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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延友:如何交叉詢問?——以周文斌案為例

易延友:如何交叉詢問?——以周文斌案為例

來自專欄 抱柱

2015年11月11日,周文斌案「第二季」審理進入第三日。證人胡彪斌再次出庭作證。作為周文斌案第一季和第二季唯一一位出庭作證的證人,這是他第二次來到法庭上。早在2015年2月12日,胡出庭作證,證明其並未向周文斌行賄。而在當天的法庭上,他的證言卻發生了大逆轉。周文斌的辯護人易延友當庭向證人發問。這是一場專業的法庭交叉詢問。

☉ 本文長約4400字,閱讀需時9分鐘

作者:易延友

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導、清華大學法學院證據法研究中心主任

反反覆復的證人:證人可信度的彈劾

在「第一季」庭審中,證人胡彪斌曾在法庭上當庭推翻其先前在檢察院的陳述,向當庭作證:其從未向周文斌行賄;他是因為受到了刑訊逼供,才作出了行賄的陳述。而這一次,胡彪斌卻推翻了自己親口向法庭作出的證言,聲稱自己確實向周文斌行賄過。兩次庭審,出現了兩個截然相反的證言。證人可信不可信?證言可信不可信?兩次證言哪個為真?哪個為假?

圍繞其可信度,易延友展開了律師看似「無關」卻實則環環緊扣的交叉詢問,對證人的可信度進行彈劾。

易延友(辯護人,以下簡稱「易」):你是哪一年出生的?

胡彪斌(證人,以下簡稱「胡」):1962年。

易:上過學嗎?

胡:上過。

易:文化程度?

胡:小學、初中都上過。

公訴人:反對。剛才他哪年出生早就說過了,辯護人不要一上來就問重複的問題。

易:審判長,我解釋一下。我是問了一個重複的問題,我就是想確認一下。他是不是就在文化大革命期間上的學。因為從他的出生年份來看,等到他上學的時候就該文化大革命了。另外,他剛才在簽證人保證書的時候宣讀了保證書的內容,但是他其中有一個字念錯了,所以我們對他的文化程度表示懷疑。如果字都不認識,那這個保證書宣讀了對你還有沒有約束力呢?所以,我們要問一下這個問題。

審判長:請辯護人發問盡量不要重複。

易:上過大學嗎?

胡:上過。

易:在哪裡上的?

胡:在家鄉。

易:江西財大是嗎?

胡:是的。

易:最高學歷是什麼?

胡:碩士。

易:碩士在哪裡讀的?

胡:也是在財大。

易:是脫產的么?

胡:兼職的。

易:走讀的對嗎?

胡:對。

易:你是共產黨員嗎?

胡:不是。

易:你曾經申請加入過中國共產黨嗎?

胡:沒有。

易:有無加入過任何黨派?

胡:無黨派。

公訴人:反對。這個與案件無關。

易:你有宗教信仰嗎?

胡:沒有。

易:你什麼都不信?

胡:也不等於什麼都不信。我相信社會主義,相信共產黨。

公訴人:發問階段應圍繞案件事實來問,不應糾纏於證人有無信仰。

易:為什麼作出不同證言?

胡:我已經說了是因為簽了保證書,我這次來是為了把事實說清楚。

易:你上次也簽了,為何說了與事實相違背的事情呢?

胡:(沉默)

易:「人無信不立」,你聽說過嗎?

胡:這個......(沉默)

易:證人要向法庭如實作證,你不是共產黨員,又無任何宗教信仰,就憑著證人保證書,我們怎麼相信你說的是真的?

易:我還是要回到這些問題上。證人,你有子女嗎?

胡:這個沒有關係。

易:我認為這個有關係。

公訴人:應按照刑訴法圍繞本案有關的問題提問。

易:審判長,我解釋一下,一個人有沒有子女會影響到他作證。一個有子女的父親一定是儘力維護自己在子女面前正面的、高大的、光輝的、誠實的形象。一個人沒子女,那就無所謂了,可以隨意的作證。這與證人的誠信是有關的。所以還是請求法庭讓證人回答問題。

胡:有兩個女兒。

在刑事訴訟中,證人的可信度和證人所提供的證言可信度息息相關。證人受教育程度,有無加入任何黨派,有無宗教信仰和他的社會聲譽、社會評價和可信度緊密相連。同時,是否有兒女,是否有兄弟姐妹,都是影響他作證動機的重要因素。

身不由己的回國

在證人2015年2月出庭作證併當庭推翻其在辦案機關所作出的陳述後,證人胡彪斌並未獲得期盼已久的寧靜。在走出法院——出國——回國,這幾個月中,他的生活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

易:我問一下你的資產有沒有被檢察機關查封、扣押?

