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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律指南針】商經法郄鵬恩:真題解析之冒名股東

【上律指南針】商經法郄鵬恩:真題解析之冒名股東

來自專欄 上律指南針教育

  • 真題(多選題)

胡銘是從事進出口貿易的茂福公司的總經理,姚順曾短期任職於該公司,2016年初離職。2016年12月,姚順發現自己被登記為貝達公司的股東。經查,貝達公司實際上是胡銘與其友張莉、王威共同設立的,也從事進出口貿易。胡銘為防止茂福公司發現自己的行為,用姚順留存的身份信息等材料,將自己的股權登記在姚順名下。就本案,下列哪些選項是錯誤的?

A.姚順可向貝達公司主張利潤分配請求權

B.姚順有權參與貝達公司股東會並進行表決

C.在姚順名下股權的出資尚未繳納時,貝達公司的債權人可向姚順主張補充賠償責任

D.在姚順名下股權的出資尚未繳納時,張莉、王威只能要求胡銘履行出資義務

  • 考查考點

冒名股東

  • 關聯法條

《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29條

  • 答案詳解

根據《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29條:「冒用他人名義出資並將該他人作為股東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冒名登記行為人應當承擔相應責任;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以未履行出資義務為由,請求被冒名登記為股東的承擔補足出資責任或者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部分的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據本案所述情節,姚順屬於被冒名的股東,所以對於貝達公司不享有股東權利也不承擔股東責任,ABC表述有誤。

[答案]ABC

  • 技巧運用

「選項觀察法」,縱觀四個選項,ABC全部都認可了姚順作為公司的股東身份,D項否認了這一點,與其餘三項是意思相反的表達。分成3 VS 1兩個陣營,鑒於本題為多選題,應選「3」排除「1」。結合冒名股東相關的知識內容,也很容易選出答案。

  • 考點延伸

冒名股東

冒用他人名義出資並將該他人作為股東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冒名登記行為人應當承擔相應責任;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以未履行出資義務為由,請求被冒名登記為股東的承擔補足出資責任或者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部分的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被冒名者不是股東,既無權利,又不擔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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