財產的權利得到了保證,並且首次實現了礦藏國有化。羅馬尼亞王國被定義為「統一且不可分割的民族國家」,擁有不可剝奪的領土。國家保障言論和集會自由,良知和宗教自由,並宣稱「羅馬尼亞東正教(Biserica Ortodox? Roman?)是羅馬尼亞絕大多數宗教的宗教,它是羅馬尼亞國家的主要教會,而希臘天主教會(Ελληνικ? Ορθ?δοξη Εκκλησ?α)擁有在其他信仰之前的首要地位「。

議會由羅馬尼亞眾議院(Camera Deputa?ilor din Romania)羅馬尼亞參議院(Senatul Romaniei)組成。1923年憲法所定義的三權分立體現為:

  • 國王與議會(眾議院與參議院)被授權行使立法權
  • 部長會議被授權行使國王的行政權
  • 中央與地方的司法機構被授權行使司法權

1866年憲法第七章規定非基督教徒不能成為公民,這一條主要針對猶太人。即使後來在西方壓力下第七章的效用逐漸淡化,但實際上猶太人幾乎不可能成為憲法所定義的「公民」。但1923年憲法中對「投票權」的解釋還是擴大到了1866年憲法所規定之外:投票權普遍適用與全部成年男性,並具有公平,直接,強制與匿名的特點。

關於羅馬尼亞王位的特別部分規定,王位應與霍亨索倫議王朝(Casa de Hohenzollern)保持一致,「按照長子繼承關係,女性及其後代永遠會被排斥在男性繼承順序之外」。國王本人的意志被宣布為不可侵犯,部長們對他的行為負責,因為行使主權的任何行為都必須由部長簽字並由其負責。

雖然1923年憲法在很多方面都非常的先進與民主,但它也包含了一些國家機構運作上的不完善之處,因而導致民主容易被顛覆。例如,國王任命了部長會議主席並展開選舉,政府完全有能力確保其所代表,支持的黨派能在立法機構中獲得多數席位。在一個運轉良好的民主國家,政府代表議會的意願,反之亦然。

1938年憲法——親政

羅馬尼亞的1938年憲法是從羅馬尼亞收養到1940年的羅馬尼亞的基本法,它為卡羅爾二世國王的皇室專政形成了法律基礎。卡羅爾於2月10日策划了一次自我政變,並奪取了緊急權力。不久之後,大學教授Istrate Micescu根據國王的建議開始制定新的憲法。憲法於2月27日頒布,並於第二天在Monitorul Oficial出版。

該文件由八個標題和100個文章組成,為卡羅爾奪取緊急權力提供合法性,將他的統治變成了一個合法的獨裁統治。它放棄了有利於皇室至上權力的分權原則。國王通過議會行使立法權,並通過政府行使行政權力,政府在沒有議會參與的情況下任免政府。他可以隨時解散議會,並且是唯一有權修改憲法的人。

與1923年的憲法一樣,議會是兩院制的。羅馬尼亞眾議院(Camera Deputa?ilor din Romania)每六年選舉一次,通過秘密或強制手段獲得選票。羅馬尼亞參議院(Senatul Romaniei)由國王任命的成員,國王所支持的黨派的成員和選區選舉的成員組成。任命和民選成員的比例是一致的,任命和當選的參議員有九年任期,而參議員任期的三分之一於每三年更換一次。 12月,全國復興陣線(Frontul Rena?terii Na?ionale)成為全羅馬尼亞唯一合法的黨派。

羅馬尼亞國王卡羅爾二世於1938年2月27日簽署憲法。

1948年憲法——專政

羅馬尼亞1948年憲法是在羅馬尼亞工人黨(Partidul Muncitoresc Roman)掌握政權後通過的。1947年12月30日,在國王邁克爾一世被迫放棄王位出逃之後,議會通過並發表了羅馬尼亞人民共和國的憲法,廢除了「修改於1923年3月29日和1944年9月1日的1866年憲法」。它仿照1936年的蘇維埃憲法(Конституция СССР 1936 года,又稱斯大林憲法),並於1948年4月13日被大國民議會(Marea Adunare Na?ional?)執行。羅馬尼亞人民共和國被定義為「通過人民領導的工人階級,為反對法西斯主義,反動派和帝國主義而進行鬥爭所形成的單一主權的國家「。

1948年羅馬尼亞憲法紙質本封面。文本於Monitorul Oficial al Romaniei發行

它宣布了國民主權原則,「人民代表機關通過普遍,平等,直接和無記名投票行使權力」。實際上,由於羅馬尼亞工人黨是全羅馬尼亞唯一的合法政黨並控制了所有權力,這一原則從未付諸實踐。首先在羅馬尼亞的憲法法案中,引入了關於社會經濟結構的條款,指出羅馬尼亞社會中存在三類財產:國有財產,合作財產和私有財產。憲法對國有財產的特殊解釋也是為了為即將到來的國有化浪潮提供憲法基礎,規定「如公眾利益要求企業生產資料,銀行證券或一些公民和法人的私有財產時,可以在法律規定下成為國有財產,即公共財產「。國家捍衛「勞動人民」的「權利」,反對「剝削」,提高生活水平。引入和規劃國民經濟的原則,國內外貿易受到國家調控。

1948年羅馬尼亞憲法紙質本封面。

關於權利和自由,法律保障了所有公民的權利,他們被保證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以及工作和休息的權利。允許少數族群在教育行業中使用他們的本族語言,在國家承認的宗教框架內提供宗教自由,只要這些宗教沒有違反「公共安全和社會道德」。新聞自由,言論自由,集會和結社自由當然也包括在內。至於司法權,人民法官(Asesori populari)被授予判決權。除其他外,司法系統服從政府命令。1948年的憲法收錄了10個標題與105個條款,1952年3月被修訂了一次,並於1952年9月24日被新憲法取代。

推薦閱讀:

布加勒斯特 - 東歐「小巴黎」?
羅馬尼亞vs瑞士 那個是主隊那個是客隊,羅馬尼亞這個國家怎麼樣呢?
漩渦中的羅馬尼亞
讓這部電影帶我們進入歷史劇變的前夜

TAG:歷史 | 羅馬尼亞 | 二戰歷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