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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書筆記之《論法的精神》

讀書筆記之《論法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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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卷

第一章 一般的法

1.法

法是由事物的本性產生出來的必然關係,也就是事物之間的內在規律。

2.自然法

自然法源於我們的自然本性。主要有四條:一、人類需要和平;二、應促使人們去生產財富;三、人們之間應相互關愛;四、大家都有對社會生活的渴望。

3.人定法

人定法是由國家機關制定和頒布的法律。又稱實在法,是自然法的對稱。

4.制定法律應遵循的原則

第一,法律應該同政體性質相適應。第二,法律應該和國家的自然狀況有關係。包括一個國家的位置、氣候、土壤、面積、宗教、文化習俗、財富、人口、貿易等因素。第三,不同的法律之間也應該有關係。法律和它的淵源,法律和立法者的目的之間都應該有關係。

第二章 由政體性質中直接推演出來的法律

1.政體性質的分類

主要有三種:共和政體(包括民主政體和貴族政體)、君主政體和專制政體。(有很多不同的分類,《論法的精神》如此。)

2.民主政體

民主政體是最高權力掌握在全體人民手中的政體。

民主政體的一個基本原則是:人民有權力自己來指派官吏。

民主政體下的基本法律:第一,規定選舉方式的法律。第二,規定投票方式的法律。公開投票或秘密投票。第三,只有人民可以制定法律。

3.貴族政體

貴族政體是最高權力掌握在部分人民——貴族手中的政體。

在貴族政體下,由貴族選舉自己的代表制定法律。

4.君主政體

君主政體是指最高權力掌握在君主一個人手中,君主依照固定和穩定的法律來進行統治的政體。

君主政體下的法律同共和政體下的法律是不相同的。但是,君主政體下必須有一個穩固的法律。

5.專制政體

專制政體是指最高權力掌握在君主一人手中,君主根據反覆無常的意志來進行統治的政體。

專制政體下,法律被君主隨意的意志所取代。

第三章 各種政體的原則

1.政體性質與原則的不同

政體性質時政體的構成要素;政體原則時維繫政體運轉的動力。

2.各政體的原則

民主政體的原則是品德。貴族政體的原則是節制。君主政體的原則是榮譽。專制政體的原則是恐怖。

3.自由的含義

一是權利,即受法律保護的不可侵犯的權利。二是行為,即不受阻礙的行為。作為權利,自由是正當的;作為行為,自由就未必是正當的。

第四章 教育的法律應與政體的原則相適應

1.教育的目的

共和政體下教育的目的是品德;君主政體下教育的目的是榮譽;專制政體下教育的目的是恐怖。

第五章 立法應與政體的原則相適應

1.立法原則

民主政體:立法應當鼓勵簡樸與平等。

貴族政體:立法應當限制貴族對平民的剝削。

君主政體:立法應當鼓勵培植貴族。

專制政體:沒有法律。

第六章 政體原則和民、刑法繁簡以及判決的形式等事物的關係

1.司法程序的作用

第一,減少法官的自主權;第二,給被告上訴的機會。

2.專制政體和溫良政體下刑罰的不同

專制政體下多採用嚴峻的刑罰,這是由其性質決定的。在專制政體下,人民對死亡的畏懼超過對生活的熱愛,所以,刑罰嚴酷更有利於專制統治。但是,在政治溫良的國家中,人們對生活的熱愛超過對死亡的恐懼,所以刑罰只要剝奪他們生活中的重要事物就足矣。

3.嚴刑峻法的作用及後果

嚴刑峻法最初可以起到威懾的作用,弊端雖然可以一時得到糾正。但是,人們的精神會被嚴酷的刑罰所腐化。腐化可以分為兩種:一種是人民不遵守法律;另一種是人民被法律所腐化。後者的惡果遠遠超過前者。前者尚能補救,後者補救起來十分困難。因為人們一旦習慣了刑罰的嚴酷,便對此麻木不仁。

