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什麼情形下貸款銀行有權提前收回全部貸款?

在什麼情形下貸款銀行有權提前收回全部貸款?

來自專欄 侵權糾紛

分析一些客戶的銀行貸款合同中,有些地方值得注意,比如:

甲方(借款方)不配合或者拒絕接受乙方(貸款方)對其使用借款情況和有關生產經營、財務活動監督,乙方通知後7日內予以改正,並採取令乙方滿意的補救措施,否則乙方有權提前收回部分乃至全部借款;不能收回的,按逾期借款利率按日計收違約金。

銀行有權提前收回貸款的情況有如下幾種,就給大家都羅列出來,特別注意前兩種。

(一)借款人未按合同規定的用途使用貸款。

(二)借款人拒絕或阻撓銀行對貸款使用情況及抵押物使用進行監督檢查。

(三)借款人違反本合同約定,逾期或未按約定的金額歸還貸款本息。

(四)借款人提供的資料、證明等文件有虛假情況。

(五)發生抵押房屋毀損或價值減少的情形,借款人不按銀行的要求恢復抵押房屋的價值也不提供新的擔保。

(六)未經銀行書面同意,借款人擅自將抵押物變賣、轉讓、贈與或以其他方式處分抵押物的。

(七)借款人所設定抵押的房產遇拆遷,借款人未事先通知銀行,也未清償全部貸款或未落實銀行認可的新的擔保。

(八)抵押物因意外損毀不足以清償貸款本息,而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實新的擔保。

(九)以借款合同項下貸款所購房屋提供抵押的,無法辦理預告抵押登記的;或因抵押人拒絕或拖延獲取房屋所有權證書、拒絕辦理或拖延抵押登記,或非因抵押權人的其他原因,致使抵押權不能有效設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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