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搶」業主的錢了……

有人「搶」業主的錢了……

來自專欄 金融與法

某天晚上,孩子上完繪畫課,在回家的路上,車載廣播里的「專家」正在熱烈討論一件事:

河北省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加強電梯質量安全工作的實施意見》提出,強化電梯質量安全工作的公益屬性,加強隱患治理與更新改造,電梯使用單位對在用老舊電梯可委託電梯檢驗機構或電梯製造單位進行安全評估,根據評估結果確需進行重大修理、改造或更新的,可不經過「雙三分之二」業主同意,直接申請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這條新聞迅速戳中了我們家領導的那根敏感的神經「他們這是又要幹什麼?」,我頓時無語……尷尬一笑,回答道:這不是很明顯嗎?又在打業主專項維修基金的主意了……

領導立馬發話:下一篇文章你就寫這個……到家馬上寫……我領孩子們讀書……你趕緊寫……,我表示:「筆記本在辦公室呢,沒帶回了呢」,領導立馬批評道「你不會用家裡的電腦寫啊……」,你們看明白了吧?其實,我只是個幌子……我是受人「指使」的……

言歸正傳,「專家」極力鼓吹這個「政策」必要性的理由,主要有:

1、業主人數眾多,對某一個問題的看法,很難達成一致……

2、現在很多人買了房子,自己可能不住,租出去了,租戶沒有投票的權利,真正的業主因為自己不住,對行使權利也不積極……

3、因為這些原因,導致了全國上萬億的專項維修基金的使用率不足1%,造成了資金的極大浪費……

諸如此類……等等……我想說的是,真是很難為你們能想出這些理由來……

那我來說說這事,看看「你們」的真實想法到底是什麼吧……首先,請你們大聲念出下面這段話……是不是很有氣勢……很有威嚴……

2007年3月1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2007年3月1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六十二號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七十六條規定:籌集和使用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應當(就是必須)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佔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

大白話就是想動業主的專項維修基金,必須經過面積和人數的雙2/3同意,沒有例外……,這是國家法律,僅次於憲法的法律……效力不用我再多說了吧……,既然是這樣,那問題來了,是誰給了一個省級政府的一個辦公廳這麼大的權利,可以制定和國家法律相抵觸的規定?

目前,專項維修基金雖然利用率極低,但它是安全的,誰敢擅自動用,那是刑事犯罪…但是,一旦按照你們這種辦法施行……呵呵……這些業主的血汗錢就堂而皇之的進入到「某些人」的腰包了,你們看看他們所謂的第三方機構都是誰?是「電梯檢驗機構或電梯製造單位」,不要小看這個「或」,可做的文章大了去了,兩個和電梯有著緊密利益聯繫的部門來告訴業主,你們的電梯是不是該修了?是改修啊?……是該修啊?……還是該修啊?……我說這話的目的絕不是慫恿業主不去修壞的電梯,我腦子沒病……電梯壞了不修,誰受害我知道……,我只是想告訴「你們」,難道業主連電梯是不是壞了?是不是該修都不知道?將業主的維修基金交給一個「組織」,然後,物業再和這個「組織」……是吧?你們真是煞費苦心……

那這個問題怎麼解決呢?我可以這麼說,所有的問題都有解決的辦法,辦法一定比困難多……就看「你」是不是真心想解決……

就修電梯這個問題,是不是可以這樣:

1、專業的第三方檢測機構只有出檢測報告的權利,只有建議權,沒有決定權……

2、檢測報告交給日常使用這部電梯的業主,由使用這個電梯的這個單元的業主集體決定,仍然適用雙2/3的法律規定,一個單元最多能有多少戶?這個很難嗎?有業主都被困在電梯了還不願意修電梯?不修電梯,專項維修基金也給不了業主……

3、房屋出租的,把類似投票權交由租賃期內的租戶行使……,我租你家房子,做個電梯,最起碼的人身安全應該得到保障,這不過分吧……你把房子租給我,電梯壞了,因為你不住,你就不讓修,全世界不管在哪裡都沒有這樣的道理吧……

這些是不是比「你們」那些歪腦筋更靠譜呢……這個時候想把「雙2/3」拋到一邊去……業主想成立業委會,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時候,怎麼沒有「組織」「專家」出來說把「雙1/2」規定拋到一邊去呢……我告訴你們為什麼,因為「利益」,物業公司有自己的組織「物業協會」,物業公司給協會支付會費,協會在制定各種政策的時候自然維護物業公司的利益,所謂「吃人嘴短,拿人手短」……各行各業都有自己的「協會」來幫助維護他們的利益,業主呢?你們有什麼?你們看似有房……對不起,有物業公司「管理」你們……其實,你們啥都沒有……好悲催啊……

太慘了……寫不下去了……領導交代的任務完成了……我去陪丫頭睡覺去了……

青銅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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