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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者,真的為大?

死者,真的為大?

來都來了;大過年的;都不容易;死者為大……

01

憑什麼「死者為大」?活著時是個壞蛋,死了反而還要尊重他?

這種不講理是有道理的。死生亦大矣,出於人道精神和對生命的敬畏,死者亡故之時,應當讓其走得體面點,至少走得不太難看。比如,哪怕十惡不赦的重刑犯,開刀問斬之前,也會照例提供長休飯、永別酒,不打不罵,吃飽喝足了再上路。

相反,死者屍骨未寒,就對其出言無狀、調侃戲謔,這種行為往往頗受指責。比如郭德綱老師,在北京電視台台長王曉東去世次日,發微博暗諷,並配上大紅雙喜的照片。雖然事有恩怨,但這種針對死者的「不厚道」方式,一度引發各路「砸綱」,老郭事後也被迫反思,發出了道歉聲明。

對死亡的戲謔,其實是對生命的放肆。尤其是那些毫無緣由,僅為博眼球或嘩眾取寵而拿逝者說事兒,令人不齒、激起公憤。更何況當受害者無辜慘死,社會情緒悲憤莫名之時,罔顧公序良俗,以污穢惡俗令人不適的語言蹭死者熱點、拿死者消費,就不僅僅是素質問題,而更是人倫底線問題了。

把自己的快樂建立在別人的痛苦之上,猶為不可,更何況把自己的利益建立在別人的死亡之上?

02

「死者為大」,體現的是對死亡的敬畏、對天理的尊崇。只不過,在一種情況下,哪怕是天理,也可以被突破。

這個突破口,就是發自內心的感情。惟情動天,無遠弗屆。在強烈的真情實感之下,沒有什麼「死者為大」,發自內心的力量更大。

比如,董卓生前橫徵暴斂胡作非為,死時老百姓歡飲達旦、爭食其肉,甚至把他的屍體「點天燈」,誰還管他屍骨未寒?誰還記得什麼死者為大?

比如,伍子胥身負血海深仇,舉兵攻破楚國,把已經入土的楚平王掘墓出屍,怒鞭三百。雖然子胥自責「日暮途窮,倒行逆施」,但史家對他不敬死者之舉並無非議,民間更是為他血債血償的好漢行徑擊節叫好。

再比如,害死女乘客的滴滴人渣司機,雖經警方認定已跳河溺亡,他同樣也是死者,但他犯下令人髮指的罪行,造成嚴重的社會危害,帶來傷天害理的惡劣影響,畏罪自殺就能洗刷乾淨嗎?民眾的善良不會缺席,群眾的罵聲代表一切!

民心所向,就是公理。死得比鴻毛還輕的那些人渣,沒人會對你這死者給予尊重。你若傷害公義踐踏天良,等待你的,沒有人死燈滅,沒有死者為大,只有死有餘辜,只有骨朽人間罵未消。

03

其實,別管民心為大,還是死者為大,目的只有一個:生者為大

「慎終追遠,民德歸厚」,講的就是這個道理。之所以尊重死者、敬畏生命,是為了淳厚社會道德,讓生者處在一個更為良性的環境里。說句不好聽的,死亡是人的必然歸宿,死者為大,成風化俗,如此等自己走上盡頭的那一天,也會有個體面的對待,這是真正的「發展成果人人共享」。說到底兒,逝者已矣,生者如斯,結束的生命絕不比現存的生命更重要,敬畏死亡,是為了過好生活

不好的傾向是,「死者為大」已然越來越成為一種沒有原則的借口,彷彿任何錯事,都可以隨著句「人都沒了,死者為大」而一筆勾銷,甚至不容討論。

無視警示翻入野生動物園而被老虎咬死,一句「死者為大」,就開脫了不守規則的行徑;擅自闖入鐵路而被正常行駛的火車軋死,一句「死者為大」,就彷彿闖入者有了理;病人醫治無效去世,一句「死者為大」,就成了醫鬧訛詐勒索甚至毆打逼辱大夫的借口……

對死者無原則的尊敬,就是對生者最大的不敬。

從這個角度看,「死者為大」跟「來都來了」、「都不容易」、「大過年的」有異曲同工之妙,無原則的寬容,聖母婊的泛濫,正是對是非的模糊、對規則的侵犯。

無數先哲探索出了一個無可辯駁的真理:只有靠法治,才能實現公平正義;只有人人崇尚法律、遵守規則,社會才能進步,人民才能幸福。對死者的尊重,是人道的體現,但決不能因此而模糊了規則意識和法律意識,否則,不就像是「人殉」一樣,以死害生了嗎!

死者為大,但生者更為大,為了生者好好生活的規矩更為大。

04

只可惜,還有更大的。

張居正死的時候,原本也是「人死為大」,贈謚美顯,盡其哀榮。然而,死後不久,就有官員迎合明神宗的心意,上書彈劾張居正。對張居正早就一肚子氣的明神宗覽奏之後大喜:「吾待此疏久矣!」眾官見狀,紛紛牆倒一起推,各種罪名一時齊至,明神宗順水推舟,下令抄張居正的家,追奪生前所賜,以罪狀布告天下。張居正的家人活活餓死十七口,老母親奄奄一息,幾個兒子自殺的自殺流放的流放,一代名相落得個如此下場。

這個時候,有什麼死者為大?不存在的,張居正家破人亡,自己都差點被開棺戮屍;民心為大?也不存在的,老百姓倒是不少感激張居正,一些官員也為他鳴不平,然並卵呢;規則為大?更不存在的,想收拾你,還需要什麼規則?長官意志就是規則!

死者為大?民心為大?規則為大?還是……長官意志為大?

如果再換一個角度,就更值得思考了。

目前國內保存最完整的古代縣衙——內鄉縣衙里,高掛這一塊橫匾,上書六個大字:「天理 國法 人情」。於古於今,這都是社會治理中的三個核心要素。

天理、國法、人情,是不是正與生死、規則、民心相對應呢?

天理,即自然秩序,是「法上之法」,例如對死者的尊重,存之於心,出乎自然。

國法,即社會規範,是「法中之法」,例如對規則的遵守,剛性約束,違法必究。

人情,即人之常情,是「法外之法」,例如對民心的尊重,體現人道,以人為本。

社會治理中,貫穿著天理、國法、人情的和諧與平衡。但說到底,別管是天理、國法、還是人情,體現的都是基本價值與天賦權利,這裡面,並沒有「長官意志」的容身之地。

最令人擔心的,是那麼一句話:

不成文的,比成文的更深入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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