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下面這道刑法案例該怎麼看?

假如,我同學一天和我說讓我去買把刀,

1.他要去搞事情,我不知道他具體要實施什麼行為,但大致知道要干不好的事,結果他用那把刀殺了人,我算是共犯嗎?有沒有責任?該判什麼?

2.我就是買了一把水果刀,完全不知道也意料不到他要去殺人,這超出我的主觀意料之外了,應該沒責任吧?

3.我以為他要去搶劫,主觀上默許了,給他買了把刀,結果他去殺人了,我該算什麼?(教唆裡面,教唆他人盜竊,結果他殺人了,是教唆未遂吧?)

(還有,想到~甲和乙實施盜竊共同犯罪,甲放風,乙在屋內實施了計劃之外的強姦,甲客觀上起到了幫助乙實施強姦,只是他不知道,甲肯定不涉及強姦罪啊,這裡是不是可以類比?)


1.他要去搞事情,我不知道他具體要實施什麼行為,但大致知道要干不好的事,結果他用那把刀殺了人,我算是共犯嗎?有沒有責任?該判什麼?

這是個證據判斷的問題。

既然是「搞事情」,按一般人對這個詞的認識,都能理解到是做壞事;而且是拿刀去做,在一般人的認知中,都能猜測出會有惡劣後果。所以推定在「給刀」時,對對方拿刀去做的事情已有概括的故意,不管對方拿刀去幹什麼,都在這一概括故意之內。故成立共同犯罪。一般情況下不會有樓上 韶華 說的過失。

當然,既然只是提供刀具,那通常都屬於從犯,減輕甚至免除處罰。

2.我就是買了一把水果刀,完全不知道也意料不到他要去殺人,這超出我的主觀意料之外了,應該沒責任吧?

這還是證據判斷的問題。在不在你的認識之內,要看客觀的證據,而不在於你個人這麼認為。即也許你真的沒有料到,但是在法律上,會推定你已經料到了。

如果你要作為一個已經給出條件的案例來判斷,則無責。

3.我以為他要去搶劫,主觀上默許了,給他買了把刀,結果他去殺人了,我該算什麼?

這與教唆完全不同。

基於一的描述,你對於他要乾的壞事是概括的故意,而不是具體某一犯罪的故意。只要他乾的壞事沒有超出正常人能夠預料的範圍,都推定你與他成立共同犯罪

(教唆裡面,教唆他人盜竊,結果他殺人了,是教唆未遂吧?)

是。但是你要去詳細看看教唆犯那一章。

(還有,想到~甲和乙實施盜竊共同犯罪,甲放風,乙在屋內實施了計劃之外的強姦,甲客觀上起到了幫助乙實施強姦,只是他不知道,甲肯定不涉及強姦罪啊,這裡是不是可以類比?)

實行過限。不成立強姦的共犯。


我把這個題作為一道司法考試主觀題(這裡不考慮證據的問題,假設題主給的條件全部都是已經證實了的),我按照當前司法考試的觀點挨個作答。

前提:假如,我同學一天和我說讓我去買把刀

第1種情況:他要去搞事情,我不知道他具體要實施什麼行為,但大致知道要干不好的事,結果他用那把刀殺了人,我算是共犯嗎?有沒有責任?該判什麼?

故意犯罪要求行為人認識到危害行為和危害結果。題主所述的這種情況,雖然買刀人沒有認識到具體的行為和結果,但是買刀人對於危害結果所持的是一种放任的心態,即雖然不追求危害結果的發生,但是也不對此持否定態度。這種情況只要求行為人認識到會有危害結果的發生即可成立故意犯罪。由於買刀人買刀的行為是給予了實行犯物理上的幫助,故買刀人應以實行犯所犯罪行的幫助犯論處。

第2種情況:我就是買了一把水果刀,完全不知道也意料不到他要去殺人,這超出我的主觀意料之外了,應該沒責任吧?

