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紀佳緣退款

世紀佳緣退款

1、2018年4月底接到世紀佳緣梁老師183******82的邀約電話,說我近期頻繁登錄世紀佳緣賬戶(實際上我並未登錄過),邀約我去參加她們的服務。當時只是考慮是看一下交友,因為年紀大了,考慮到個人問題。

2、4月27號,到了成都直營店宏達國際經過小屋4小時洗腦式溝通,紅娘了解個人情況,推薦收費服務,一直在強調我這個年紀要結婚生子,可找到不錯的對象(我當時一直在猶豫,沒有想到結婚,只是說要找對象)在她引導下,提出她們需要收費,再三強調這邊成功介紹可以給我優惠,中間打電話說五一活動優惠價18800套餐或者15800套餐,一直強調別的區域時間是沒有的,然後提出要我交錢,我可以找條件很好的男方。

3、期間還問了我的信用卡額度、花唄積分等,之後直接拿了pos過來刷卡,期間我很累想要走,她們還極力勸說我好好安定下來嫁人,在兩個人的壓迫下要我刷卡。

期間我提出有異議感覺太貴了想回家想離開小屋,她們繼續對我洗腦說來參加這個就是對自己的投資女人要對自己好一點,極力堵在門口牽著我手勸說我,然後在這樣的環境下,我簽訂了他們的電子合同,銷售紅娘事先這邊沒有合同內容進行說明,後續我在退款溝通說是我個人原因操作不當沒有看合同。他們的電子合同直接在我手機發送驗證碼,輸入我手機的驗證碼。

4、後續又來一個紅娘(後面成為紅娘2)對我進行深訪,繼續了解我的情況。刷卡後她們才拿來了合同,紙質的兩頁紙讓我簽字,讓我我輸驗證碼註冊,說沒有別的紙質合同,電子合同讓我瀏覽,期間也沒驗證我的學位證,要我第二天給他們。售前也沒告訴我,怎麼樣算是開啟了服務,4月28號,我因家中發生了重大變故跟紅娘2老師葉老師打了電話,說要延期暫停兩個月,無心再來參加,葉老師答應了暫停。

5、這期間我一直在忙家裡的事,5月15日在網上查了一下世紀佳緣的信息,並查看了很多女孩子受騙的經歷基本都跟我一樣,並連夜登錄網址看了合同內容,感覺自己上當受騙了,看完合同後,發現裡面不公平條款。上面沒有詳細寫明世紀佳緣應盡的責任與義務,該履行的服務細責,大部分內容都是他們可以免責的條款,及對消費者的約束。

6、5月16日我與同事到成都直營店與紅娘及他們謝主任交涉提出要求終止合同,全額退款。

7、在交涉過程中謝主任一直搪塞說簽了合同就是有法律效應,是我自願的,但是我是在他們哄騙誘導且價格不透明的情況下籤的合同,這樣欺騙消費者所簽的合同是不具備法律效力的。

8、5月17日謝主任電話我一個小時,大意是我看了合同也簽了合同,單方面解除合同算我違約,可以退款,但是要扣30%的違約金。我不同意打算繼續投訴他們這種欺騙行為,我未接受任何服務要求他們全額退款。

9、2018年5月19日去門店面談,謝主任跟王姓女子來跟我們面談,我們跟她說合同細節,她們慫恿我們報警,大意就是不要在門店搗亂,這兩位女士特彆強勢的吼我,她們就是這樣對待消費者,終於露出了兇惡的真面目,期間我朋友提出要求售前銷售一起過去,在等待過程中她們的一個男同事冷笑的說我裝受害者,他們才是受害者,我崩潰了,我害了你們什麼?你們就是這樣對待你們的客戶的?我在洗腦的狀態下,在你們未提供任何合同情況下先讓我刷卡,再說合同,合同的霸王條款售前銷售一條認真解釋都沒有!到了警局警員都看不下去了,調解時,問我最低接受扣款多少,我說了個5%,售前銷售冷笑了一下,呵呵,售前時左口一個親愛的右口一個親愛的寶貝,現在就是這幅嘴臉,我第一次遇到為了一點錢良心都不要了,售前售後判若兩人,我問她們敢不敢讓我跟新來會員說說我的經歷,她們語結了,不是身正不怕影子么,想靠著黑暗勢力打壓我譏諷我。現在我還是要求退全款,繼續投訴。

10、我要投訴世紀佳緣成都直營店,地址是(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區下南大街2號宏達國際廣場22樓),誘哄我簽下合同之後,使用我的身份證和手機驗證碼簽署合同,未驗證我的畢業證和工作崗位,我要求終止時,不願意退款,我期間沒有任何服務的情況下,對於沒有查看合同是我個人行為,以她們這種前後不一的行為,我要求全額退款,刪除我的個人信息。

再整理一下:1.銷售紅娘在銷售過程中,未提前知會合同內容,直接誘哄簽訂電子合同,事後推諉是消費者個人行為未關注查看合同。

2.消費者在發現問題需要中止合同時候,雙方協調中要扣30%違約金,我沒接受任何服務,要求全額退款。

3.從開始的會員銷售到電子合同,及後期雙方協調過程,我要投訴世紀佳緣的欺詐行為,要求全額退款。

另附法律條款

我國《合同法》第54條規定,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合同應予撤銷,這不僅是公平原則的具體體現,而且切實保障了公平原則的實現。

根據《<民法通則>》第72條規定,一方當事人利用優勢或者利用對方沒有經驗,致使雙方的權利義務明顯違反公平、等價有償原則的,可以認定為顯失公平。也就說,顯失公平是指合同一方利用自身優勢,或者利用對方沒有經驗等情形,在與對方簽訂合同中設定明顯對自己一方有利的條款,致使雙方基於合同的權利義務和客觀利益嚴重失衡,明顯違反公平原則。

在誘導簽訂合同的過程中:

1 、沒有向消費者解讀合同條款,消費者缺乏知情權;本人是先刷卡的情況下後才簽署合同的,這已經違反了簽訂合同的正規流程。

2、合同本身為霸王條款:工作人員在誘簽合同時,並未對各項條款作出詳細清晰的解釋說明,嚴重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違背了合同法39條規定:「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採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複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

3、合同法第40條規定:「格式條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三條規定的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屬於法律對該合同條款做出的效力評價,無效條款自始無效,不因任何行為而有效。

該合同提供的格式條款限制了會員的合同解除權,該格式合同本身顯失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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