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法規課程複習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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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1簡答)

1.建設法規的概念

建設法規是指國家權力機關或其授權的行政機關制定的,旨在調整國家及其有關機構、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公民之間在建設活動中或建設行政管理活動中發生的各種社會關係的法律、法規的統稱。

可簡稱為:調整建設活動或建設管理活動中各種社會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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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設法律關係的概念

1)法律關係:法律規範調整一定社會關係而形成的權力與義務關係。

2)建設法律關係:由建設法律規範所確認的,在建築業管理和建設活動過程中所產生的權利、義務關係。

3.法律關係三要素:主客體、內容

建設法律關係主體(參加建設活動,受建設法律規範調整,在法律上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當事人,即建設活動的參與者:(1)國家機關(2)社會組織(3)公民個人

建設法律關係客體(主體享受權利、承擔義務所共同指向的對象,即標的):(1)物(2)財(3)行為:指人的有意識的活動,如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招標代理等;(4)非物質財富

建設法律關係內容:建設法律關係的內容即建設活動參與者具體享有的權利和應當承擔的義務。

4.建設法規體系:建設法規體系是指把已經制定的和需要制定的建設法律、建設行政法規與建設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等銜接起來,形成一個相互聯繫、互相補充、互相協調的完全統一的體系。

5.建設法規體系的構成:我國的建設法規體系,是以建設法律為龍頭,建設行政法規為主幹,地方性法規、建設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為枝幹構成的。

第二章(選擇判斷)

1.企業資質管理制度指,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從事建設活動有關企業的人員素質、管理水平、資金數量、業務能力等進行審查,以確定其承擔任務的範圍,並頒發相應資質證書的一種制度。

2.工程勘察企業資質分級:(記住各個行業設置了什麼等級)

1)工程勘察綜合資質:只設甲級;2)工程勘察專業資質:設甲級、乙級,根據工程性

質和技術特點,部分專業可以設丙級;3)工程勘察勞務資質:不分等級。

工程設計企業資質分級:

工程設計資質分為工程設計綜合資質、工程設計行業資質、工程設計專業資質和工程設計專項資質。 ?

1)工程設計綜合資質只設甲級;2)工程設計行業資質、工程設計專業資質、工程設計專項資質設甲級、乙級。根據工程性質和技術特點,個別行業、專業、專項資質可以設丙級,建築工程專業資質可以設丁級。

3.施工企業資質分類和等級: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勞務分包

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總承包企業資質分為特級、一級、二級、三級。地基與基礎工程專業承包資質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勞務分包企業不分級。

4.工程監理企業資質:工程監理企業資質分為綜合資質、專業資質和事務所資質。1)綜合資質、事務所資質不分級別。2)專業資質分為甲級和乙級;其中,房屋建築、水利水電、公路和市政公用專業資質可設立丙級。

5.勞動法律制度的主要內容:(1)勞動者的權利和義務。(2)促進就業制度。(3)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4)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和工資:勞動者每日工作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時制度;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5)勞動安全衛生。(6)社會保險。

6.勞動合同的類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7.勞動合同的訂立

?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

?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8.勞動法的調整對象:勞動法的調整對象是勞動關係以及與勞動關係密切聯繫的其他社會關係。

9.(理解就行)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

續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0.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理解就行)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欺詐、脅迫、乘人之危)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 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11.發生勞動爭議的解決辦法:協商、申請調解、申請仲裁、訴訟。

12.

擔保方式為 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

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保證人是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公民。國家機關、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為保證人。

抵押: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抵押財產的佔有,將抵押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或權利移交債權人佔有,將該動產或權利作為債權的擔保。分為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動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動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留置:指在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中,債權人依照合同約定佔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規定留置該財產,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定金: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為了擔保合同的履行,預先支付另一方一定數額的金錢的行為。 ? 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 20%。 ? 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回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 當事人在合同中既約定定金又約定違約金時,雙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13.工程擔保(記住百分比)

? 投標擔保:投標保證金一般不得超過投標總價2%

? 履約擔保:履約擔保一般為合同金額的10%

? 支付擔保:支付擔保一般為合同金額的20-25%

? 預付款擔保:預付款擔保額度為預付款數額

? 工程保修擔保:保修金一般不超過合同總額的5%

14.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為3年需要延期的應於期滿前3個月申請辦理延期手續,有效期延期3年。

