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內財產協議公證後就高枕無憂了嗎?

婚內財產協議公證後就高枕無憂了嗎?

來自專欄 離婚大師說

作者:吳傑臻律師,廣東廣強律師事務所副主任暨高級合伙人,家事律師,廣東省法學會婚姻法研究會理事。

很多人以為簽了個夫妻財產協議,把財產全公證給你,這樣就無憂了。

但人們忘了一件事情,對方究竟有多少債務呢?

舉個例子,男方出軌了,想回歸家庭,關注契約男女的朋友們就會想到來一個財產協議。

家裡的財產也不是很多,就3套房子吧,其中一套沒貸款,兩套有貸款。

還有一輛寶馬7系,有50多萬貸款,有幾家公司資金鏈不是很好,也借了幾百萬。

那麼,簽個財產協議約定3套房子和寶馬車歸女方,債務由男方負責償還。

這樣會有什麼問題?

如果男方生意做得風生水起,把債務都還清了,那就沒問題。

可是,誰也沒法保證他能做得好,對不對?

如果資金鏈斷了,還不起債務,會怎麼樣呢?

首先,如果女方不自己去還房貸,銀行就會拍賣兩套房子。這兩套房屋月供1萬多,女方工資只有6000多,怎麼還得起呢?

接下來要有一堆債權人起訴還債,把3套房子、寶馬車、公司股權全部查封了。

可能你會有疑問,2018年不是出了新規,沒有共同簽字的債務是個人債務嗎?怎麼查封我的財產了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十四條規定:對被執行人與其他人共有的財產,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並及時通知共有人。

這三套房子寫著夫妻倆的名字,當然可以查封了。

即使房子、車子都寫著女方名字,債權人只要把夫妻倆都起訴了,就可以查封。

當然,接下來法院很可能判決債務與女方無關。

那麼,已經約定給女方的財產是不是就保住了呢?

事情不會那麼簡單的。

《合同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撤銷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夫妻之間的財產約定,實際上是無償把本屬於自己一半的財產轉讓給了對方。在此之前,男方已經欠了一屁股債。這個財產協議已經損害到債權人的利益了。

所以,債權人可以起訴撤銷這份夫妻財產協議。

這個場景放在離婚協議上,效果也是一樣的。

如果在離婚協議上把三套房子、車輛都給了女方,債權人同樣可以要求原本屬於男方的一半來清償債務。

這種「凈身出戶」、「不對等」的財產協議或離婚協議,遇到債務纏身的家庭,是要面臨這種風險的。

所以,不管你多恨這個對方,你都要求神拜佛讓TA發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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