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再婚的夫妻如何按照自己的意願處理房產

離婚後再婚的夫妻如何按照自己的意願處理房產

離婚後再婚的夫妻如何按照自己的意願處理房產

在河南天榮律師事務所辦理的諸多案件中,有很多是「關於如何處理再婚後夫妻財產分配」的,再婚後的所購買的房子、車子等如果沒有特殊約定不但再婚後的配偶享有所有權,還享有繼承權,處理起來較為複雜。天榮房產律師列舉一個常見的案例答疑解惑:

【案例】劉女士與李先生於2012年離婚,婚姻存續期間育有1兒1女。2015年4月劉女士又與王先生結婚,倆人均系再婚。2015年10月劉女士出資80多萬元購買了一套商品房。為防止將來繼承遺產時發生糾紛,劉女士與王先生倆人經協商就夫妻財產達成如下協議:

一、劉**與王**結婚後劉女士所購買的房屋歸劉女士所有,王**及其女兒對房屋不享有任何權利;

二、王**婚後的銀行存款包括工資、退休金、基金等劉**及其子女不享有任何權利。

簽單了上述協議之後,劉女士擔心協議的效力就來到天榮律師事務所諮詢:這個協議能夠保證這套房子由劉女士的子女全部繼承嗎?

【天榮房產律師】劉女士與王先生所簽訂的這份協議是無法達到房產全部由劉女士的子女全部繼承的目的的。

一、這份協議只是確認了該套房產屬於劉女士個人財產。根據雙方協議的約定,可以認為劉女士婚後購買房產的全部產權屬於劉女士個人所有,王先生不享有任何份額。

二、但是,該協議並不能證明王先生放棄了繼承權。雖然協議中載明了「王**及其女兒對房屋不享有任何權利」,這種約定僅僅約定的是目前房產的所有權。假如劉女士先於王先生死亡,王先生仍享有房產的繼承權的,房產的繼承權從劉女士死亡時已經開始;即便雙方簽署協議的本意是王先生放棄繼承權,但由於訂立協議時繼承並未開始,放棄繼承權的前提條件尚不存在,所以事先放棄繼承權的約定在夫妻財產協議中屬於無效條款。

綜合來看,該份協議的作用是,把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購買房產通過約定明確為劉女士的個人財產。如果劉女士先於王先生死亡,根據協議該套房產應全部作為其遺產由王先生和劉女士的子女共同繼承。而如果沒有這份協議,則在劉女士去世後,該套房產只能先分割出一半給王先生。剩下的一半再作為劉女士的遺產由王先生和和劉女士的子女共同分割。

【天榮房產律師建議】

如果再婚夫妻的一方想在自己去世後把房產全部留給自己的子女,可以這樣做:

一、與配偶達成夫妻財產協議,將房產約定為全部歸自己所有。

二、通過立遺囑的方式,將該房產指定由自己的子女繼承。

這樣才能最大程度的達到協議約定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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