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色娘子軍》:中央芭蕾舞團VS梁信

《紅色娘子軍》:中央芭蕾舞團VS梁信

2018年1月2日下午,中央芭蕾舞團發布關於芭蕾舞劇《紅色娘子軍》著作權事宜的「嚴正聲明」,因措辭特殊引起社會廣泛關注。此事源於芭蕾舞劇《紅色娘子軍》著作權糾紛案:20世紀60年代,中央芭蕾舞團根據梁信創作的《紅色娘子軍》電影劇本,改編為芭蕾舞劇《紅色娘子軍》並公演。2011年梁信通過法律途徑起訴中央芭蕾舞團侵權。

那麼中央芭蕾舞團是否侵犯了梁信的表演權之獲得報酬權、署名權呢?讓我們跳出紛爭,歸零梳理一下。

一、電影文學作品《紅色娘子軍》的著作權人是誰?

百度百科顯示:梁信,1945年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1953年,調中南軍區任專業創作員。1956年,梁信進入電影界,擔任影片《西遊記》的服裝指導。1958年,去海南島體驗生活,創作了電影文學劇本《紅色娘子軍》,1960年由謝晉導演拍成影片,獲第1屆大眾電影百花獎最佳故事片獎,並在雅加達舉行的第3屆亞非電影節上獲萬隆大獎。1962年,調廣州部隊政治部創作組。1983年,獲中國人民解放軍文藝獎。

按照我國《著作權法》包括1991年6月實施的《著作權法》及2001年10月和2010年2月先後兩次修訂的《著作權法》規定,公民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或其他組織)工作任務所創作的作品是職務作品。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或其他組織)的物質技術條件創作,並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或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工程設計、產品設計圖紙及其說明、計算機軟體、地圖等職務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權,著作權的其他權利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或其他組織)享有,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或其他組織)可以給予作者獎勵。

根據現有公開資料推斷,梁信先生在1958年應是軍人身份,在享有現役軍人薪資待遇的情況下,攜軍隊介紹信在邊防要地海南島體驗生活時,創作了電影文學劇本《紅色娘子軍》。且在那個特殊時代,這類敏感題材的責任並非個人所能擔負,責任承擔者應該也是梁信所在單位。

故依據現有公開資料,筆者認為電影文學作品《紅色娘子軍》系職務作品,梁信先生僅享有署名權,著作權的其他權利歸梁信當時所在單位。

二、中央芭蕾舞團並未侵犯梁信的表演權之獲得報酬權。

中央芭蕾舞團的芭蕾舞劇《紅色娘子軍》雖改編自梁信創作的《紅色娘子軍》電影劇本,但因電影文學作品《紅色娘子軍》的著作權之財產權歸屬於梁信當時所在單位,故不論是否涉及支付報酬,均與梁信先生無關,故中央芭蕾舞團並未侵犯梁信的表演權之獲得報酬權。

三、中央芭蕾舞團並未侵犯梁信的署名權。

《著作權法》第十條規定: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該表述包括三層含義,一是署名權的權利主體是作者,二是署名權的載體是作品,三是署名的目的在於表明作者身份。《著作權法》第十一條規定:如無相反證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作者。《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定:在作品或者製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視為著作權、與著作權有關權益的權利人,但有相反證明的除外。可見,在作品上的署名行為具有判斷著作權權屬的初步證明效力,能夠表明作者與特定作品之間的緊密聯繫。而在相關網頁上的署名行為並不具有法律賦予的表明作者身份的推定效力。因此,作品是作者享有署名權的前提和載體,離開作品,就不存在侵害著作權法意義上的署名權。為宣傳芭蕾舞劇《紅色娘子軍》而製作的網頁並非作品本身,更非電影文學作品《紅色娘子軍》,不具備全面傳達相關信息的功能,為在有限時間、空間內快速吸引公眾的注意力,相關網頁通常會載明作品中最精彩、最引人關注的要素,而電影文學作品《紅色娘子軍》作者署名顯然不構成其必備要素。我國著作權相關法律未對此作出規定,同時,芭蕾舞行業亦不存在相關的行業慣例,而且,中央芭蕾舞團已經在多份不同年代的節目單中載明「根據梁信同名電影文學劇本改編」字樣,客觀上足以使公眾知悉梁信的電影文學作品《紅色娘子軍》作者身份,故梁信主張中央芭蕾舞團在其網站頁面上介紹芭蕾舞劇《紅色娘子軍》時未為其署名,就侵害其署名權,缺乏依據,不應支持。

以上學術觀點,僅依據有限信息而作。如有相反證據、觀點,歡迎交流。

推薦閱讀:

TAG:紅色娘子軍 | 芭蕾舞 | 中央芭蕾舞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