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是否有權要求履行同居權
來自專欄 律師黃人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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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索要同居權不受理
結婚,為人生之大事、喜事,古有洞房花燭夜為人生四喜之一的說法。對於婚姻的理解,我國學者一般解釋為婚姻是指為當時社會制度所確認的、以兩性互為配偶為目的的結合。男女雙方結婚後,夫妻之間基於婚姻關係會產生的相互的人身權利和義務,而同居權就是其中之一。
同居是指男女雙方共同生活,包括夫妻共同寢食、相互輔助和進行性生活。共同生活的一個固有要素是共同居住,即同吃、同寢、同作和同住所,具有人身屬性,而性特權尤為突出,包括滿足相互間合理的性慾要求的權利。同居權是婚姻關係中的最基本的權利,它是基於婚姻的自然屬性而派生出來的一項權利。一般人都明白結婚意味著共同起居,相互之間的性生活,這也是義務。然而,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狀況、人們思想觀念的變、個人身體因素和受外國婚姻觀的影響,有些人拒絕履行同居權,那麼配偶如何保護自己的同居權呢?是否能夠通過訴訟得到保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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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配偶一方請求履行同居權的請求在現有法律中找不到依據,婚姻雙方之間的性生活問題究竟是一種權利還是一種義務或都不是,我國現行婚姻法沒有做出規定。從倫理上看,夫妻間好象應該盡同居的權利義務,對於權利人來說,它表現為同居請求權,而對權利的相對人來說,則表現為同居義務,但從法律規定的男女平等原則以及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平等、夫妻互相尊重這些規定來看,夫或妻的任何一方在行使權利時,不受任何一方的強制,故請求履行同居權缺乏法律依據。
其次,判令對方履行同居權,失之意義。假設法院受理並判決支持權利人的請求,但是從法律文書的執行角度來看,該判決也是無法執行的,因為法院更不能強制要求義務人履行同居義務或通過其他方式代替履行。既然若這樣判決也無法執行,那麼作出這樣的處理也就失去了意義,也不利於維護法律的嚴肅性、莊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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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雖然我國早期婚姻法和有些國家規定了,夫妻有同居權。但有些國家法院判決義務人要履行同居權後,義務人仍不履行的話,權利人可以通過申請扣押收入或要求賠償等方式迫使義務人履行,也有國家認為認定不履行同居權,視為遺棄,是分居的法定理由之一。當面對配偶不履行同居權時,權利人可以《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一條規定和「舉輕以明重」原則,請求離婚。
目前我國已有學者建議將同居權寫入婚姻法,並對不履行同居的行為作出處理,為同居權填補司法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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