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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離職後把公司客戶帶走了能追究責任嗎?

員工離職後把公司客戶帶走了能追究責任嗎?

來自專欄 徐學義律師

關於商業秘密中經營信息的難點和熱點問題—客戶名單信息,是目前涉及商業秘密經營信息糾紛中最多的一類案件,《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規定:

商業秘密中的客戶名單,一般是指客戶的名稱、地址、聯繫方式以及交易的習慣、意向、內容等構成的區別於相關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戶信息,包括彙集眾多客戶的客戶名冊,以及保持長期穩定交易關係的特定客戶。

客戶基於對職工個人的信賴而與職工所在單位進行市場交易,該職工離職後,能夠證明客戶自願選擇與自己或者其新單位進行市場交易的,應當認定沒有採用不正當手段,但職工與原單位另有約定的除外。

其中第一款對於「客戶名單」作出了解釋和界定,並將信賴關係的界定和自願交易的原則列為第二款。

一、商業秘密所保護的客戶名單的認定

是否構成商業秘密,除依據商業秘密的一般構成要件外,主要根據以下內容認定:

1、客戶名單與權利人的經營活動相關,花費了物力和人力,權利人進行了較長時間的投資,付出了一定的體力和腦力勞動,形成了較為穩定的交易關係;

2、競爭者不能從公開渠道輕易獲得,客戶名單需要經過長時間的積累、收集、加工和整理;

3、具有特定性。客戶名單的內容應包括客戶的名稱、聯繫方法,需求類型和習慣,經營規律、價格的承受能力等深度客戶信息。受法律保護的客戶名單應是具體明確的,區別於可以從公開渠道獲得的普通客戶的信息。

二、基於「信賴」的自願交易問題

單位保護商業秘密的目的,是為了保持市場的競爭優勢,取得競爭利潤。因此,單一的或者極少數的客戶名單,不足以動搖單位所處領域的競爭優勢,或是損害單位的利潤,則不應對其給予同樣的保護。為了創造正當有效的競爭環境,使得人員自主、合法的流動,在保護客戶名單時,應充分考慮單位所主張的客戶名單對其在行業內的競爭力是否產生了足夠大的影響。但是對於市場面過窄、只有特定銷售對象的行業,應當酌情判斷。

信義原則是商業秘密保護的重要原則。以誠實信用為基礎、信任和名譽為紐帶,構成了與商業秘密密切相關的信賴關係。信賴關係包括因員工的工作態度、個人品行、敬業精神所吸引和維持的客戶,也包括員工通過個人努力,在任職期間所積累和掌握的經驗、知識和技能。例如:同行業的一般人員只要長期操作,不需要特別培訓即可熟悉的技巧。客戶基於對員工個人的信賴關係,就是所謂對員工人身有嚴重依賴關係。此種客戶信任的是員工個人,而不是單位,因此屬於員工的客戶,而不是單位的客戶,員工離職後可以帶走。構成商業秘密的客戶名單不包括客戶和員工之間基於信賴關係所形成的客戶名單。對於基於信賴關係的自願交易,最典型的是律師、會計師、醫生等一些特殊的服務行業。

三、客戶名單的權利歸屬

客戶名單中的信息如果是通過單位員工在工作期間辛苦努力獲得,並是其自己收集、歸納、整理而形成的。客戶名單的歸屬也應歸單位所有,而員工的價值體現在:

1、員工領取薪酬,該項收集客戶信息工作屬於履行工作職責;

2、客戶名單屬於經營信息,只有在市場競爭中才能體現價值,員工個人的努力是促成客戶名單價值實現的基礎,並不是客戶名單價值性的直接體現;

3、員工個人的價值體現在升職、漲薪、獎金提成或者其他待遇等方面,以及自身經驗、能力的積累。

當發生員工離職後將公司客戶帶走,只有通過上述的規定將客戶名單認定為商業秘密時,單位才能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追究員工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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