胡:這個有一些。

易:你自己個人在南昌有多少資產?

胡:我想不涉及到,要暴露自己的隱私嗎?這(和)案件無關的。

朱明勇:注意,沒有錢怎麼行賄呢?

易:我還是這個問題:你的財產有無被查封扣押?這個問題和他是否能如實向法院陳述是有關的,因為從這個案情來看,他一開始一個說法,後來又變更,再後來到法庭作了證,過了幾個月又來。我們想知道是否有沒有可能基於某種壓力作證?這是相關的。要是證人自己覺得無關的問題都不回答的話,那就沒法問了。你個人有沒有財產被檢察機關查封扣押?

胡:這個應該沒有。

易:還是希望證人直接回答。

胡:最近還是以前?

易:案發以後,有嗎?

胡:有。

易:多少錢?是房產?還是汽車?還是債券?還是其他?

胡:房產。

易:一處?兩處?還是多處?

胡:一兩處吧。

易:兩處。每處多少平米?

胡:具體多少我不知道。

易:就知道有兩處是吧?現在還有在查封的嗎?

胡:解封了。

易:是在(解封)還是已經解封了?

胡:(沉默)

易:除了房產之外,有無其他財產被查封、凍結、扣押?

胡:沒有。

易:公司財產呢?

胡:不太清楚。

易:我再問一下,你剛才說的兩處財產是何時被查封的?

胡:具體不記得了。

易:大體呢?那一年?

胡:沒有交易,所以不清楚。

易:總有手續吧?

胡:我不是太清楚。

易:你是說檢察院沒給你手續?

胡:有沒有不太清楚。

易:怎麼會記不清楚,你有多少財產?

胡:這兩個財產只是不讓轉移,買賣。我記不清。

易:何時讓你不可轉移、買賣呢?

胡:我具體記不清楚了。

……

易:上一次作證是什麼時候,記得嗎?

胡:上一次是什麼時候?2015年2月12號吧。

易:作證完了之後你就去美國了是嗎?

胡:沒有,先去了香港。

易:先去了香港,後來去美國?

胡:我是去加拿大看女兒。

易:那你去香港之後,去鷹潭檢察院前,有沒有回過國?

胡:沒有。

易:一直在國外是嗎?

胡:對。

易:這次8月1號回來是因為你哥哥給你打了個電話,勸你把問題交待清楚。這個問題上午辯護人問了。為什麼給你打電話?他怎麼了解案情的?

胡:問題要說清楚啊。

易:你怎麼知道你上次沒說清楚?

胡:他知道我出庭,交待的不一樣。

易:他知道你法庭上的內容嗎?

胡:大概知道。

易:他知道你給周文斌送錢那些事嗎?

胡:不知道。

易:那他怎麼知道你沒說清楚?

胡:他知道我在法庭上和檢察院說的不一樣。

易:你弟弟有無被檢察機關或公安機關採取過強制措施?

胡:和這個案件沒有關係。

易:你說一下,你弟弟是因為什麼事情被採取強制措施的?你說和這個案件沒有關係,我們需要了解一下到底和這個案件有沒有關係。

胡:具體情況我不是很清楚。

易:是哪個機關採取的?

胡:這些事我不曉得。

易:你和你弟弟感情好嗎?你一點都不關心你弟弟嗎?

胡:因為我自己在國外,沒辦法。

易:你弟弟被哪個機關採取了強制措施你不清楚,你哥哥都那麼關心你,你那麼不關心你弟弟?

易:你之前有無因犯罪受過刑事訴訟?

胡:沒有。

易:之前有沒有因犯罪被採取過強制措施?

胡:沒有。

易:本案是你人生中第一次被檢察機關採取強制措施,是嗎?

