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播】知識立國的探索:中國進入版權保護的全興時代

【傳播】知識立國的探索:中國進入版權保護的全興時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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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浙商證券 王鵬

原文鏈接(帶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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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版權 行業 : 服務難度高,市場空間大

1. 以數字版權服務為核心 的產業鏈

數字版權行業是版權行業下的一個子行業,在出版行業數字化、網路化蓬勃發展的今天,數字版權行業逐漸興起,成為版權行業中最具增長潛力的子行業。

相較版權產業鏈,數字版權產業鏈以數字版權服務為核心,圍繞數字版權保護而展開,為數字出版物的版權提供登記、交易、價值評估、版權保護等一系列服務。我們認為,數字版權相比傳統產業鏈, 產業鏈條更加模糊 ,利益分配更加明晰,經營方式更加獨特。

一種平台,多種服務 :數字版權企業將版權登記、交易、評估等多種職能糅合在一起,形成了一平台多服務的行業現狀,並通過平台向版權行業上下游延伸,大有縱向擴張之勢;

費用透明,交易分成:相較於傳統版權行業,數字版權行業的利益分配更加透明;依賴於互聯網和版權平台的版權服務費、交易費等不同環節的盈利方式不再如傳統版權行業般的盤根錯節,層層收費都有規可依,有源可溯;

內容聚合,渠道分銷:數字版權企業以版權機構、作者為正版數字內容來源,根據手機、手持終端、互聯網等渠道的要求對內容進行數字化版權加工、加密、登記等,並通過上述機構將內容提供給讀者,從而實現內容的版權價值。

2. 數字版權服務難度凸顯

數字版權保護是數字版權服務的核心,網路技術和互聯網內容的飛速發展給原有的版權保護體系帶來了一定的衝擊,對原有利益關係的穩定性產生了巨大的影響;能否有效地保護內容原創者的利益、保護數字版權、維護數字出版的市場秩序是數字出版行業興衰的關鍵。 因此,數字版權保護成為了亟待解決的問題。

相較傳統版權行業,數字版權保護難度凸顯,主要體現在數字出版 內容覆蓋廣、傳播渠道寬、更新速度快。數字內容覆蓋領域包含 4 個大類,131 個小類,豐富的數字內容為數字版權行業打開了充裕的發展空間,同時也帶來了較大的服務難度;網路技術,特別是移動互聯網技術的成熟,拓寬了數字內容的傳播渠道,加大了數字版權的保護難度;新興媒體的出現使得數字內容的更新速度不斷加速,陳舊的版權登記系統已經難以負荷海量的數字內容湧入。

行業服務難度的加大催生了新的服務技術和行業標準的產生,為行業利益的重新分配埋下了伏筆,隨著版權關係的複雜化程度加劇,數字版權服務的需求快速增長,行業空間樂觀。

3. 數字版權 行業市場空間樂觀

近年,我國版權行業發展良好,產業規模不斷增長,在國家經濟發展中發揮著日益重要的作用。根據國家版權局發布的《2013 年中國版權產業經濟貢獻報告》,中國版權產業的行業增加值從 2009 年的 22297.98 億元人民幣增長到2013 年的 42725.93 億元人民幣,年平均增長率 18%,其中核心版權收入由 11928.04 億元人民幣增長至 25325.83 億元人民幣,數字版權在核心版權收入中佔比逐年提升,由 6.29%增長至 10.07%,數字版權行業已逐漸成為拉動整個行業上漲的潛在驅動力。

近年我國著作權登記量保持高速增長態勢,2014 年我國著作權登記總量達到 121.61 萬件,同比增長 21.14%,2008-2014 年複合增長率達到 41.78%,隨著數字內容生產量的井噴和數字化版權登記確權系統的改進,未來著作權登記量將持續上漲。另外,圍繞確權展開的授權、維權市場空間仍不明晰,潛在市場爆發將成為數字版權服務市場的大趨勢,版權網路化為數字版權保護打開了市場空間。

源頭之水 : 數字出版行業 蓬勃發展

1. 數字出版規模持續增長:數字版權產業發展應運而生

隨著全球信息化進程的推進以及信息技術向各個領域的不斷延伸,數字出版產業的發展勢頭強勁,並日益成為我國出版產業變革的「前沿陣地」。有預測數據顯示,到 2020 年,我國網路出版的銷售額將佔到出版產業的 50%,而到2030 年,90%的圖書都將是網路版本。

《2014-2020 年中國數字出版行業商業模式與投資戰略規劃分析報告》顯示,數字出版總產出由 2006 年的 213 億元擴張至 2014 年的 3388 億元,2006 年以來我國數字出版產業保持高速增長值,複合增長率達到 41.32%,移動出版、網路遊戲和網路廣告儼然已經發展成數字出版產業的三大巨頭,分別佔到 45.46%,25.66%和 23.17%;另外,在數字化浪潮的推動下,產業融合逐漸深入,原本嚴格區分的行業邊界愈發模糊,內容提供商、技術提供商和渠道運營商之間的相互融合越來越深入。