4.犯罪與刑罰

刑罰應該和罪行相適應。因為,如果輕罪和重罪執行同樣的處罰,等同鼓勵人們犯罪。

5. 拷問、酷刑和連坐

拷問、酷刑和連坐不應該在文明國家存在。會造成冤假錯案的頻繁發生。

第七章 政體原則與節儉以及奢侈的關係

1.奢侈的產生

奢侈的產生和國家的絕對財富量與財富的分配有關。

2.奢侈與法律

共和政體奢侈越少,越完美。君主政體和專制政體,奢侈都是必要的。共和政體亡於奢侈,君主政體亡於貧窮。法律必須根據這一實際來進行制定。

3.婦女的身份彤政體性質的關係

在專制政體下,婦女不是奢侈的主體,反而是奢侈的對象;在君主政體下,存在地位較高的婦女,允許她們虛榮心的存在,但本身的軟弱不允許她們傲慢的存在;在共和政體下,婦女的身份是自由的,但容易受到習慣和風俗的奴役。

第八章 三種政體原則的腐化

1.柏拉圖與民主政體原則的腐化

柏拉圖認為民主政治的腐化是同過度的自由、太多的寬容以及不恰當的平等相聯繫的。極端平等的思想將會腐蝕民主的原則。反過來,民主政治原則的腐化,將會進一步加深極端平等的精神。

2.平等的分類

第一,結果平等。這種平等是不可能的。

第二,起點平等。這也是不可能的。另外,極端的平等不但是不可能的,也是不必要的。

第三,機會平等。某些機會平等是可以製造出來的,但是人們的機會也是不可能完全平等的,也是有很大差別的。

第四,規則平等。所有的人在同一規則下競爭。這種平等具有較大的現實性,比較可取。

3.民主政體下,不平等的精神和極端平等的精神導致的後果

民主政體下,不平等的精神會使民主政體蛻變為貴族政體或君主政體;極端平等的精神會使民主政體墮落為專制政體,其後果更嚴重。

4.貴族政體原則的腐化

貴族權力的專橫會腐化貴族政體的節制的原則。

5.君主政體原則的腐化

當君主把社會上的各種團體的權力都剝奪殆盡,把所有的權力都攬到自己手中的時候,君主政體的原則就腐化了。

6.腐敗和暴政的豁免

民主制度本身並不具有對腐敗和暴政的豁免能力。重要的不是權力掌握在誰的手中,而是權力的限度以及權力的行使。所謂權力的限度,指的是最高權力是無限的還是有限的,是不受制約的還是受制約的。所謂權力的如何行使,指的是權力是按照法治的方式行使,還是按照人治的方式行使。權力的限度與權力的行使方式兩者是統一的。只有權力按照法治的方式運行,它才可能是有限的。

6.專制政體原則的腐化

別的政體之所以滅亡,是因為某些偶發的原因,使其原則腐化;專制政體的滅亡則是必然的,是早就註定了。

7.政體性質與領土面積

小國適宜建立共和政體,中等國家適宜建立君主政體,龐大帝國則適宜建立專制政體。

第二卷

第九章 法律與防禦力量的關係

1.安全謀略

共和國:聯盟的形式謀求安全。

君主國:在邊境設置要塞,並派遣軍隊駐守要塞。

專制國:與外界隔離(在邊境建造深溝壁壘或使之荒漠化、在邊境設置藩屬)。

2.聯邦制的優點

聯邦制兼容共和政體的內在優點與君主政體的對外力量,同時最大限度的避免專制政體下的獨裁。從某種意義上來說,聯邦制能夠防止一切弊端。(中央與地方分權,只擁有國防和外交等權力!非聯邦制國家是否能同樣擁有聯邦制的好處?)

3.聯邦的組成

聯邦應由性質相同的國家尤其應由共和國組成。

第十章 法律與攻擊力量的關係

1.攻擊力量

攻擊力量是由國際法予以規定的。

2.國際法

國際法即國家間相互關係的政治性法律。國家與國家之間的狀態類似於人類進入社會前的自然狀態。國際法相當於自然狀態下的自然法。不帶劍的契約只不過是一紙空文(霍布斯),國際法缺乏一個至高無上的權力來保障它實施。

3.戰爭的分類及權利

戰爭根據性質有正義與非正義之分。戰爭的權利是建立在正當性基礎之上的。只有戰爭是出於正當的考慮,戰爭的發動者才可以說是具有戰爭的權利。報復戰爭不能被視為是不正義的。洗刷恥辱的最好方法是把恥辱加倍返還。但報復也不能超過一定的限度,也不能採用極其惡劣的手段。以適當的方式給予適當的報復是正義的。