胡:對。

公訴人:反對。現在是周文斌受審,和胡彪斌(的)弟弟有沒有被採取強制措施沒有關係。

易:我們嚴重懷疑證人胡彪斌就是因為他上一次向法庭提供了真實證言之後,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廟,他的財產被查封,他的家人被採取強制措施。正是由於這個緣故,他今天又來作證,所以證人必須回答這個問題。

公訴人:首先,今天是由辯方申請證人出庭的。辯方發現證人今天的說法和他們以前了解的不一致,便開始對證人的出庭產生了懷疑。所以公訴人認為這個是有誘導性的。

易:我解釋一下,公訴人說證人是辯護人申請的。從訴訟法的原理來說,控訴人承擔證明被告有罪的責任,應當主動向法院提請證人出庭,讓證人當庭提供證言,證明被告人實施了所控的犯罪行為。但是在我們的法律裡面,我們沒有讓公訴人去主動提起的要求,反而是以書證、筆錄來代替證人當庭作證。辯護人、被告人對於提供不利於己證言的證人,有要求和證人當庭對質的權利。刑訴法第187條,188條關於證人應該出庭作證的規定,也很大程度上是為了滿足當庭對質的權利。我們提問不是因為證人提供的證言不一樣。因為我們本來就想的不一樣,他是公訴方的證人,我們對他進行這樣的提問是理所應當的。

公訴人:首先,辯護人很多的發問是建立在上次出庭的證言是真實的(基礎上),而這個是辯護人主觀的。而今天證人就在庭上,他是否是自願來的,其證言是否是受到了其他壓力,可以直接問證人,而不是通過辯護人的臆想。證人就在法庭上,就可以對其進行發問。第二,對所有的證人是否都應該出庭作證,想必法律並沒有規定。並非所有的證人都應出庭作證。要不,在刑訴法就無必要對187條進行規定。換句話說,要在法院認為有必要的情況下才需出庭。證人胡彪斌是法院認為應當出庭的證人,他今天也來了。上午他就說了上次基於什麼理由說了假話,今天為何回來。他已經回答過了。我們不相信證人的話,而相信辯護人的臆測和推測,這又是合理的嗎?

周文斌:審判長,我講一句話。因為剛才這個爭論,我的辯護人在台上問他這些問題,胡彪斌說和本案無關就不回答。我的辯護人認為有關。為什麼有關呢?在控方出現的證據目錄裡頭已經有他弟弟和哥哥的證言。他剛才說他弟弟和本案一點關係都沒有,他哥哥根本不知道他有無送錢。現在,既然出現了他們的證人證言,能說沒關係嗎?沒關係,證人證言都出到我們這裡來了。所以我的辯護人問這個是有道理的。

易:我覺得你剛才這個問題講得很好,這個問題還是有關的。你弟弟被採取強制措施這個問題你知道嗎?

胡:知道。

易:什麼時候?

胡:具體時間我不是很清楚。

易:那是誰告訴你的?

胡:我哥哥。

易:你哥哥是不是告訴你這個事情了,還讓你回來?

胡:不是,不是同一時間的。

易:哦,分兩次告訴你的?

胡:這個事,我覺得我弟弟被採取強制措施和這個案子是沒什麼聯繫的。

易:我們沒有說你弟弟被採取強制措施和這個案子有關係。但是你自己回國和他被採取強制措施有沒有關係?和你今天到法庭上作證有沒有關係?

胡:沒有關係。

易:你哥哥什麼時候告訴你,你弟弟被採取強制措施了?

胡:我也不太記得,因為我正好出去了幾個月。

易:幾月份總能記住吧?

胡:這個還確實記不清了。

易:那你第一天的事情還能記清楚嗎?

胡:第一天搞了那麼久,第二天天天寫那個悔過書。

易:那你弟弟被採取強制措施你感到震驚嗎?

胡:不感到。這個事沒想過。

公訴人:審判長,我們認為不應該這樣詢問證人。證人他就是如實就自己所知道的事情,對和本案有關的事情作證。

易:你哥哥什麼時候讓你回來的?

胡:不記得了,他一直就(說讓我回來)。

易:你從哪國回來的?

胡:我從加拿大回來的。

易:你哥哥在哪裡?

胡:我哥哥在德國。

易:他在德國給你打電話,叫你從加拿大回來?他是先和你說你弟弟的事,還是先和你說讓你回來的事?

胡:他一直就叫我(回來)。

時隔六個月,證人胡彪斌為何回國作出一次與上次完全相反的證言?人身自由被限制、財產遭查封、親人被羈押,這些在控方證據中沒有被披露的背景在交叉詢問下一覽無遺。

來源:辯護人、中國政法大學刑事辯護研究中心

編輯:石心丨 版式:阿聰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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