數字出版規模的持續擴大,反映了我國數字內容市場需求日益旺盛。當前,我國數字化閱讀接觸率為 58.1%,已超過紙質閱讀率的 58%,其中以手機為代表的移動互聯網發展迅猛,成為產業革新的有力助推器。據工信部公布數據顯示,截至 2015 年 9 月,我國的移動用戶規模已接近 13 億,使用移動設備上網的用戶已突破 9 億,用移動設備看書、看報、看視頻已成為人們進行內容消費的習慣。這與我國 3G 網路廣泛普及、4G 網路加速發展密不可分。在互聯網和移動互聯網的快速發展下,我國國民的消費理念、消費意願、消費渠道日益多樣化,為數字出版的內容生產、產品開發、運營模式提供了源源不斷的創新動力。

雖然中國數字出版行業發展較快,但與國際發達國家相比尚有一定差距,產業鏈各環節贏利模式尚不清晰,這主要源於行業缺乏相應標準、技術與內容錯位、數字出版內容知識產權得不到保護。

我們認為數字出版是 未來我國出版行業的主要增長點, 數字出版爆髮式增長 不但 催生了數字版權產業的良好前景,更為數字版權產業的快速發展提供了堅實的基礎。

2. 版權運營水平提升:IP 大熱帶來的版權運營鏈初建

2015 年是 IP(知識產權)概念大熱之年,包括網路文學、網路動漫、網路遊戲、網路影視在內的數字內容版權運營鏈條初步形成。通過版權運營,實施數字內容產業布局,實現內容、用戶、流量、渠道等方面的深度轉化,帶動資本大量流入,促進了優質內容價值的充分挖掘與運用,探索出多元化商業模式。百度、阿里巴巴、騰訊、中文在線等相繼成立了獨立的網路文學運營機構,並涉足網路遊戲、網路影視等領域,逐步打通了數字內容生產與傳播的全產業鏈條,讓出版業認識到 IP 帶來的強大效應與影響,也令 IP 運營持續高漲。中文在線等數字出版企業在版權運營方面取得了較大突破。傳統出版單位也在積極開展基於同一內容的多元形態的版權運營,產業之間基於版權的合作日益增多且逐步深入,數字版權開發的良性循環正在逐步形成。

同時,跨界合作也是新聞出版業在 IP 運營、融合發展上的有效途徑。當前出版業正以多元開拓的姿態融入經濟大循環,與金融、教育、旅遊等領域的融合日趨加深,產業邊界不斷延伸,利用優勢資源為其他產業提供信息知識服務,探索新的經濟增長點。

我們認為,互聯網巨頭參與 IP 運營對數字版權產業的規範和發展具有積極的推進作用, 主要表現在如下方面:

資源整合,產業更加規範:BAT 等互聯網巨頭對整個數字版權產業的介入能規範行業行為,實現資源的有效整合和利用,最大化數字內容價值;

平台優勢,數字內容爆發:各互聯網巨頭與數字內容提供商達成合作協議,利用互聯網平台優勢加速數字內容的生產、包裝,為數字出版行業增長提供了優越的平台資源。

但互聯網巨頭瞄準的是 IP 的內在價值而非 整 個數字版權行業 的價值,數字版權行業標準的確立還需另有人為之。

3. 渠道扁平化:數字版權保護的新挑戰

大眾傳播領域不斷發展,傳統信息傳播方式已經發生改變,新媒體傳播方式快速搶佔市場份額,互動成為數字出版產業快速發展的基礎;數字技術在出版領域的應用越來越廣泛,內容的編輯、製作、印刷複製、發行、傳播和消費都與技術進步緊密相關。隨著製作工具智能化水平的提高,視頻、圖片、音頻等數字內容的生產成本大幅下降,以自媒體為主的新興媒體逐漸佔據各大數字出版領域的主流,「內容為王」的 UGC(User Generated Content)時代已經來臨。

渠道的扁平化大大地豐富了數字出版內容,也為數字版權保護提出了新的挑戰 。自媒體和 UGC 平台上每天都有數以萬計的數字內容誕生,如果這些數字內容全部申請數字版權保護,即使有幾百人的團隊晝夜不停地處理,還是難以滿足日益增長的自媒體和 UGC 環境下版權保護的需求。面對海量資源,互聯網平台公司除了積極運用技術的手段優化流程提高效率外,也需和版權服務機構合作採取快速確權和維權機制。

發展之基: 數字版權法律 體系不斷完善

法律與政策是版權行業生存發展的基礎和保障,相較普通版權行業,數字版權行業起步晚,概念新,渠道寬、難度大,更加需要完善的法律保障和政策激勵。發達國家在數字版權領域的法律體系建設和政策推進方面相對較為先進,特別在數字出版行業高度發達的美國,數字版權法律起步早、更新快、實踐性強,成為各國效仿的對象。我國在數字版權法律領域發展迅速,但由於種種原因,相對於發達國家還有所滯後。

1. 美國:數字版權立法的最早踐行者

美國是全球數字版權業最發達的國家,也是法律最完善的國家。美國政府非常重視版權保護,版權立法和修訂頻率不斷提高。通過立法,版權利益中各方的權利和義務更加明晰。完善的版權保護制度為美國數字出版和版權行業的健康良性釩渣提供了法律依據和保障。

