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納刑辯| 刑事案件流程圖詳解(偵查階段)

法納刑辯| 刑事案件流程圖詳解(偵查階段)

一、案件受理。

(一)什麼是刑事案件受理。

刑事案件受理是指公安機關對於公民扭送、報案、控告、舉報或者犯罪嫌疑人主動投案的,公安機關應當立即接受,並對犯罪線索進行審查,案件受理是整個刑事案件辦理過程的第一步。

(二)什麼是案件移送管轄。

案件受理後,公安機關經過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但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案件,將案件移送到有管轄權的機關處理。

(三)什麼是告知向法院提起自訴。

公安機關經過審查,案件性質屬於侮辱、誹謗、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虐待案

侵佔等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告知當事人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二、立案

(一)立案階段「3日」是指——公安機關應當自接受案件之日起3日以內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依法決定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依法不予立案的

(二)控告人對公安不予立案如何救濟。

1、控告人對不予立案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書後7日以內向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複議;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複議申請後7日以內作出決定,並書面通知控告人。

2、控告人對不予立案的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書後7日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複核;上一級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複核申請後7日以內作出決定。對上級公安機關撤銷不予立案決定的,下級公安機關應當執行。

(三)檢察院對公安的立案監督如何監督。

控告人對公安機關不予立案的決定不服的,除了申請複議、複核以外,還可以自己或者委託律師,申請檢察院對公安的立案進行監督。

1、應立案而不立案的:檢察院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理由的案件,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通知書後7日以內,說明不立案的理由,認為公安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通知書後15日以內,應當立案。

2、不應立案卻立案的:檢察院要求公安機關說明立案理由的案件,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通知書後7日以內,說明立案的理由,認為公安立案理由不能成立,應當通知公安機關撤銷案件,公安機關在收到《通知撤銷案件書》後,應當立即撤銷案件。

3、後續跟蹤監督:公安機關收到立案通知書或者通知撤銷案件書超過15日不予立案或即不提出複議、複核、也不撤銷案件的,檢察院應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予以糾正。公安機關仍不糾正的,報上一級檢察院協商同級公安機關處理。

三、偵查

(一)傳喚、拘傳。

1、什麼是傳喚、拘傳。

傳喚、拘傳是指對於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傳喚或強制其到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

2、傳喚、拘傳最長不超過12小時;案情特別重大、複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最長不超過24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二)刑事拘留

1、什麼是刑事拘留。

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機關在偵查過程中,遇到法定的緊急情況時,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採取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方法。

2、公安偵查的案件的拘留期限是如何規定的。

(1)一般不超過10日(公安3天內呈報檢察院批捕+檢察院7天內批捕)

(2)案情重大、複雜的不超過14日(公安7天內呈捕+檢察院7天內批捕)

(3)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疑難案件不超過37日(公安30天內呈捕+檢察院7天內批捕)

3、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拘留期限是如何規定的。

(1)一般情況是14日(偵查部門7日內報上一級檢察院審查+上一級檢察院7日內決定)

(2)特殊情況是17日(偵查部門7日內報上一級檢察院審查+上一級檢察院10日內決定)

4、刑事拘留中有關24小時的規定。

(1)拘留現行犯、重大嫌疑分子後,應當24小時內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

(2)除無法通知或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24小時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3)辦案機關應當在拘留後的24小時內進行訊問。

(三)逮捕

1、批准逮捕的期限是如何規定的?

已拘留——檢察院應當在7日內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決定。

未拘留——應當在接到批准逮捕書後的15日內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不超過20日。

2、逮捕中的24小時規定。

(1)逮捕後,除無法通知外,應當在逮捕後24小時以內,通知被逮捕的家屬。

(2)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於各自決定逮捕的人,公安機關對於經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須在逮捕後24小時以內進行訊問。

(四)逮捕後羈押期限

1、「2個月」是指——批准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一般不超過2個月

2、「3個月」是指——對於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案件,可經上一級檢察院批准延長1個月(2+1=3個月)

3、「5個月」是指——對於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重大的犯罪集團、流竄作案以及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在上述3個月偵查羈押期限內不能辦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決定的,可以再延長2個月(2+1+2=5個月)

4、「7個月」是指——對可能判處10年以上刑罰的,在上述5個月內仍然不能偵查終結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決定的,可以再延長2個月(2+1+2+2=7個月)

5、「7個月+X」是指——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複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報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延期審理。(2+1+2+2+X=7個月+X)

6、導致重新計算羈押期限、或者不計入羈押期限的情況。

(1)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

(2)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地址的,且無法查明的;

(3)精神鑒定時間不計入羈押期限

四、補充偵查

公安在偵查結束後,會將案卷材料移送到檢察院,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將審查是否符合起訴條件,認為需要補充偵查的,可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審查起訴階段——補充偵查期限每次1個月,以2次為限。

五、移送審查起訴

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六、提前公訴

檢查院在審查起訴後,認為符合起訴條件,將向同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小結:對於公安機關偵查的刑事案件,從受理案件到提起公訴最短的時間為3個月11天,最長可達到13個月10天以上(不考慮重新計算羈押期限和精神鑒定的情況下)

X≈1日(受理立案)+10日(公安3天內呈報檢察院批捕+檢察院7天內批捕)+2個月(批准逮捕後羈押期限)+1個月(檢察院審查起訴)≈3個月11天

Y≈3日(受理立案)+24小時(拘傳)+37日(公安37天內呈報檢察院批捕+檢察院7天內批捕)+7個月(批准逮捕後羈押期限)+2個月(退回補充偵查1個月*2次)+3個月(檢察院審查起訴1個月半月*2次)≈13個月10天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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