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春秋戰國時期法家發展歷史和存在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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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說存在必要。。。題主這個詞用得並不好,充滿了歷史目的論的味道,好像我們必須要在歷史中經歷某一個階段,然後為了這個階段的到來又需要做某種準備。。。這種事後諸葛亮式的說法本身就是很值得懷疑的——社會發展本身是多向的,歷史只能表現已經成為現實的一種「可能」,但是我們不能簡單用「應然性」來解釋這一現象。就法家本身而言,也不過是先秦諸子百家提出的,諸多針砭時弊聲音中的一種,同時也不過是諸多救世方案中比較流行的一種。本身並不是必要的,不過,在「中央集權化」這一「工程」當中,法家思想的「被任用」倒是起到了很大的促進作用,有加速進度條之大功。

再說歷史,由於不像儒墨那樣有完整的學術傳承鏈條,所以關於法家的歷史多有茫眛不清之處。下面所說也僅是我一己之見,以就教方家。

傳統的史書一向將法家的歷史追溯到西周時期。比如最早解釋法家源流的《漢書》就認為「法家者,蓋出於理官之流」,也就是說春秋戰國的法家思想根源於西周時期立法司法的官學。這一主張與《莊子》的學術觀一致,實際上就是「諸子出於王官論」。當然這一點近代學者表示過懷疑,比如胡適就認為這一新時代的思想只是根源於這一特殊的歷史時期,並不是對西周法律思想的繼承。但是現代學者基本都認同前者(包括我看的2017年一篇澳大教授的文章也都支持諸子出於王官)。答主本人也支持這一觀點,僅就法家而言,法家所推崇的之「法」,必然源來有自,不可能憑空出世。而立法和司法的實踐,根據《左傳》,在夏商周三代時期都有。夏姑置之不論,商周有法律基本能夠肯定。不過彼時由中央制定的法律,其適用範圍和施行力度都值得懷疑,譬如西周時期,因血緣紐帶為基礎的宗族熾盛,宗法制根基猶深,法律基本上不可能透過宗族這一壁壘直接作用於個人。維繫這些東西的是雖有強制性但力度較小的禮,法僅僅是對禮的輔助。但是這些法律作為文本,流傳於東周,必然會對法家的誕生有所啟示和影響。

至於春秋時期,隨著宗法的崩潰,諸侯的地方行政架構開始漸見端倪。《史記》,《左傳》均有春秋諸侯置縣的記錄。縣者,懸也,遠也。這一時期諸侯開始兼并擴張事業,所打下來的新土地與國君直轄地間相隔著一堆大夫們的封邑,故言遠。而在新土置縣,等於說這是國君控制的「飛地」。隨著宗法制度的日漸崩潰,國家對地方掌控力更加提高,遂將這一制度慢慢沿用至原大夫封邑處,國家遂漸漸能真正控制地方。這個進程各國不同,晉楚秦可能較早,齊國也不遑多讓,但其中各國的縣制多有不同,國君對地方的控制力也因「國情不同而有所區別」,具體的控制方式也是百國殊異。這一點周振鶴先生的《中國行政區劃通史(先秦卷)》言之甚詳,這裡不解釋了。

既然對地方有了更好的控制,那麼之前所言由中央的法律就開始能夠對國中個人產生較大影響。比如《左傳》記載:魯庄公時期,因自己母親文姜的去世,大赦國家監獄的犯人以示哀悼,可見魯國的法律已經能大規模直接作用國中個人。當然此時宗法根基尚深,宗族抗拒國家法律乃至直接控制國家政權之事多有發生,畢竟這只是轉變時期。。。。正因於此,重視法律的法家思想的萌芽開始誕生。但是這些法家人物及其主張均渺渺茫茫難於取證。比如有人說管仲具有法家思想,是最早的法家,但記錄這些的《管子》一書雖說祖述管法,實質上是戰國齊法家的著作,託名管仲耳。其中真偽難辨,需要好好分析。《晏子春秋》同樣也是。同時,該時期也有大量立法司法實踐,這些在《左傳》中都有記錄。我比較傾向於採用模糊的說法來評述這一時期的法家萌芽——這一時期,法家思想即使有了萌芽,也與後世法家有很大差別。比如在思想上,無法擺脫對傳統禮制宗法的依賴,比如《管子》說的修舊法而用之一語,雖說出於戰國,很可能反映春秋之狀況,又比如《晏子春秋》中晏嬰屢屢禮樂刑法並提。又比如晉國諸立法者,往往到周取禮制經典作為立法基礎。政治上,也無法根除對宗法制的影響,各國即使有所謂「法家人物」掌權,其多任用者也是本國宗親貴族。另外,在對外的軍事上也不像後世法家那樣激烈,還是主張有限的擴張,多採取會盟這樣的形式來確立霸主地位,而不是真正從事兼并。

