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滴滴殺人事件」的思考
來自專欄 產品經理成長札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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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6日凌晨,一名21歲空姐搭乘網約車遇害,隨後鄭州警方鎖定重大嫌疑人劉某華。
5.12日上午經警方DNA比對,確定經打撈上來的屍體即是犯罪人劉某華。
至此滴滴殺人事件水落石出,告一段落。
一個年輕生命的隕落,一個美滿家庭的破裂。地獄空蕩蕩、惡魔在人間,這樣的悲劇讓人心痛。
但心痛的同時我們又不得不去反思:為什麼類似的事件屢見不鮮?我們怎樣才能防止這樣的悲劇再次發生呢?
這種事情的發生是因為沒有引起大家的注意,事後也沒有相應措施嗎?
並不是,相反在我的調查中,我發現滴滴平台對相應的安全隱患有(字面上)相對全面的政策和應對措施。
例如:
1.准入規定:在申請成為滴滴司機時,需要提供身份證、行駛證、駕駛證,需要人臉識別。
在註冊階段,平台引入第三方機構對「三證」信息進行驗真,同時與公安、交通等相關部門協同對接,對司機背景進行篩查,剔除有重大刑事犯罪記錄、吸毒、精神病未治癒等可能威脅乘客安全的人員進入平台。
2.人車不符:2016年滴滴出行已正式上線人車不符的投訴功能,當投訴情況一旦核實,平台將會對司機進行封禁處理,同時與相關主管部門進一步對接信息,加強司機和車輛的運營管理。
3.五大安全功能:從2016年6月份開始,滴滴平台已陸續上線「分享行程」、「緊急求助」、「號碼保護」、「人像認證」和「車型一致」五大安全功能。
上訴規定和功能,我認為是可以極大程度保障乘客的安全的。問題是,在實際運營的過程中,政策是完全落實的嗎?
乘客搭乘的過程中這些功能是好用並且有效的嗎?
滴滴司機經過身份審查進入平台,對於平台的工作,我們無從得知。
我作為一名乘客,並不知司機的身份與車主信息是否一致,我們只能默認一致,僅憑車牌號碼去判斷。
與此同時常常存在的BUG是我們經常會遇到車牌號不一樣的情況,司機們解釋說換了一輛朋友的車。
滴滴官網上寫到2016年他們已經啟用人車不符的投訴功能,用戶發送訂單後可看到「當遇車輛信息不符建議拒絕乘坐並進行投訴」的提示,如在車輛到達後發現不符,可直接點擊頁面右上角的「更多」進行投訴。
但是在我近期的乘坐中並沒有看到相關提示,可能是我在支付寶中使用未下載app,不然也許是我眼瞎。如果是我眼瞎,我可以給滴滴道歉。
這五大功能我能唯一能切實感受到的是分享行程和號碼保護。確實在約車過程中乘客和司機號碼是被保護的,分享行程在界面中也能找到,偶爾也會分享給朋友。
但車型一致無法保證,人像認證無從考證,緊急求助未曾設置過緊急聯繫人。由此可見,那些規定和功能雖然都有,確並沒有達到預期安全保障的效果。
這些現象的產生,我個人認為主要有兩大原因:
其一從大背景上來說,滴滴出行致力於搶佔市場份額,前幾年與uber展開大戰,前段時間與美團激烈鬥爭,實行價格戰。
極強的功力和壟斷之心使他們給予平台管理的力度遠遠不夠。
《深網》在嘗試註冊成為滴滴順風車主時發現,只需上傳本人駕照、本人或他人行駛證即可完,這甚至違背了此前"三證真實"的規定。
我認為這是在與美團等平台的鬥爭中為了搶奪資源,吸引更多的車主而放鬆了准入原則。
其二,在相關政策和功能出台後並沒有完全落實,執行中有諸多漏洞。
我認為滴滴今後的發展應該著重關注「跟進」這個詞。多數情況下,對問題的解決都是有方案,而方案往往不能切實有效的實行,無法跟蹤到最終執行者。
特別是在現在「共享經濟」體的背景下。因為執行方除了自己,還有另一方,甚至是三方執行的結果。平台除了保證自己的管理和執行力度,那麼如何促進和監督另外不可控兩方的執行顯得更重要。
關於這一點,我認為有以下幾個方面可以進行改進:
首先,司機接單需二次人臉識別,而此次行為不存在監督人,也就意味著有機可乘,例如這次事件,犯罪人利用父親的賬號登入,也通過了人臉識別接單。
那麼滴滴是否可以加上預接單的流程,在司機與乘客會面時,在乘客的監督下正式接單,接受人臉識別呢?
其次,不僅乘客可以對司機進行評價,司機也可以對乘客進行評價。從劉某華用他父親的車出門時就已經帶了刀,我們可以大膽推測:他其實是看中到了從前司機對於被害者美貌的評價才搶單的。在此基礎上,滴滴是不是可以對於雙方的評價進行關鍵詞的篩選,讓評價只涉及交易與服務,而不涉及性或者外貌的描述呢?
同時,人車是否相符也許有的乘客並不會在意,或者有在意的乘客未曾看到提示,那麼是否可以設置在乘客上車前必須進行上車確認及人車是否相符的確認,否則司機無法確認已接到乘客,開始行程,以平台的技術強制監督乘客進行確認。
再則,緊急求助需要設置緊急聯繫人,而還有很多乘客沒有這樣的意識,那麼是不是可以強制使用者必須設置至少一個緊急聯繫人,與實名認證一樣,否則無法使用滴滴平台。
最後,對於新功能的上線,多數民眾未曾關注,那是否可以強制客戶更新程序,並在更新後必須觀看新功能使用手冊後才可繼續使用平台約車,以強化乘客對安全功能的了解和使用等。
只有當政策和功能切實有效的實施才能避免悲劇的發生,否則網約車安全保障終究是一紙空談。
這樣說來,都是滴滴出行的失職導致了此次事件么?
從網上的熱度來看,民眾們對滴滴有極大的怨懟,戰火甚至燒到了共享經濟的頭上。
現在網上搜索相關資料,出現的都是「滴滴,不要道歉,我們只要安全下車」、「滴滴殺人事件,共享經濟之殤」這樣的言論。
對此,我還是對滴滴報以同情之心的。
網約車存在安全隱患,難道傳統乘車就沒有安全隱患么?
相信大家都還記得自己大學校園門口停的一輛輛黑車。計程車司機傷人事件也是屢出不窮。
而且會受到傷害的並不僅僅是乘客,司機也會收到乘客的侮辱和毆打,這樣的新聞也並不少見。
所以我們並不應該站在道德的制高點上去指責,滴滴並不是傷害事件發生的源頭,他只是契機,罪惡才是源頭。
在對滴滴的聲討後,社會各界要明白的是自己應該為網約車安全做些什麼。
例如在對此次事件的關注中,我才知道原來「順風車」並不屬於網約車的範疇,而現行的《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並沒有對順風車做出明確的規定,但是相應的法律條款是必要的。
同時,我相信還有很多人不知道專車、順風車有什麼區別,特別像我們這種法律小白,要弄明白他們法律上的區別就更難了。
那麼民眾自己在存有疑問的時候是不是應該去查閱相關資料,提供約車服務的平台是不是也應該提供相應的解釋說明呢?
同時,無論是搭車,夜行,都一定要有防備之心。社會複雜,盡量的去保護自己。
人身安全從來都不是哪一方的責任,每個人都應該對自己和他人負責。
每個人都去想想我們能做點什麼,才是對傷痛最好的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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