4.報復問題上有兩個錯誤傾向

一、是不加限制地、加倍地進行報復;二、是對侵略者寬大為懷。

5.征服

征服的權利是戰爭的權利中產生的。前者是後者的結果,因此應當遵循後者的精神。

6.征服權遵循的法律形式

第一,自然法。萬物依此要求自保。

第二,直覺理智法。它要求人們將心比心。

第三,政治社會構成法。大自然對政治社會存在期限不存在限制。

第四,征服推演法。

7.征服的權利

(1)征服一旦完成,征服者就不再擁有殺人的權利了,即使在征服的過程中,也不能隨便殺人。(2)只有在必須進行奴役才能鞏固其統治時,征服者才擁有奴役的權利。征服的目的在於自我保存,奴役僅僅是為了達到某種目的的手段。目的和手段是不能等同的,目的是價值層面的東西,是根本性的東西;手段是工具層面的東西,是輔助性的東西。奴役永久化就混淆了目的和手段,違背了事物的客觀本性。

8.不同政體性質下國家的征服

共和國的征服應當努力制定出各種優良的法律;居住過進行的征服應當在勢力範圍內進行擴張,適可而止;專制國家應該把被征服的國家作為自己的藩屬。

第十一章 規定政治自由的法律與政治制度的關係

1.柏拉圖與自由

柏拉圖將自由視為自主,自主會導致:錯誤的盛行、邪惡的猖獗、偶然性和不應得。(應得即各人應得的歸於各人——西塞羅。)

2.霍布斯與自由

霍布斯將自由視為外界障礙的不存在。(自由機械主義。)

3.民主與自由的關係

民主並不等於自由,自由也並不等於民主。實行自由的制度不一定是民主制,民主制下人們也有可能不自由。自由的關鍵不在於權力掌握在誰的手中,而在於權力的範圍以及權力的行使方式。因此,對於公民的自由而言,法治比民主更重要。

4.自由的含義

自由僅僅意味著在法律許可範圍內做一切事情的權利。法律是公民自由的界限,一旦公民的行為越過法律,那麼他的自由便不復存在。法律不是限制自由,而是保護自由。

5.自由的保障

只有能夠防止權力濫用的民主制下的溫和政府才能夠保障政治自由。要防止濫用權力,就必須以權力對抗權力,即是使國家不同性質的幾種權力相互制衡。權利由法律來保障,而法律以強有力的國家權力為後盾。所以,只有國家的幾種不同性質的權力之間才有相互對抗的能力。

6.國家權力劃分

國家權力分為:立法權、行政權與司法權。

立法權負責憲法和法律的制定和修改,它隸屬於立法機關;行政權負責執行法律和按照法律管理國家,它隸屬於行政機關;司法權是根據法律進行審判,它隸屬於司法機關。例如,一個機構,既擁有立法權,又擁有司法權,其結果是:因為擁有立法權,它可以用公共意志來蹂躪整個國家;又因為還掌握司法權,它可以用私人意志去摧毀每一個公民。

7.立法權

在自由的國家中,人們由自己統治,所以立法權應該由人民共同行使。但是,這一點在操作上無比困難。另外,由於人民自身的素質所限,所以代表制度是必要的。因此,立法機關應該由人民選舉自己的代表,組成代表會議,來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代表要以地方為單位進行選舉,每個地區選擇幾名代表,共同組成國家代表會議。立法機關工作的方式就是召開會議,進行決策和制定或修改法律。

8.行政權

行政權應該掌握在國王(總統、總理、總書記或主席等)手中。因為行政事務需要迅速行動,掌握在少數人手中便於行動。如果不把行政權力賦予國王,而是把它交給由立法機關選舉或任命產生的人,那麼行政權將隸屬於立法權,行政機關成了立法機關的附庸,三權分立的原則被破壞,自由也將不復存在。(普選可以一定程度上規避立法權對行政權的干預。)

