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稅負差異的問題
本人稅收專業,大三,一直對稅制很感興趣。看過一些文章以及一些觀點,對於增值稅不同的稅率導致的稅負差異一直存有疑問。以下內容為與老師討論結果。
疑問:同樣按17%抵扣進項的納稅人是否適用6%計算銷項的比17%的稅負輕?
以銷售奶茶為例,假設某牌子的瓶裝阿薩姆奶茶按銷售貨物適用17%的稅率,而諸如一點點等同樣是賣奶茶按銷售餐飲服務適用6%的稅率,但是他們購進的原材料都適用17%抵扣進項稅,是否一點點比阿薩姆的稅負輕?
然後我想到用假設的數據計算一下,設定阿薩姆和一點點有相同的進項和銷售額,比較稅負差異,如表格:
計算完之後我的疑問更大了,因為如表格所見,阿薩姆比一點點的應納稅額是多的,但是並沒有影響企業的利潤。因為對於阿薩姆而言,手中的實際流動資金為:351-117=234,其中34用於交稅,剩下的200留在手中;而對於一點點而言,手中的實際流動資金為:318-117=201,其中1用於交稅,剩下的200留在手中。這樣一看,阿薩姆和一點點都留了200在手中,阿薩姆並沒有比一點點「稅負重「,這是怎麼回事?
後來我與老師討論以後,問題的答案回到了稅收學原理上。
雖然增值稅的設計為價外稅,稅負層層轉嫁由消費者承擔,但其實增值稅並不比其他稅種例外,稅負是由供方和需方共同承擔的,下面詳細說明。例如,在我的假設中,阿薩姆和一點點的銷售額,或者說阿薩姆和一點點的售價(假設都只賣出了一份,則銷售額為售價),完全由企業自主定價了,這個假設在現實中是不可能成立的。在題中,阿薩姆的零售價格是351,一點點的零售價格是318,每一個價格都是「成本100+利潤200+增值稅「,將增值稅完全加到價格裡面轉嫁給消費者,從而造成了適用不同稅率的企業並不產生不同稅負的情況,但現實的情況很有可能是奶茶市場已經是完全競爭市場,已經有了市場均衡價格,每個生產者並沒有自主定價權,假如奶茶市場價是——300,如果阿薩姆按351或者一點點按318銷售,是銷售不出去的,他們只能按300賣,因此我們可以倒推出不含稅的銷售額:
在這種情況下,可以看出阿薩姆和一點點的稅負狀況就不同了。對於阿薩姆而言,手中流動資金的情況是:300-117=183,其中43.59用於交稅,剩下的139.41留在手中;對於一點點而言,手中的流動資金情況是:300-117=183,當期沒有應納增值稅反而產生了0.02的留抵稅額,183全部留在手中。在此時,就可以看出來,在同樣適用17%抵扣進項的企業中,按17%計算銷項的阿薩姆要比按6%計算銷項的一點點稅負重。
然後又引出了我的新疑問,這樣的稅負差異會不會使企業更願意成為銷售一點點而不是阿薩姆的企業?老師的回答是,不排除有這種傾向,但在現實中,適用6%計算銷項的行業其實進項並不會有很多。而且諸如一點點的這種奶茶店,很有可能是小規模納稅人,並不按照抵扣法計算增值稅。
當消費需求彈性為無彈性的時候,才會實現銷售方將稅收負擔完全轉嫁給消費者的情況,現實生活中基本不存在這種商品,稅負還是由供需雙方共同承擔的,具體誰承擔的多少,主要看雙方的彈性大小。
舉得例子可能不夠科學,比如阿薩姆和一點點可能不是特別具有可比性,但重點還是放在稅負承擔上啦,以上僅為一種思路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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