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部門對違法佔地行為具有查處職責,你還不趕快行動!
來自專欄 沈玉潮律師
國土部門對違法佔地行為具有查處職責,你還不趕快行動!
導讀:2018年1月2日,國土資源部部長姜大明簽署第79號國土資源部令,發布《國土資源執法監督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規定》自2018年3月1日起實施。本期小編為您提煉了這份規定的亮點內容和具體規定:
一、規定首次對執法監督的概念進行了界定
國土資源執法監督,是指縣級以上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執行和遵守國土資源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對違反國土資源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制止和查處的行政執法活動。
二、規定明確了國土資源執法監督的職責許可權和執法措施
縣級以上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具有進行調查、行政處罰、行政處理、提出行政處分建議、向公安、檢察機關移送等監督檢查職責。
縣級以上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可以採取查閱複製資料、詢問當事人、勘測拍照錄像、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報告上級或者告知相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審批或者登記手續、約談、提出監督檢查建議等措施。
三、規定明確了國土資源執法監督應當遵循的基本原則
國土資源執法監督應當遵循依法、規範、嚴格、公正、文明的原則。
四、加大對執法監督人員和執法證件的監督管理,明確執法隊伍的法律地位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委託國土資源執法監督隊伍行使執法監督職權,在規章層面明確了國土資源執法監督隊伍的法律地位。
從事國土資源執法監督工作的人員應當具備的基本條件,包括具有較高的政治素質、熟悉專業知識、取得國土資源執法證件等。
亮證執法是執法人員的基本要求。規範了執法證件發放、審驗、註銷、收回和撤銷等各環節。
五、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和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
縣級以上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建立行政執法公示平台,公開本部門查處的法律依據、管轄範圍、流程、救濟方式,以及執法證件信息、行政處罰決定和行政處理決定、公開掛牌督辦案件處理結果等信息。明確了法制審核的範圍、內容、材料、程序等基本制度框架。
六、對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履職盡責採取有效措施消除違法作出明確要求
對下達《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後制止無效的,縣級以上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
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應當作出明確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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