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年利率超過36%, 利息約定無效
來自專欄 信貸家
正規金融機構要提高小微金融服務的覆蓋率,剷除非法民間借貸肆意滋生的土壤,同時也要完善法律法規體系,引導民間資金「陽光化」
中國銀保監會等部委日前聯合發布《關於規範民間借貸行為 維護經濟金融秩序有關事項的通知》,明確規定:未經有關機關依法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設立從事或者主要從事發放貸款業務的機構。《通知》還明確,用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等非法集資資金髮放民間貸款,以故意傷害、非法拘禁、侮辱、恐嚇、威脅、騷擾等非法手段催收民間貸款,以及套取銀行業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再高利轉貸等行為,都屬於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違法行為或涉嫌犯罪行為,將被依法嚴厲追究刑事責任。
此次將集資放貸、轉貸、套貸、向學生貸款等行為都納入監管視野,對以往民間借貸的盲點、痛點做出了精準修補,堵住其違法違規路徑。同時,還要求銀行和小貸公司等開發面向不同群體的信貸產品,加大對實體經濟的支持力度,疏通民間借貸的供需渠道。明確性質、定向爆破、疏堵結合的監管思路,受到各方稱許。
民間借貸是正規金融的有益和必要補充,能在一定程度上解決部分社會融資需求。我國在建立現代金融市場之前,經濟活動的資金融通需求基本上都靠民間借貸實現。有借有還、重信守諾的道德約束與強調契約精神、公平原則的管理秩序結合,一併成就了民間金融的發展。時至今日,在許多地區的農村,人們仍然習慣通過熟人借貸來解決「手頭緊」的難題。監管部門也一直在促進民間借貸陽光化、規範化和法制化。
不過,近年來,民間借貸領域卻出現了一些新問題,「裸條貸」、暴力催收、非法集資等事件頻頻出現。數據顯示,2013—2017年,最高法共審結民間借貸案件705.9萬件。民間借貸成為滋生非法集資、詐騙案件的溫床,有如癰疽毒瘤,破壞了金融市場的肌體健康,不利於社會和諧穩定。
民間借貸出現諸多問題,究其原因,一方面,它已遠遠突破了原先小農經濟時代的地域限制,趨於組織化、專業化和公開化,特別是藉助P2P、網路平台等,呈現幾何級擴展。在高利率的虹吸效應之下,大量民間資本從實體經濟中「轉移」出來,更有甚者套取銀行信貸資金,通過各種渠道轉入地下,成為違規融資平台的資金源頭;另一方面,由於不受牌照和資質限制,缺乏相應的法規法規和嚴格的行業監管,民間借貸得以長期遊走於灰色地帶。
此次《通知》遏止民間借貸亂象,就是通過一攬子強有力措施,消除「灰色」地帶,推促民間借貸市場健康發展。
讓正規金融服務代替非法民間融資行為,還有很多工作亟待細化。
——法律法規體系仍有待完善。中國的民間借貸一直比較活躍,從我國現行立法來看,目前尚無一部專門規範民間借貸行為的金融法律法規。近幾年出台的司法解釋、部委通知等,都是對於特定亂象進行的針對性糾正。缺少上位法的強有力支持,監管實踐仍將面臨重重新問題、新挑戰。
——小微金融市場的成長仍需扶持。民間借貸的借貸者不少是小微企業,他們往往信用評價低、經營風險高,不受正規金融機構「待見」.未來監管部門要充分發揮利率調控作用和機構審批、績效考核等引導作用,鼓勵金融機構提高小微金融服務的覆蓋率,同時引導民間資金「陽光化」.比如建立民間借貸市場價格指導體系,允許獨立的第三方監測機構對網路平台上的投資活動進行客觀評價,將民間借貸信息納入徵信管理體制。通過大數據或者網路平台公開展示誠實守信行為和違背誠信行為等,促進民間借貸運作的透明化。
?——對公眾的安全教育亟待加強。有關部門要採取各種有效方式向廣大群眾宣傳國家金融法律法規和信貸規則,及時向社會公布典型案例,加大宣傳教育力度,強化風險警示。事實上,2015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明確,民間借貸的約定利率超過年利率36%的部分,利息約定無效。但由於對這條規定缺乏宣傳,現實中民間借貸的當事雙方對此並不了解,也很少有受害者拿起武器捍衛正當權益,令人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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