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書寫股權轉讓協議能有效防範法律風險
一、目標公司基本情況應明確
(一)目標公司的註冊資本
目標公司註冊資本的填寫應以公司在工商部門登記的為準。這關係到股權轉讓後一系列變更登記的問題。如果股權轉讓不涉及到註冊資本的增加,那麼只是單純的股權變更。如果股權轉讓同時涉及到增資,那麼除了股權變更登記,註冊資本也應該相應增加。
(二)全部股東情況
全部股東需要寫明,這實際上是要求轉讓方和目標公司將股權的實際情況全部如實提供。因為在實務中,我們發現很多公司存在隱名股東、代持股、股權激勵等情況。
(三)各股東的出資比例
需明確各個股東的認繳出資,以工商部門登記為準。但是依據我國最新《公司法》規定,公司註冊並不要求實繳出資,這就導致我們難以判斷這家公司的股東是否實繳了出資,實繳了多少。所以在股權轉讓協議中,我們希望各股東對認繳出資和實繳出資進行明確說明。
二、目標公司的總估值
實務中,當目標公司的股權可以轉讓,從側面上說明了這家公司的股權存在價值的,有人願意支付對價,而這對價往往是高於目標公司註冊資本的。全部股權所對應的總對價,稱之為總估值。
這個估值對轉讓股權的對價起到了參考作用。例如,如果目標公司的總估值為1億元,那麼在一般情況下,受讓20%股權則應支付2000萬元對價。
實務中,我們也發現有些轉讓股權協議支付的股權對價與目標公司總估值存在不一致的地方。為了避免轉讓方和受讓方將來因股權轉讓對價問題引起紛爭,應在協議中明確約定好總估值、總估值與股權轉讓價款之間的關係。
三、轉讓多少股權應明確
股權表現形式多種多樣,可以通過現金金額表示,也可以折算成多少股表示,也可以表示為百分比。無論何種形式表示股權,都應該明確。
四、轉讓股權的權屬應明確
應明確轉讓股權的實際情況。實務中,我們會發現有些股權已經被法院因訴訟凍結,或者股權已經被質押。如果出現股權被凍結、被質押,這會很大程度上影響了股權變更登記手續的完成,也難以實現股權轉讓。
對此,基於公平考慮,我們一般會設置違約責任,要求轉讓方謹慎對待自身股權的權屬問題。
五、轉讓股權應明確經股東會通過
依據我國最新《公司法》規定,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而且,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實務中,因為股東會未通過導致股權轉讓協議無效的案例,比比皆是。根據司法數據的統計,導致股權轉讓協議無效的因素具體為:
因此,股權轉讓應明確經得股東會同意通過,並且其他股東已放棄優先購買權。實務中,我們會為顧問單位配備一份股東會決議和放棄優先購買權聲明。
六、轉讓股權應明確是否需要得到相關部門的批複
依據我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而且,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八條規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經批准或者登記才能生效的合同成立後,有義務辦理申請批准或者申請登記等手續的一方當事人未按照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辦理申請批准或者未申請登記的,屬於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第(三)項規定的「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和相對人的請求,判決相對人自己辦理有關手續;對方當事人對由此產生的費用和給相對人造成的實際損失,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在實務中,我們發現有些公司因歷史問題,其股權轉讓確實需要上級部門的批准的。
七、轉讓股權款的總額應當明確
轉讓股權款的總額應當明確。即使是一元轉讓款也應當明確在協議裡面。在實務中,我們會發現,客戶在約定股權轉讓款的同時,會出現一些借貸性質的約定。例如,約定:「乙方向甲方支付轉讓款100萬元。在合同簽訂後一年屆滿,無論目標公司盈虧,甲方應向乙方返還60萬元。」請在約定總額時,嚴格區分投資款、股權款及借款。經我們的司法數據分析可得,很多當事人對於轉讓股權款的金額並沒有明確。
