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鑒定結果不滿意,原來還可以這麼辦

對鑒定結果不滿意,原來還可以這麼辦

在與患者朋友們的交流過程中,患者朋友們經常有這些疑問:在醫療案件中,鑒定意見出來之後,法官一定按照鑒定意見判?鑒定結果對自己不利,患者沒有挽回的途徑?

前不久,就有一個患者給我打電話,說他由於左眼視物模糊,去當地醫院做了「左眼玻璃體切除術」,術後效果不佳,先後前往多家醫院診治,最終他的左眼已經無法恢復。他認為醫院在診療行為中存在過錯,造成了他最後嚴重的損害後果,於是將醫院訴至法院。在開庭之後,法院委託了司法鑒定,不久,鑒定結果出來了,結論是院方診斷明確,具有手術指征,診療行為符合診療規範,現有送檢材料無依據證明院方存在過錯。

這個結果出來以後,患者當然不能接受,他認為去醫院治療之前,只是左眼視物模糊,但是去醫院做了手術之後,整個左眼都失明了,無法恢復,醫院肯定存在一定的責任,可是鑒定意見卻說醫院沒責任,這是肯定不能接受的。他問我,馬上就快要開庭了,鑒定意見如此,法官按照鑒定意見來判,難道我就真的沒有挽回途徑了嗎?答案當然是否定的,那麼這種情況應該怎樣挽回呢?

最高人民法院《審理醫療損害責任糾紛司法解釋》第十三條規定:鑒定意見應當經當事人質證。當事人申請鑒定人出庭作證,經人民法院審查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認為鑒定人有必要出庭的,應當通知鑒定人出庭作證。雙方當事人同意鑒定人通過書面說明、視聽傳輸技術或者視聽資料等方式作證的,可以准許。鑒定人因健康原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按期出庭的,可以延期開庭;經人民法院許可,也可以通過書面說明、視聽傳輸技術或者視聽資料等方式作證。無前款規定理由,鑒定人拒絕出庭作證,當事人對鑒定意見又不認可的,對該鑒定意見不予採信。據此,我們可以看出,法律明確規定,鑒定意見應當經當事人質證。假如患者對於鑒定意見有異議,認為鑒定意見不合理,那麼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人民法院經審查同意之後,應當通知鑒定人出庭。假如鑒定人員沒有法律規定的理由拒絕出庭作證的話,那麼法院將對其鑒定意見不予採信。所以,假如患者對鑒定意見不認同,那麼對於鑒定意見的質證就很重要了,那麼如何能夠專業準確地對鑒定意見進行質證呢?

最高人民法院《審理醫療損害責任糾紛司法解釋》第十四條規定:當事人申請通知一至二名具有醫學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對鑒定意見或者案件的其他專門性事實問題提出意見,人民法院准許的,應當通知具有醫學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前款規定的具有醫學專門知識的人提出的意見,視為當事人的陳述,經質證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由此可見,患者如果對於鑒定意見有質疑,那麼他是可以申請有醫學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幫助他對鑒定意見進行質證,有專門知識的人提出的意見視為當事人的陳述,經過質證是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的。

綜上,患者對於鑒定結果不滿意也並非沒有挽回的餘地,其關鍵就在於對鑒定意見的質證,但是由於一般的患者不懂相關的醫學知識,所以對於專業性問題的質證存在困難。因此,假如患者想更專業的對鑒定意見提出質疑,甚至推翻鑒定意見,那麼他需要請一個醫學方面的專家幫助他進行質證,這樣以來經過質證之後,醫學專家的意見就可以作為認定案件的依據,那麼法院最後就可能不按照之前的鑒定意見來進行裁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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