15.工程保險是指承保建築、安裝工程在建築安裝過程中因遭受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的損失給予補償的保險。屬於財產和人身保險範疇。

16.已開辦的工程保險包括(P63):建築工程一切險、安裝工程一切險和建築意外傷害保險。

第三章(考概念,無大題,一書兩證)

1.城鄉規劃的概念:城鄉規劃是指,為了實現一定時期內城鄉經濟和社會發展目標,確定城鄉規模和發展方向,合理利用土地,協調城鄉空間布局和各項建設所進行的綜合部署及具體安排。

2.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的原則

總體原則:城鄉統籌、合理布局、節約土地、集約發展和先規劃後建設。

3.城鄉規劃的內容:城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村莊規劃。

4.城鎮體系規劃一般劃分為

全國城鎮體系規劃,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兩個層次。 ?

城鎮體系規劃期限一般為20年。 ?

全國城鎮體系規劃由國務院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編製,報國務院審批。用來指導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編製。 ?

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組織編製,報國務院審批。

5.城市和鎮的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

城市、鎮控制性詳細規劃:

? 是以經過批准的城市、鎮總體規劃為依據,對城市、鎮建設用地的使用性質、使用強度以及道路、工程管線、公共配套設施、空間環境等做出控制要求的規劃。

? 是審批城市、鎮建設用地和建設項目的法定依據,城鄉規劃部門不得違法調整已經依法批准的城市、鎮控制性詳細規劃,不得違反城市、鎮控制性詳細規劃來審批城市、鎮建設用地和建設項目。

? 城市、鎮控制性詳細規劃分別由城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鎮人民政府組織編製,報上一級政府審批。

城市、鎮修建性詳細規劃: ?

? 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鎮人民政府可以組織編製重要地塊的修建性詳細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應當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

? 利用修建性詳細規劃指導各項建築和工程設施的設計和施工。

6.「一書兩證」分別指: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選址意見書的概念:選址意見書是指建設工程在立項過程中,上報可行性研究報告必須有由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的關於建設項目選在哪個城市或者選在哪個方位的意見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是建設單位在向土地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徵用、劃撥土地前,經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確認建設項目位置和範圍符合城鄉規劃的法定憑證。

建築工程規劃許可證是有關建設工程是否符合城鄉規劃的法律憑證

第四章(土地出讓轉讓)

1.(掌握)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以土地所有者身份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期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並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

?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是國有土地;集體所有土地,經依法徵用轉為國有土地後,該幅國有土地的使用權方可有償出讓。

2.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方式:1、拍賣 2、招標 3、協議 4、掛牌交易

拍賣又稱競投、拍讓,指土地所有者代表在指定的時間、地點,組織符合條件的土地使用權有意受讓人到場,就所出讓使用權的土地公開叫價競投,按「價高者得」的原則確定土地使用權受讓人的一種出讓方式。

招標:在指定的期限內,由符合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以書面投標形式競投某地段土地使用權,選擇出讓人和收取出讓金的土地使用權出讓方式。

掛牌交易:土地最低交易價透明;容許思考,競爭平和;對穩定地價起到一定作用。(注意:掛牌時間不得少於10個工作日)

協議:可以理解為土地使用權受讓方直接向有關機關提出有償使用土地的要求

3.土地使用權劃撥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

土地使用權劃撥方式包括:一是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使用者使用;二是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費用後使用。劃撥土地使用權無使用期限限制

4.(掌握)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單獨或者隨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轉移給他人的行為。

(理解)轉讓方式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等。

出售:即買賣,是指從國家手中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受讓者經過一定程度開發的土地或者具有土地使用權的地上建築物、設施出賣給第三人,而由此將土地使用權轉移給第三人的行為(土地使用期限不變); ?

交換:即交易,是指當事人雙方約定互相轉移土地使用權或一方轉移土地使用權,另一方轉移金錢以外的標的物的行為。以物易物是其基本特徵; ?

贈與:指贈與人自願把自己的土地使用權無償轉移給受贈人一方的行為

5.土地使用權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作為出租人將土地使用權隨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租賃給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

6.土地使用權抵押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其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作為清償債務的擔保的法律行為。

7.土地使用權期滿後的續期

?土地使用權期滿後的續期是指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使用期屆滿後,依照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原土地使用權受讓人繼續使用該塊土地。 ?