9.司法權

司法權應由人民的代表依照法律的規定來行使。人民的代表組成一個法院,其存在時間的長短根據需要來確定。

第十二章 規定政治自由的法律與公民的關係

1.政治自由與公民自由

政制自由是指政治制度的自由,公民自由是指個人的自由。

2.保障公民自由的因素

保障公民自由的因素包括法律、道德、宗教、習俗、慣例等。

3.刑法的作用

良好的刑法可以保障公民的安全和自由。一可以使犯罪者受到應有的懲罰,二可以使無辜者不致被冤枉。

4.刑罰

如果刑罰根據犯罪的性質而定,那麼自由能得到切實保障。以血還血,以牙還牙在刑罰上是正當的。但是,對等的進行懲罰被視為是不人道的。所以,在懲罰罪犯時,把對等的懲罰轉化成別的形式,比如自由刑等。

第十三章 賦稅、國庫收入的多少與自由的關係

1.國家收入及正當性

國家收入是由所有公民上交的收入匯合而成。

國家收入的正當性依據,不是公民們能夠繳納多少,而是他們應當繳納多少。同時,也應該用他們通常的繳納能力作為標準。

2.重稅的結果

重稅會降低人們勤勞生產的熱情,導致人們的懶惰,最終造成人們窮困。

3.人身稅與商品稅

就其本性來說,人身稅體現奴役,商品稅體現自由。

4直稅與包稅

直接徵稅好於包稅。因為可以省去許多中間環節,避免貪污,既有利於增加國庫的收入,又有利於減少人民的負擔。還可以為免去許多惡劣的法律。

第三卷

第十四章 法律與氣候性質的關係

1. 法律與氣候性質的關係

氣候能夠影響一個國家或地區的國民素質及民族性格。

第十五章 民事奴隸製法律與氣候性質的關係

1.民事奴隸制

民事奴隸制意味著一個人對另一個人擁有絕對的支配權。奴隸制不但與自然相違背,也同民法相背離。

2.奴役的分類

奴役可分為物之奴役與人之奴役。物之奴役就是把奴隸固定在土地上,為主人幹活。這種奴隸只在土地里幹活,在規定的時間向主人繳納一定數量的財物。人之奴役就是讓奴隸待在主人家中,為主人提供服務。最糟糕的情況是兩種奴役同時存在。

第十六章 家庭奴隸製法律與氣候的關係

1.家庭奴役

家庭奴役在本章專指對婦女的奴役。

2.多妻制產生的原因

婦女們的理智與容貌大多數是不能同時存在的。因此,婦女也只能處於附庸的地位。多妻制就是這麼產生的。

3.多偶與養活能力的關係

在建立多偶制的國家,妻子的多少取決於丈夫的貧富程度、性慾強度以及法律的規定。丈夫的撫養能力決定著他能夠養活的妻子數量;丈夫的性慾強度規定了他想娶多少妻子;法律的規定也限定了丈夫擁有妻子的數量。

4.貞潔

淫亂是與自然法令相悖的。遵守自然的法令是婦女貞潔和操守的表現。羞恥之心是自然賦予的,是人類的本能。

第十七章 政治奴役的法律與氣候性質的關係

1.氣候等地理要素對國力的影響。

一個國家的強弱與氣候密切相關。越炎熱的國家越容易被征服。同時,國都定在寒冷的地區比定在炎熱的地區要好。

第十八章 法律與土壤性質的關係

第十九章 法律與民族精神和風俗習慣的關係

1.暴政

暴政可分為兩種,一種是政治暴政,表現為以暴力直接統治人民。另一種是感覺上的暴政,即人們將一些讓自己感到不舒服的統治者的某些做法視為暴政。

2.人們普遍心理的影響因素

氣候、道德、法律、宗教、習俗、自然環境等。

3.虛榮、傲慢與邪惡

虛榮對一個政府來說是件好事,但傲慢對政府來說確是一件壞事。一般來說,懶惰與傲慢如影隨形。懶惰的民族往往是傲慢的民族。道德上的邪惡不一定就是政治上的邪惡;政治上的邪惡也不一定是道德上的邪惡。