這一情況到了戰國發生很大的轉變,法家的思想萌芽在經過多年的發展,開始成熟。這一進程開始於東方。東方的法家思想(齊國?)可能與同樣源於此地的儒家思想相結合,並向西傳播。第一個真正被公認的法家思想人物,魏國的李悝便是師從儒者子夏。這引得後世很多學者紛紛猜測法源於儒(遠的不說,近來的武樹臣等學者大家可以關注下)。李悝本人的思想也偏向於儒,比如以德任人,重用儒者,重視禮法,不事戰爭等。但是其本身的某些主張已經具有濃厚的法家色彩(如平糴法,撰次諸國法)。隨著社會的進一步變化,到了吳起之後,三晉地區的法家已經基本上蕩滌了儒家的色彩,轉而具有濃厚的三晉特色,重刑罰,興征伐,尚功能,輕道德等。這一思想為商鞅所繼承傳於秦國,就變成了我們所熟知的秦法家。

而在韓國,因同時靠近楚與魏故,西傳的法家思想在這裡(大概是新鄭地區)遇上了道家思想,遂發展為別具一格的韓式法家思想,這一思想的主要代表人是申不害。具體可以看《申子》殘本的論述。不過申不害本人的政治實踐並不為時人所重,其記錄亦甚少,時人說其重於術而輕於法。

在東方,東方土生法家融合了儒家和黃老道家,遂生出齊法家一脈。齊地法家的道家色彩,具體可看《慎子》(慎到本人道家色彩特別濃烈)而齊法家的代表性著作《管子》更像是一個大雜燴,儒法道的理論什麼都有,體現了齊法家的雜糅性。該地區特別有意思,法含儒而儒含法——比如後來的《荀子》就是該地區儒法交融的代表。

最後,就是戰國末期韓非的集大成了,這點不必太多論述。《韓非子》一書是一部法家綜述性的著作。研究法家者,必以韓氏為先。

以上,冀指正批評。


謝邀。

上面郊原先生說的太完善了,我也點贊了,我在這裡就不班門弄斧了。

說點淺顯的吧:

戰國時期有明文記載的變法,包括:

魏國:李悝變法,魏惠王變法

趙國:公仲連變法,趙武靈王變法

楚國:吳起變法,屈原變法

韓國:申不害變法

秦國:秦獻公變法,商鞅變法

齊國:鄒忌變法

在上述變法里,除了魏惠王變法(水利/經濟/商業領域)和趙武靈王變法(軍事領域)以外,都涉及到兩個重要的內容:

1.君主的官員的認命權

2.君主對官員的考核權

說到這裡,答案其實已經快出來了。

我們現在看這兩條覺得是那麼的理所當然,但在貴族世勛世祿的時代,真的是一件不可想像的事情。

它直接打破了貴族對權力的壟斷,轉變為君主集權。

那想實施的話,怎麼辦呢?

當然要制定新的遊戲規則。

有些人選擇了大張旗鼓地制定,快速地執行,也就有了我們上面說的變法。

有些人選擇了暗地裡制定,潛移默化地執行,所以我們會發現楚考烈王、燕昭王的在位期間,沒有任何變法活動,但人事方便已經發生了變化。

但無論選擇怎麼辦,都總得有人給他制定規則吧?

所以題主說的必要性,就出來了。


亂世重刑法,治世尚仁政,春秋戰果是亂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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