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名下的貸款誰負責
來自專欄 信貸家
客戶Y先生來銀行申請20萬元貸款,查詢徵信發現,他有一筆8萬元的貸款逾期長達24個月,至今未結清。
問及此事,客戶理直氣壯:我朋友用我的名義貸的款,不是我用的,他還不了就一直掛著。
不管客戶怎麼解釋,誰用你的名義貸款,誰用你的信用卡,發生逾期或不良,都會記到你頭上。銀行只能把你當作實際用款人或用卡人,這個問題沒爭議。
即使真的是別人用的,信貸調查人員也沒法解釋,這個理由在貸審會上你說不出口。
在管理學領域,有一句話叫做:誰做決定誰負責!
為什麼很多單位官多事難辦,就是因為怕提責任,不做決定,一個請示轉七八道彎、七八個人簽字,還在進行「請審閱」。作為信用主體的自然人來說,珍惜自己的信用就是從管理自己的行為開始,你既然做決定讓朋友以的名義申請貸款,就要承擔對方違約的後果,追究下去,可能還有貸款欺詐的責任。
那麼,前面的案例中,Y是不是把那8萬元貸款結清就可以申請貸款了?也未必。
銀行的信貸政策中都有明確規定,過去12個月或過去5年逾期次數不能超過若干次,同時還規定,沒有超過90天逾期等等,Y的貸款早已超過90天,五級分類早已是不良貸款,妥妥的黑名單,要洗白,需要結清上述貸款5年以後,你說悲催不悲催?
早些年也遇到過這樣的徵信,客戶有2筆貸款和4張信用卡,過去24個月,這些賬戶共有13次逾期記錄,按照信貸政策,雖然超出「過去12個月逾期不超過2次」的標準,但特殊情況可以申請特批,於是客戶經理說,這些逾期都是非惡意逾期,客戶業務太忙,經常忘記,還拿客戶的銀行流水來證明,那些逾期金額都很小,大多都在幾百元、3千元以內,近半年的銀行流水餘額大多保持在3000元以上,似乎有道理啊,誰沒有個忘記的時候?
?審批人員說,不是不讓你忘記還,問題是,24個月有13次逾期,再說他信用記錄良好,那是說假話不怕雷劈呀!
既然逾期了,總得有個人為此事買單。在信貸業務領域,同樣存在,誰做決定誰負責!如果做了決定卻沒有人負責,這個社會的秩序就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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