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自身有疾病會對責任劃分有影響嗎?

交通事故中,自身有疾病會對責任劃分有影響嗎?

來自專欄 芒果法律課堂

發生交通事故後首先要報警,讓交警處理並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事故雙方當事人可以協商,也可以在交警的組織下進行調解,協商不成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原告需要準備的證據材料有醫療費票據、交通事故認定書等相關證據材料。受害人體質狀況對損害後果的影響對案件的結果會有什麼樣的影響呢?

一、案例

2013年6月12日8時許,在嘉興市秀洲區,陳富良駕駛其本人所有普通客車由南向北行駛,在實施右轉彎過程中,與由東向西行駛沈偉中駕駛沈虹麗、沈霆威乘坐的無牌電瓶三輪車發生碰撞,造成車輛損壞,沈偉中受傷的交通事故。經嘉興市公安局秀洲區分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陳富良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沈偉中無責任。

沈偉中受傷後至嘉興市第二醫院進行治療。2013年12月25日經沈偉中委託,嘉興新聯司法鑒定所出具司法鑒定意見書一份,載明沈偉中之傷構成四級傷殘。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人保嘉興公司要求對本次事故造成沈偉中傷殘的參與度進行鑒定,鑒定意見為交通事故在其頸髓損傷中為直接因素,起主要作用,在構成傷殘等級的比例中佔80%,疾病在頸髓損傷中為誘發因素,起次要作用,在構成傷殘等級的比例中佔20%。

二、裁判結果

本院再審認為,關於沈偉中是否因個人體質狀況而對交通事故導致的損害自行承擔相應責任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

本案司法鑒定意見書雖然明確沈偉中自身疾病為事故損傷誘發因素,起次要作用,在構成傷殘等級的比例中佔20%,但《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陳富良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沈偉中無責任。

因此沈偉中作為交通事故的受害人不存在過錯,其體質狀況對損害後果的影響依法不屬於可以減輕侵權人陳富良責任的法定情形。人保嘉興公司作為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和第三者商業險責任限額範圍內賠償沈偉中的全部損失。

三、律師提醒

1、交通事故發生後應當立即向事故發生地交通管理部門報案;

2、受害人的治療票據、交通費票據等相關票據原件應做保留,為日後維權保留證據;

3、如果與肇事車主協商不成,建議保留證據材料走訴訟途徑;

4、作為交通事故的受害人不存在過錯,其體質狀況對損害後果的影響依法不屬於可以減輕侵權人責任的法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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