需要續期的應重新簽訂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辦理登記。

?一般情況下要提前6個月提出申請。 ?

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

8.土地使用年限(住宅70年,商業娛樂40年,其他各種50年)

第五章(出案例分析,注意看書上例題)

1.(掌握)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規模標準:

? 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 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採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 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的採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 單項合同估算價低於前三項規定的標準,但項目總投資額在3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2. 開展招標投標活動的原則:公開、公平、公正、誠實信用

3.《招標投標法》規定,工程建設項目招標可採取公開招標或邀請招標方式。

4.公開招標的工作程序

5.資質預審

招標人可以根據招標工程的需要,對投標申請人進行資格預審,也可以委託工程招標代理機構對投標申請人進行資格預審。

?

投標資格預審的內容:

企業營業執照和資質證書 企業簡歷 自有資金情況 全員職工人數

近三年承建的主要工程及其質量情況

現有主要施工任務

6.(理解)招標文件開始發售到投標文件提交截止之日為止,最短不得少於20日。對招標文件的修改或澄清,最少在投標截止時間前15日進行。

7.唱標:價格、工期、質量。 ?

廢標(記住):①標書未加密封;②投標單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權委託人未如期參加開標會;③投標書無相應的投標文件;④未加蓋投標單位公章或無法定代表人簽字;⑤未按規定時間遞交標書。

8.評標組織 ?

評標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

?

人數:5人以上的單數,專家庫抽取的專家不少於總人數的2/3。 ?

評委會成員名單在中標結果確定之前應當保密。

9.定標是招標人享有的選擇中標人的最終決定權、決策權。招標人應當在投標有效期截止時限後30日內確定中標人。在確定中標人之前,招標人不得與投標人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

10.中標人確定之後,招標人應當向中標人簽發中標通知書,並同時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的人。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

第六章

1.(掌握)建築施工許可證是指建築工程開始施工前建設單位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的可以施工的證明。

2.(掌握)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已經辦理該建築工程用地批准手續;(二)在城市規劃區的建築工程,已經取得規劃許可證;(三)需要拆遷的,其拆遷進度符合施工要求;(四)已經確定建築施工企業;

(五)有滿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六)有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 (七)建設資金已經落實;(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3.施工許可證的時間效力

建設單位應當自領取施工許可證之日起3個月內開工。因故不能按期開工的,應當向發證機關申請延期;延期以兩次為限,每次不超過3個月。既不開工又不申請延期或者超過延期時限的,施工許可證自行廢止。

4.工程轉包:承包單位承包建設工程後,不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給他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其他單位承包的行為。

5.工程分包:工程的承包單位(總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建設任務中的一部分(除主體結構)通過合同委託給其他單位完成的行為。

6.違法分包

1)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的;

?

2)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中未有約定,又未經建設單位認可,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部分建設工程交由其他單位完成的;

?

3)施工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的;

?

4)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建設工程再分包的。

7.提倡對建築工程實行總承包,禁止將建築工程肢解發包。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單位完成的建築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單位。

8.安全生產包括: ? 控制施工人員的不安全行為;

? 控制物的不安全狀態; ? 作業環境保護。

12. 安全生產管理體制:「企業負責,行業管理,國家監管,群眾監督」。 ?

安全生產方針:「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

14.工程保修期從竣工驗收交付使用之日起計算。 ?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

? 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築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5年;

? 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採暖期、供冷期;

? 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

第七章不考

第八章

1.拆遷補償的方式:實行貨幣補償、房屋產權調換

2.房地產交易是指,房地產交易主體之間以房地產這種特殊商品作為交易對象所從事的市場交易活動。

房地產交易包括:房地產轉讓、房地產抵押、房屋租賃三種形式

3.房地產交易市場管理的內容:

1)審核市場主體條件(賣方資質),檢驗市場客體條件(房地產權屬證書);

2)管理房地產價格(交易價格、管理辦法、監督);

3)管理房地產交易合同(交易主體審查,無效合同認定、交易合同登記歸檔、核定交易價格);

4)辦理權屬轉移、登記領證等手續;

5)收取契稅、轉讓金和手續費;

6)查處違法、違章行為(違規預/銷售、發布虛假廣告、炒賣房號、捂盤惜售、囤積房源以及僱人炒作)。

4.房地產轉讓是指房地產權利人通過買賣、贈與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將其房地產轉移給他人的行為。

