瞎子摸象式的爭執 同樣也誤入歧途的經濟學家張維迎先生

瞎子摸象式的爭執 同樣也誤入歧途的經濟學家張維迎先生

來自專欄 源頭的風景

在看了張維迎先生的《林毅夫誤入歧途!》的文章後。不免有點感慨,這是典型的瞎子摸象式的爭執。摸到大腿就是柱子,摸到肚子就是牆啊。

在這篇文章中前面一大段介紹他所學的經歷,各種經濟流派,各種經濟原理,看的人頭暈眼花,什麼新古典經濟,什麼奧地利學派。芝加哥學派。凱恩斯主義,米塞斯-哈耶克理論。

在他的文章中提到:按照奧地利學派經濟學的範式,市場的有效性只依賴於如下假設:(1)人不僅是自利的,也是無知的;(2)人的行動是有目的的,並且只有個體有能力做決策;(3)個人平等的權利得到有效的法律保護,競爭是自由的。這三條假設中,前兩條是很現實的,是誰都無法否認的公理,它們一起,意味著在選擇產業和技術方面,政府不可能比競爭性的企業家做得更好。第三條是否現實,依賴於政府的所作所為,而產業政策恰恰使得這一條難以實現。如果第三條也能實現,競爭性的企業家精神就會不斷創造出新技術、新產品和新產業。市場失靈是政府干預(包括產業政策)的結果,不構成政府干預的原因。

他認為前二條假設是正確的,很搞笑的時,這三條是相輔相成的,缺了一點經濟社會體系都不成立,而且前二條恰都是錯的,第一條,人是自利的但從不無知,社會是有一條基本法則線的,這條線就是第三條法律的基礎。而這條線是存在於每一個人的人心中的。第二條也同樣是錯的,人的行動是有目的的,但個體並不一定能做決策的,人是容易是環境和情緒影響的,他的決策未必是經過理性思考的結果,這是不同的。而且關於人的論述也是錯的,應該是人是趨利的,而不是自利的。而且這利是一定需要分解成二個層面的,一是個體精神層面的利一是物質層面的利,如果沒分解利,經濟學的研究就是一鍋煮沸的粥。你是無從分析透徹的。

最後說下第三條也是錯的,人沒有平等的權力,人只有公平的權利,競爭也從來不是自由的。也不可能是自由的。

人怎麼可能有平等,人生而有異,國家,民族,家庭,個體因素,怎麼可能平等,而公平是指社會提供所有能適合你能力的機會去實現對社會的貢獻的機制。不阻礙你去付出或創造社會價值的可能。這叫公平而不是平等。

競爭怎麼可以完全自由呢?如果完全自由那叫戰爭,戰爭是自由的並且是不講規則的,只要有規則限制,就不可能是自由的。法律恰是那條社會基本法則線的體現,這條社會法則線就是公平法則線,就是付出等於收穫的大眾認同。所有違背此法則的現象都會引發社會情緒的反應。

所以所謂的

經濟學的範式從起點就是錯的。看似差不多,卻是差之毫厘,謬之千里。

然後他的文章重點解說了下企業家精神,這是最搞笑的論述,企業家有什麼精神,企業家的精神就是趨利,而趨利則是所有人的本能。只是人的差異性造成了有的人具有創業的天賦技能,有的人不太適合做優秀的企業家罷了,並不是你劃個圈,指個兔子,別人就能攆到的。

就像有的人運動能力強,有的人語言天賦強,有的人數學計算能力強一樣,社會上很多現象是個體差異造成的結果,而這種結果並不因提倡什麼精神就能改變的。如同千里馬常有,而伯樂卻不常有一樣。你不能提倡什麼千里馬精神,就能把所有的馬都變成千里馬。合理的社會體系是應該是具有伯樂這樣能發掘人的個體差異能力並可把他們放在適合他們的崗位上的體系。

合理的社會應該就是老子的:雞犬相聞,老死不相往來的社會體系。就是每個人只生活在自己的範圍之中,把自己的職責盡到就行,不需要越界,也不需要越職。如同一個穩定的固體,每一個原子都在自己的固定的位置這個固體是最穩定的。

企業家不需要承擔什麼社會責任,這應該由政府來承擔,因為這就是政府的職責。但政府有權去管理每個企業,並可對企業或企業家作出限制和規定。但是這個限制或規定則必須符合付出等於收穫的公平法則。而最關鍵的其實是職責明確,企業家也,政府也好,從社會角度而言都是一種分工,而分工就需要明確職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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