4.專制國家的習俗很難改變的原因

專制國家的習俗很難改變的原因:一、因為缺少改變的動力;二、因為一旦改變就很危險。

5.婦女地位與政體的關係

婦女在家庭中處於奴役地位的國家一般都是採用專制政體的國家。相反,婦女的自由則同寬和的政體相聯繫。

6.法律、風俗和禮儀

法律與風俗的區別是,法律規範的對象是公民的行為,風俗規範的對象則是自然人的行為。法律與禮儀的區別是,禮儀指向人的外在行為,風俗指向人的內心。

7.禮與禮貌

禮與禮貌是不相同的。禮貌掩飾人們的惡行,禮阻礙人們幹壞事。禮是人們之間的一道屏障,它起到防止人們互相腐化的作用。

8.刑罰與犯罪

刑罰可以把一個犯了重罪的公民從社會中清除掉,但是它無法把犯罪本身清除掉。

9.禮儀與情感

人們越是相互心存芥蒂,越需要更多的禮儀。禮儀是情感淡薄的表現。如果人們之間的情感特別深,是不需要太多禮儀的。

10.爭論與自由

爭論的內容無關緊要,緊要的是爭論本身。不同的觀點都能夠允許其存在,並且能夠參加爭論,這正是自由的體現。在專制統治之下,不管人們爭論的內容是什麼,對統治者都是有害的。爭論本身,就構成了對專制統治原則的破壞。

第四卷

第二十章 基於貿易的本質和特點論法律與貿易的關係

1.貿易精神

貿易必然導致國家之間的和平。但是個人之間的關係並非變得如此。貿易精神有助於培養人們的公平精神。這種公平精神有兩個對立面:一個是非法掠奪別人財富的觀念;一個是大公無私的觀念。

2.人們陷入貧困原因

一是由統治的殘酷造成的;二是由人們自己的懶散怠惰造成的。

3.貿易與政體之間存在著關係

在民主政體下,貿易建立在節約的基礎上,以利潤為目的。

在君主政體下,貿易通常是為了滿足統治者的奢侈。

在專制政體下,暴政造成了以節約為基礎的貿易。

4.壟斷、關稅與貿易自由

在貿易進行壟斷的時候,價格不可能公平。只有在存在商品競爭的地方,價格才有可能公平。 存在貿易的地方就存在關稅。關稅對於貿易來說是必要的,但是如果關稅太高,就會打擊甚至毀滅貿易。應該鼓勵貿易自由,但不是賦予商人為所欲為的權力。

5.人身拘禁

一個公民的自由應該高於另一個公民的福利。在貿易的契約中,公民福利應該高於某個公民的自由。

6.權力和商業相結合的結果

一會破壞商業,二會腐蝕權力。

第二十一章 從國際貿易的變革論法律與貿易的關係

第二十二章 法律與使用貨幣的關係

1.貨幣產生的原因及貨幣的性質

貨幣產生的原因,一是當貿易發展到一定程度的時候,物物交換一是攜帶起來不方便;二是交易時換算比較麻煩。

貨幣只是一種符號,它本身沒有價值,它代表商品的價值。

2.貨幣的分類

貨幣可分為真實的貨幣與想像中的貨幣。真實的貨幣是金屬,想像中的貨幣是紙幣。

第二十三章 法律與人口的關係

第五卷

第二十四章 從宗教慣例與宗教本身考察宗教與法律的關係

1.判斷宗教好壞的標準

判斷宗教好壞的標準是它能否為人們的今生帶來幸福。來世的幸福那都是虛無飄渺的,是不能作為評判的標準的。

2.宗教與道德

當宗教信仰與基本道德準則發生衝突無法調和的時候,要使宗教信仰服從於基本道德準則。

3.宗教與法律

宗教和法律的目標都是要人成為一個好公民,如果兩者中有一個與這個目標相背離,就應該更正過來。與此同時,另一個就應該加強。宗教的約束越少,法律的控制就應該越加強;法律的約束越少,宗教的約束就應該越多。當宗教虛弱時,法律對其進行適當的糾正。當法律虛弱的時候,宗教能夠起到彌補作用。當國家的政治制度出現問題時,宗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消除政治制度的弊端。

第二十五章 法律與宗教的建立、維繫和變更

1.人們信奉宗教有不同的動機

(1)人們對儀式總是很在意的,眾多的儀式顯示了神聖。

(2)人們富有希望與恐懼的感情。

2.宗教自由

如果一個國家的法律允許宗教自由,那麼它也必須規定不同的宗教之間能夠相互寬容。一個文明的國家應該是一個實行宗教自由的國家。法律應該允許不同的宗教存在,只要它們不違反人類的基本價值。