5.房地產轉讓的條件

?房地產轉讓時,房屋所有權和該房屋佔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轉讓。下列房地產不得轉讓:

? 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但不符合以下規定:1)按照出讓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2)按照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屬於房屋建設工程的,應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25%以上;3)屬於成片開發土地的,依照規劃對土地進行開發建設,完成供排水、供電、供熱、道路交通、通信等市政基礎設施、公用設施的建設,達到場地平整,形成工業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

? 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 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的;

? 共有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

? 權屬有爭議的;

? 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

?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轉讓的其他情形。

6.房地產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產以不轉移佔有的方式向抵押權人提供債務履行擔保的行為。

下列房地產不得設定抵押:(理解就行)

? 權屬有爭議的房地產;

? 用於教育、醫療、市政等公共福利事業的房地產;

? 列入文物保護的建築物和有重要紀念意義的其他建築物;

? 已依法公告列入拆遷範圍的房地產;

? 被依法查封、扣押、監管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的房地產;

? 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房地產。

7.物業管理違法行為的構成要件:(1)違法性;(2)危害性;(3)可罰性。

第九章

1.(掌握)工程索賠是指在工程合同履行過程中,合同當事人一方因非自身責任或對方不履行或未能正確履行合同而受到經濟損失或權利損害時,通過一定的合法程序向對方提出經濟或時間補償要求的行為。

2.工程索賠的起因(承包商→業主):1)不可控因素:地質條件變化、異常惡劣的天氣、不可抗力、戰爭動亂、通貨膨脹、法規政策調整、外匯匯率變化、古迹文物出現。2)業主/工程師的原因:未及時提供場地或圖紙資料、設計變更、工程範圍增加、付款不及時、管理工作滯後等。3)甲分包單位的原因:質量、工期、安全出現問題,人員配備不足、甲供材料設備供貨遲緩等。

(索賠須在索賠事件發生後28天內,向工程師發出索賠意向通知)

3.仲裁法的原則: (特點)

? 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雙方自願;(自願性是最大特點)

? 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原則;

? 獨立公正仲裁原則;

? 一裁終裁原則:仲裁做出後,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也不予受理。

4.仲裁庭的組成:3名仲裁員或1名仲裁員。 ?

5.仲裁與訴訟的比較:

項目 仲裁 訴訟

程序 簡單 完備

時間 快 長

費用 低 高

公開度 不公開 公開

裁決 一裁終局 二審終審

簡答題(押了六個,中不中聽天命)

1.建設法的形式與效力層級(穩)

分為五個層次: ?

1).建設法律:由全國人大或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各項法律,是建設法律體系的核心。 ?

2).建設行政法規:國務院依法制定並頒布的各項法規。 ?

3)地方性建設法規: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並發布的建設方面的法規

4).建設部門規章:由建設主管部門根據國務院規定的職責範圍,依法制定並頒布的各項規章。

5).地方建設規章:省、自治區、直轄市、省會城市以及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制定並頒布的建設方面的規章

2.安全生產制度包括哪幾條(穩)

1)建設工程安全的責任制度:企業負責人、項目經理、安全員、施工隊長職責; ?

2)建設工程安全的教育制度:落實三級安全教育、培訓考核; ?

3)建設工程安全的檢查、監督制度:企業自查整改、主管部門監督; ?

4)建設工程安全的勞動保護制度:購買意外傷害保險、季節性勞保 ?

5)施工現場安全保障制度

6)工程建設重大事故調查處理制度

3.土地轉讓條件(猜的)

1)必須是出讓的土地使用權才能轉讓

2)必須依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對土地進行投資、開發、利用

3)土地使用權轉讓必須辦理過戶登記

4.購買商品房預售條件(穩)

(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2)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3)按提供預售的商品房計算,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25%以上,並已經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4)取得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5.房地產市場交易的內容(穩)

房地產交易通常是指城鎮房地產交易。各種所有制房屋的買賣、租賃、轉讓、抵押,以及其他在房地產流通過程中的各種經營活動。

包括房地產轉讓、房地產抵押、房地產租賃三種形式

(這個答案是書上的)

6.建築法內容(猜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的內容包括:總則 建築許可 建築工程發包與承包 建築工程監理 建築安全生產管理 建築工程質量管理

法律責任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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