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文化史:為什麼轉移到「閣樓」?
來自專欄 法師塔觀察
20世紀60年代是社會史學家們的黃金時期。儘管這一批歷史學家們的主張各有不同,但他們都深受結構主義影響:在他們看來,個體的主體性都是其社會存在的某種表現,個人的行動由其物質存在的因果決定,受到人們在社會關係中所佔據的位置決定。無論是在布羅代爾為首的年鑒派第二代倡導的"總體史""長時段"的歷史,還是在馬克思主義者的"階級敘事"的歷史之中,社會都是一個系統的、由一系列縱向排列的階層組成的單元,個人或階級都被理解成歷史的系統與結構過程的產物,而不是歷史的主體。
在這種敘述模式下,"經濟基礎"與"上層建築"構成了嚴格的二元對立,這種二元之間存在著強烈的因果關係。一個人在社會經濟領域佔據的位置,決定了他的利益所在,這些個體所採取的行動必然是為了自覺滿足該利益。
歷史學界對於這種二元敘事的有力批判,最早來自英國的馬克思主義歷史學家E.P.湯普森。就像我在上篇文章 理解E.P.湯普森:「文化的」馬克思主義者 裡面提到的那樣,湯普森在《英國工人階級的形成》(1963)一書中首先強調了「體驗」的重要性:
「我強調階級是一種歷史現象,而不把它看成一種「結構」,更不是一個「範疇」,我把它看成是在人與人的相互關係中確實發生(而且可以證明已經發生的東西)……當一群人從共同的經歷中得出結論(不管這種經歷是從前輩那裡得來還是親身體驗),感到並明確說出他們之間有共同利益,他們的利益與其他人不同(而且常常對立)時,階級就產生了……階級是人們在親身經歷自己歷史時確定其含義的,因而歸根結底是它唯一的定義。」
在湯普森的「體驗」定義之下,文化不再是經濟基礎「地下室」的附屬衍生品,它本身就是實踐,也是社會關係的生產要素。儘管社會關係隱含於客觀存在之中,但只有明確顯現於表徵,才能充分實現。社會關係並不是一勞永逸的框架(就像中國近現代史經常討論的問題,XXX群體是無產階級嗎?事實上這樣的問題根本不值得討論),而是一種開放的、不斷再創造的過程。人們在感知他們所處位置的過程中,認識到自己的利益,自覺按照這些利益來行動,從而實現主觀意義上的文化認同:它可以是階級,民族,性別,或者其他。
既然認同是一種文化上的主觀認識,那麼也無所謂"虛假認同":例如,儘管部分知乎左翼人士一再強調"民族是發明出來的"、"民族是想像的共同體"(儘管他們很可能只看了個書名),他們認為,這種意識形態構建的虛假認同阻礙了"本質性的"階級身份的認同。但如果我們把認同當做一種符號認知而非社會事實的本質,就會發現,這種意識根本無所謂虛假,而就是其本身,其存在必然反映意義。
「從地下室到閣樓」的新文化史學家們強調這一點:社會事實與作為客體的社會意識之間存在著差異。而社會意識,我們對社會事實的判斷,實際上是對社會事實形成的"話語中介"的反應,而不是對社會事實的直接反應:例如虐待兒童這種社會事實長久以來始終存在,但它被賦予「違法」含義,從而被客體化,卻是近百年以內的事情。當我們談論這一行為違法的時候,我們對它的看法是經歷它的"言說"改造以後的反應:我們事先接受了「虐童違反道德/違法」的社會共識,然後再對這一客觀存在的行為訴諸判斷。虐童這種我們現在是認為違法的事情,放在幾十年前,社會意識並不會這麼認為,這就需要歷史學家們去「發現」這一歷史客體。如果社會意識只是對話語建構的回應,那麼要探索的就是社會背景如何在話語層面上概念化。
在這種框架下,我們得到了一個新的模型:與原來的"存在-意識"二元論不同,新文化史學家們的模型是"存在-話語-意識",主體與客體從而下降至次要地位。在這種模型中,社會存在使得人們傾向於以某種方式行事,但它不會預先規定他們的行為,在社會位置與行動之間,必然存在某種不確定的空間,而這一空間正是由"話語"塑造的。社會條件為個體的行動提供的僅僅是物質層面的限制,但並不決定那些具有某種意義的行動,同樣的社會背景對於不同個體而言引發的必然是不同的認識與決策。因此,歷史學家應該說明的是,為什麼某種特定的歷史背景會產生了某種特定的行為,這種產生是如何運作的,而不是簡單地看做結構性的表現和效應。
新文化史學家們在拋棄傳統的社會物質的因果性關係的過程中,努力地擺脫結構主義敘事中個體的宿命式的陰影,在政治與文化的"上層建築"之中重新找回了人類主體的主觀能動性。但是,這種努力是否會滑向另一個極端呢?那就是另外一個問題了。
本篇特別鳴謝: @Otto 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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