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籤:

女方婚前隱瞞精神病史 男方能否起訴要求宣告婚姻無效或離婚?

女方婚前隱瞞精神病史 男方能否起訴要求宣告婚姻無效或離婚?

來自專欄 婚姻家庭

案件回放

  2016年初,大張(男)與小李(女)在工廠打工時相識並戀愛,不到半年二人就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婚後,浪漫甜蜜愛情被現實婚姻生活代替,夫妻二人經常因為一些瑣事發生爭吵,小李變得非常容易激動,有時還會對大張口出惡言、髒話,大張不明所以,難以忍受還打過小李。2017年,小李精神狀況繼續惡化,去醫院就診發現,小李的精神分裂症複發。大張這才知道,原來小李婚前得過此病。兩人談戀愛時,小李經過治療看起來與常人沒什麼不同,他才沒發現,小李也沒告訴他得過病的事。大張無法接受這個現實,遂將小李送至其娘家。此時小李經醫院確診已懷孕二個月,暫由娘家照顧、治療,大張知道這個情況後,拒絕了小李娘家要求將小李接回的請求,同時打算起訴小李,要求法院宣告二人之間的婚姻關係無效,或者要求法院判決其與小李離婚。

  那麼大張的訴訟請求是否能夠得到支持呢?大張和小李的婚姻關係是否有效呢?如果是有效婚姻,法院能否判決二人離婚呢?

法官評議:

  一、雙方的婚姻關係是否有效?

  我國《婚姻法》第十條對無效婚姻的情形進行了規定。無效婚姻的情形有四種:(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四)未達到法定婚齡的。與本案相關的是第(三)項:「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那麼,哪些疾病是「醫學生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呢? 

  我國《母嬰保健法》第七條第三款規定:「婚前醫學檢查:對準備結婚的男女雙方可能患影響結婚或生育的疾病進行醫學檢查。」該法第八條規定:「婚前醫學檢查包括下列疾病的檢查:(一)嚴重遺傳性疾病;(二)指定傳染病;(三)有關精神病。婚前醫學檢查,醫療保健機構應當出具婚前檢查證明。」所以,「可能影響結婚或生育的疾病」主要是指: 1、嚴重遺傳性疾病;2、指定傳染病;3、有關精神病。與本案相關的就是指「有關精神病」,而《母嬰保健法》第三十八條對「有關精神病」的含義作了規定,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鬱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本案中的情況,小李婚前曾得過精神分裂症,婚後複發,她與大張的婚姻是否屬於我國婚姻法規定的無效婚姻的情形呢?

  根據《母嬰保健法》第九條關於「經婚前醫學檢查,對患指定傳染病在傳染期內或者有關精神病在發病期內的,醫師應當提出醫學意見,準備結婚的男方雙方應當暫緩結婚。」的規定,即使患有有關精神病,但結婚的時候不在精神病的發病期內,是可以結婚的。也就是說,我國婚姻法第十條第三項關於「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這項立法的準確含義應是指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該疾病處於持續狀態,婚後也沒有治癒,這種情況下男女雙方結婚,該婚姻關係屬於無效婚姻。如果婚前患有關精神疾病,但經治療後已經治癒,結婚時精神正常,不處於發病期,這種情況下男女雙方結婚,該婚姻關係應是有效的。

  本案中,小李雖然婚前曾患精神分裂症,但經治療,已經治癒,正常參加工作,戀愛期間、辦理婚姻登記手續時以及婚後一段時間的精神都是正常的,屬於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因此,這種情況下,大張與小李締結的婚姻關係是有效的。因此,大張要求宣告二人婚姻無效的訴訟請求法院是不應該支持的。

  二、法院能否判決二人離婚?

  精神病人是社會中的特殊群體,對於精神病人的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在審查時,會遵循既要保障離婚自由,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又要有利於患者的治療和生活上的安排的基本原則。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因此,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為準予或不準予的依據。本案中,應如何判斷大張和小李之間的感情是否破裂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第3條規定:「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後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屬於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情形。」就本案的具體情況來說,小李雖然在婚前隱瞞了自己曾得精神分裂症的事實,但小李此病在婚前已經治癒,且在婚後一段時期內屬於精神正常狀態,小李所得精神分裂症是婚後複發,且確診舊病複發之後,大張隨即將小送回娘家,未對小李的治療做任何安排,並非「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後經治不愈」的情形,亦非「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情形。大張作為精神病人的配偶,其若要起訴離婚,需對雙方感情確已破裂承擔舉證責任。結合本案的基本事實,大張一時無法接受小李患精神分裂症的事實,就想起訴離婚,法院不應認定「雙方感情確實已經破裂」,不能判決大張與小李離婚。

  另外,根據我國《婚姻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1年內或中止妊娠後6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現小李已經懷孕二個月,屬於法律規定的女方懷孕期間,大張若起訴要求離婚,法院是不能支持的,除非有證據證明小李妊娠與大張無關。

  小李患病之後,即被大張送回娘家,小李的一切生活、治療費用都是小李娘家負擔的,沒有離婚之前,小李能否要求大張支付扶養費呢?本案中二人之間的婚姻關係是有效的,夫妻之間應按照法律的規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根據我國《婚姻法》第二十二條關於:「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給付撫養費的權利。」的規定,在夫妻一方無固定收入或者缺乏生活來源時,或者年老、患病等原因需要扶養時,另一方應依法履行扶養義務,這是一紙結婚證的法律涵義,更是「夫妻」之二字的應有之義。本案中,小李患精神分裂症,無經濟收入來源,無生活自理能力,大張將其送回其娘家,對小李的生活和治療不管不問的做法,是大張不履行其作為夫方的扶養義務的表現,小李可以按照法律的規定起訴大張,要求大張支付扶養費,包括必要的生活費和治療費。

推薦閱讀:

不離婚,各玩各的,各過各的,這樣不離不棄的婚姻有何意義?
趙薇哥哥天價離婚?你注意到了嗎?
我總結了一下,被男人拋棄的女人,主要分為5種
洋桔梗小姐的失婚日記 D7
看了新《婚姻法》最新版解讀,又有多少女人想離婚了

TAG:婚姻法 | 離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