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子論法制
來自專欄 新儒家
中國古代傳統不是人治也不是法制而是禮制。禮是對社會關係中的人的行為準則。就像學生守則,大家共同遵守步調一致,才能很好地組成一個生活共同體。與學生守則相比,禮的觀念在古人心中要重要得多,以至於所有的事都要由禮來完成。子曰:「生,事之以禮;死,葬之以禮;祭之以禮。」就像日本人有鞠躬道歉的強迫症一樣。法是禮的保障,主要是刑。不守禮的人就要用法來教訓一頓,它是一種維持社會的最低標準。所以古代禮法社會是以禮為主,以法為輔,禮法互補的高度文明社會。孔子處於立法社會末期。反思禮的衰落是孔子思考的起點。
孔子沒見過法制,但儒家對法制的態度是非常明確的,它是一種很糟糕的制度。建立法制社會的潛在預設是每個獨立的個人平等的團體生活。人與人之間沒有親親關係,沒有長幼次序,也沒有崇高和淡泊,只能有一紙像生意合同一樣的社會契約。這種脫離倫理學的政治學是抽象的政治學。這種以社會契約關係為基礎的法製為什麼是糟糕的呢?
子曰:「君子不器。」一方面的原因是器物作為工具只有特殊功用而缺乏普遍價值,一方面的原因是器物沒有價值取向,可以為善可以為不善。根本原因是器作為強調其客觀性的物不能被很好地納入到價值系統之中,本質上是無善無不善的。法制就是這樣的東西。孔子看到了器物制度的弊病。子曰:「道之以政,齊之以刑,民免而無恥;道之以德,齊之以禮,有恥且格。」沒有道德的人的參與,法就會流於形式。沒有社會契約精神的充實的法制,是不真實的法制。
「朴散為器,聖人用之,則為官長。」連老子都沒反對過器物制度的建設,孔子也更不可能反對。因為德不能直接治,必須要通過器物的安排才能顯現。孔子反對的是單純地強調器物制度本身,而缺少人與器的關係和位置的衡量與把握。「物有本末,事有終始,知所先後,則近道矣。」如果只是簡單地看到法制,而忽視了人文建設,就是本末倒置。
哀公問政。子曰:「文武之政,布在方策。其人存,則其政舉;其人亡,則其政息。人道敏政,地道敏樹。夫政也者,蒲蘆也。故為政在人,取人以身,修身以道,修道以仁。」所謂人道敏政,即人文化成之意。所以說「君子務本,本立而道生。」
「欲治其國者,先齊其家;欲齊其家者,先修其身。」實現天下大治的根本方法不是法制也不是反腐,而是培養施政者的人格,即修身。「自天子以至於庶人,一是皆以修身為本。」
而國家治理的標準也不是GDP而是得丘民。孟子曰:「得乎丘民為天子。」丘民不是一般人民,而是生活在最底層的百姓。保障最低層百姓的生活是國家治理的基礎。
中國走的是一條從來沒有人走過的獨特的道路。德治是根源於民族血液中的文明理想,是保存在儒家文化中的生存的可能性。它始終等待著我們的召喚,為歷史的發展提供了新的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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