3.宗教的變更

變更或廢除一個國家內占統治地位的宗教,有很大的風險。如果這個國家是專制政體,甚至會引發革命。這種革命之所以發生,是因為在極短的時間內改變宗教習俗,將破壞社會生活的基礎,人們將無所適從。

4.宗教與刑法

處理宗教上的事情,應避免使用刑法。歷史經驗表明,刑法除了破壞作用外對宗教是不會有別的任何好處的。

5.宗教的傳播

宗教的傳播首先要看宗教與當地的習俗是否符合。其次要獲得統治者的支持。

6.王權與神權

(凱撒的歸凱撒,上帝的歸上帝。)

第二十六章 法律與其所規定事物的關係

1.法律的分類

總的來說,法律可分為自然法、神定法(或稱為宗教法、教會法等)和人定法。人定法又可分為民法、刑法、政治法與國際法等法律種類。

2.神定法與人定法

神定法和人定法各有其對象。它們的淵源、目的和性質都是不同的。

人定法受偶然因素的支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神定法是永遠不會變化的,是永恆的,不會以人的意志為轉移。

人定法追求「善」,神定法追求「至善」。「善」可以有許多種類,但「至善」只有一種。在人們制定的法律中,從來沒有最好的,只有最不壞的;從來沒有最佳的,只有次佳的。同樣,根據法律所建立的政治制度也沒有最好的,只有最不壞的;沒有最優的,只有次優的。所以,奢求完美無缺的社會和政治制度,那是不現實的。最完美的社會過去從來沒有過,現在也沒有,將來也不會有。

神定法的力量來自於人們的信仰,人定法的力量來自於人們對它的畏懼。久遠的東西適合作為神定法的內容,因為時間越久的東西,人們越容易相信。與此相反的是,新近的東西適合作為人定法的內容,因為人定法的優點就在於它的新鮮。或者說它一經制定出來之後,就應該得到人們的遵從。而神定法往往是經過數代人的時間形成傳統後才為人們自覺遵從。

3.繼承的順序

繼承的順序應根據民法和政治法,而不能根據自然法。

第六卷

第二十七章 羅馬繼承法的起源與變革

1.羅馬繼承法的起源與變革

羅慕露斯把自己的土地分給了他的國民,這就是羅馬繼承法的起源。 此後,羅馬繼承法的變革先後經歷了,《十二銅表法》、《窩可尼安法》、《巴比恩法》。最後,查士丁尼皇帝完全廢除了古代繼承法。

《十二銅表法》准許立遺囑人選擇他所樂意的繼承人。

《窩可尼安法》制定的目的是為了調節財富,而不是調節貧困。

羅馬末期,風俗腐敗不堪,《窩可尼安法》已經不能適應當時的社會需要。為此,又制定了《巴比恩法》。

羅馬的古法日益變得嚴峻,阻礙了社會進步。為此,查士丁尼廢除古代的繼承法是順從人性和自然的。

第二十八章 法國國民的起源與變革

第二十九章 制定法律的方式

1.立法者的精神

立法者的精神應該是適中寬和的精神,走極端是不好的。比如,法律程序,對於保障公民的自由權利是非常有價值的。但程序過於繁瑣,則會適得其反,違背立法者的意圖。

2.造成法律缺陷的原因

第一,立法者的素質。第二,事物的複雜性。第三,立法往往是特定背景下的立法,法律適合當時的情況,並不一定適合此後的狀況。隨著時間的推移,形勢發生很大的變化,原來的法律就無法適應新的形勢。

3.制定法律應該注意的事項

(1)法律的表述應該簡潔。(2)法律應盡量避免用金錢作規定。因為金錢的比值是經常發生變化的。(3)法律應該以事實為基礎。(4)法律的推理應該是從事實到事實,而不應該是從想像到事實,或從想像到想像。

4.法律的變更與刪除

無充足的理由,就不要變更法律。法律要保持自己的權威,必須具有穩定性。刪除無用的法律,以防止它們妨礙有用的法律。

第三十章 法蘭克人的封建法律理論與君主國的建立

第三十一章 法蘭克人的封建法律理論與君主國的變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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