當投資款大於註冊資本中的出資款時,股權出現溢價,超過部分會進入目標公司的資本公積金。
八、轉讓股權款的支付應當明確
經我們對司法數據的研究發現,因拖欠轉讓款引起的糾紛是排在所有糾紛類別的首位。
所以,轉讓款支付條款的設置是絕對不能馬虎。但是,實務中,大量的案例顯示客戶對於轉讓款支付的約定較為模糊,以致於不能嚴格約束受讓方支付轉讓款的義務。例如,有合同約定「在本合同簽訂後支付轉讓款。」本合同簽訂後什麼時間呢?沒有說明。是3天?一年?所以,我們在寫股權轉讓協議時,就默認首選一次性付款,而且確定在具體的年月日前。如果不能一次性付款,則可選擇分期付款,也同時應當明確好具體的年月日。與此同時,我們還會為客戶設置逾期支付股權轉讓款的違約責任。
九、應明確股權轉讓的稅費。
依據我國2015年1月1日施行的《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規定,股權轉讓是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的。
十、新股東身份取得時間應當明確。
我國《公司法》並沒有明確規定新股東身份取得的時間。也就是說,受讓人在什麼時候成為公司的股東,享受權利履行義務,法律上是沒有明確規定的。在支付轉讓款後?股權變更登記後?股東名冊修改後?實務中,會出現很多紛爭。受讓人說自己已經是公司的股東,但是公司卻堅持受讓人還不是公司的股東。
因此,我們在設置合同條款時,向客戶提供了兩個選項:完成變更登記後,股東名冊修改後。
十一、應當明確股權變更登記。
根據悅合同的司法統計發現,轉讓方和公司不配合受讓方辦理股權變更登記的糾紛在眾多糾紛中排名第三。而依據我國《公司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所以,設置股權變更登記條款就顯得尤為重要。
我們在為客戶設置股權變更登記條款時,推薦了四種方式:收到全部轉讓款後7日內;收到多少轉讓款後7日內;簽訂本合同後7日內;具體的年月日前。
同時,我們也為客戶設置了違約責任。
十二、修改股東名冊應當明確。
依據我國最新《公司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二)股東的出資額;(三)出資證明書編號。
記載於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所以,在股權轉讓協議中應當明確修改股東名冊的時間。
十三、管理層變動應當同時明確。
在股權轉讓中,通常會涉及到機構或管理層的變動,包括執行董事或董事會、監事或監事會、總經理、法定代表人的變動。因為,機構或管理層的變動有可能導致章程的變更。所以,我們通常建議客戶在股權轉讓協議中一併約定,然後在章程中一併修改,這樣,就可以到工商部門一併辦理變更手續。
機構或管理層的人事變動,往往導致了公司的控制權的轉移。所以,為避免股權受讓後控制權並沒有如期轉移,建議在股權轉讓協議中一併列明為好。
十四、公司物品變動也應當同時明確。
在股權轉讓中,通常會涉及到印章、證照、資產、其他資料等的一些變動。例如,受讓人受讓股權後成為大股東,這時,受讓人就會提出公司印章和證照交由自己保管。
為了避免股權轉讓後,公司財產和控制權實際上並未轉移這種情形的發生,我們通常會建議客戶在股權轉讓協議中一併約定,這樣,在簽訂協議後,履行相關移交手續只需要按合同辦事即可,減少引發實際移交過程中的衝突。
綜上,股權轉讓中涉及的法律除了《公司法》之外,還涉及《民法通則》、《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等相關法律及司法解釋。所以,親們在起草協議時,建議對照上述法律進行起草,也可參考我們為你們提供的《股權轉讓協議》範本。
推薦閱讀:
※出生在哪個國家就得愛該國是不是道德綁架?
※『針砭時弊』論漢化組的著作權
※按中國目前法律,成立「學會」或「協會」有什麼的相關規定嗎?
※國際併購交易中如何進行稅務風險的控制?如何進行稅務籌劃?
※遇到無理取鬧暴力相向的醫鬧或患者家屬,醫生還手了會怎麼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