是的,這種情況下買刀人不負刑事責任。如果能夠證明買刀人對於實行犯的行為不知情或完全沒有知情的可能性,我們當然不能將殺人的行為歸屬於買刀人。因為行為人殺人的行為完全超出了買刀人的主觀意圖。買刀人雖然客觀上買了刀,但其主觀上並不是為了幫助實行犯殺人而買的刀。而買刀又不是刑法所不允許的行為,所以買刀人的主客觀不相一致,該行為無罪。

第3種情況:我以為他要去搶劫,主觀上默許了,給他買了把刀,結果他去殺人了,我該算什麼?(教唆裡面,教唆他人盜竊,結果他殺人了,是教唆未遂吧?)

這種情況稍微複雜一點。教唆者教唆的是搶劫罪,但被教唆者實行的是殺人的行為,主、客觀不一致,屬於抽象事實認識錯誤,在主、客觀重合的範圍內定罪處罰。由於搶劫罪是侵犯他人人身權和財產權的犯罪,故意殺人罪是侵犯他人生命權的犯罪,所以兩罪在故意傷害罪的範圍內重合。如果被教唆者確實把人殺死了,那麼還應當對於教唆者判處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的結果加重犯。另外,這裡不再評價教唆未遂的情形。

第4種情況:甲和乙實施盜竊共同犯罪,甲放風,乙在屋內實施了計劃之外的強姦,甲客觀上起到了幫助乙實施強姦,只是他不知道,甲肯定不涉及強姦罪啊,這裡是不是可以類比?

這種情況如上文所述,甲的主、客觀不一致,不能將乙強姦的行為歸屬於甲。甲只對二人盜竊的行為承擔刑事責任。

以上。


謝邀。

1.此種情況屬於中立幫助犯,判斷規則在於是否明知對方要實行犯罪行為,且你給予刀的行為是否起到了實質緊迫的促進作用,若是,則成立共犯。定罪根據緊迫性看,如行為並非即刻實行而存在相當時間差,則不成立幫助犯,如存在緊迫性則按故意殺人罪幫助犯處。

2.不成立共犯,無責。

3.幫助行為從客觀論,且具有因果關係,成立故意殺人罪既遂(實行過限,一看因果,二看轉化可能即對過限部分行為是否存在過失,因此根據題設描述對既遂形態負責不對殺人行為負責,依我的理解按盜竊罪既遂論,如果教唆盜竊實際殺人按未遂論)。

(無客觀因果,對強姦行為不負責)


同學,你這些問題很基礎看看書都有答案的。

共同犯罪要求共犯人對犯罪擁有共同故意,不具備共同故意不成立共犯。具體而言包含以下幾種情況。

1.兩人以上共同過失不成立共犯,一故意一過失不成立共犯。至於過失怎麼判斷又是長篇大論,不贅述了。

2.無意思聯絡不成立共犯。一是同時犯不成立共犯,如你我同時殺甲,但事先未通謀。二是片面共犯不成立共犯。即一方認識到與他人共同犯罪,但另一方不知道其存在。如你追殺我的仇人甲,追不上,我在角落將甲絆倒。

3.事先無通謀,事後提供幫助的不成立共犯。

4.故意內容不同的不成立共犯。

5.過限行為不成立共犯。如你我同謀入室盜竊,盜竊既遂後你又放火,我僅在盜竊範圍內與你成立共犯,這就是通說採取的部分犯罪共同說。

6.間接正犯不成立共犯。間接正犯的定義不贅述了。

對號入座吧,不懂再私信我。


標準的坦白從寬牢底坐穿,

你承認猜到他要幹壞事,還給了刀做為幫助,共犯的罪責就很難洗脫。

抗拒從嚴回家過年,

你一口咬定不知道他要幹什麼,問你借刀,你給了,沒有多想為啥,只要不是管制刀具,就是檢方要拿出證據證明你主觀的確知情。。。

一句話,做人別太好奇,不知情,是善意第三者,民法刑法都找不了你麻煩,知情了,就是惡意第三者,有什麼倒霉都算你活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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