美國有關數字出版的版權法律制度從最初美國眾議院關於《1976 年版權法》的說明為網路版權的適用提供依據開始,經歷了《知識產權與國家信息基礎設施》白皮書、《在線版權責任限制法》和《澄清數字化版權與技術教育法》、《千禧年數字版權法》和《數字消費者知情權法》等法律的發展,最終形成了較為完善系統的法律體系。

我們認為,美國作為數字版權最早的立法實踐者,擁有豐富的立法經驗和實踐案例,所設立的法律體系具有很強的參考價值;我們總結美國數字版權法律的特點如下:

細緻、具體、操作性強 :美國數字出版版權法律規定都比較細緻和具體。以《千禧年數字版權法》對「圖書館合理使用」的規定為例,這個規定對圖書館合理使用給予了較高的保護水平,「允許以數字方式準備作品的三份複製件,但任何時間不能使用一份以上的附件,其餘的複製件留作備用;對已出版作品的複製件不再強制使用版權標記;授權可以為保存目的製作數字複製本」。這種細緻、具體的規定在確認數字環境下圖書館職能不僅不能削弱還必須加強的前提下,有效地保護了圖書館的利益,在實踐中有很強的操作性。

修訂頻率較高 :美國修訂數字版權法律制度的頻率之高,各國無出其右。以《版權法》和《千禧年數字版權法》為例,《版權法》自 1976 年頒布之後又陸續通過 60 多個法案進行修訂,《千禧年數字版權法》自頒布後也是每 3 年修訂一次。面對信息技術和網路手段的突飛猛進給數字出版帶來的前所未有的改變,美國的數字出版法律能及時對產業進步做出反應,形成了良好的法律修訂聯動機制。

具有很強的前瞻性和包容性 :美國的立法技術先進,數字出版法律具有很強的前瞻性和包容性,為其他國家的立法提供了很好的借鑒模式。比如關於網路傳播權,早在 1995 年的《知識產權和國家信息基礎設施》白皮書中就指出:美國不必再專設信息網路傳播權,現有《版權法》賦予權利人的公開表演權和公開展示權就足以覆蓋這種新的傳播方式。因為依照現有法律,這兩項權利在美國的內涵是相當廣的,不僅包括直接意義上的表演和展示,還包括藉助任何裝臵和過程實現的表演和展示。

2. 我國: 立法不斷深化,政策推陳出新

面對數字時代帶來的版權保護新問題,我國從立法層面積極應對,如在 2001 年《著作權法》第一次修訂中增設了信息網路傳播權;2006 年專門頒布了《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對信息網路傳播權做了細緻的規定;正在進行中的《著作權法》第 3 次修訂也是對新技術的發展和實踐的需要做出的積極回應等。雖然目前數字出版的版權保護在我國並沒有專門的立法,主要還是依據《著作權法》《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等法律對著作權進行保護,可以預見的是,未來我國的版權法律體系將會更加完備,能為各類作品的創作、傳播、保護和運用提供更堅實、有力的法律保障。我國目前已經形成了以《著作權法》為主幹、以若干著作權行政法規為補充、輔之以司法解釋和部門規章的相對獨立且完整的有關數字出版的版權法律體系。

但是與其他國家相比,我國目前的版權法律還存在一些問題: 更新速度較慢,《著作權法》自頒布後僅修訂過 2 次(第 3 次尚在進行中),《出版管理條例》自出台後僅修訂過 1 次,不能及時反映現實變化;位階普遍較低的問題,目前我國的數字出版法律中的國家法律只有《著作權法》一部,其餘均是由國務院出台的行政法規或是由新聞出版總署等頒布的部門規章或是司法解釋;還有我國數字出版的版權法律 多是一些宏觀規定、實踐操作性不強等問題。

2015 年以來,國家先後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推動數字出版行業的規範健康發展,其中由國家版權局主導的,國家工信部、公安部、網信辦協助的 2015 劍網行動,旨在打擊未經許可傳播音樂作品的侵權盜版行為,建立良好的網路音樂版權秩序和運營生態,遏制網路雲存儲空間侵權盜版,規範應用程序企業及應用程序商店的版權秩序。

為了更好地為數字出版產業的發展保駕護航,我國還應廣泛借鑒和吸收西方發達國家的成功經驗,積極總結髮達國家數字版權法律、政策一些趨同的共性,如加強對版權人權利的保護、明確互聯網服務提供者的責任和義務等,同時根據我國國情和數字出版產業發展的現實需要,適當地借鑒移植,努力將數字出版的版權法律制度建設得更科學、更完備。

我們認為, 數字版權法律制度的完善和相關政策的激勵是數字版權行業重要的驅動因素,隨著我國版權法律制定的不斷推進將促使數字內容生產者的維權意識不斷提高以及數字消費者付費習慣的逐漸養成,在完善的數字版權法律制度建成和激勵性政策的推動下,數字版權行業將迎來全興時代。

老瓶:WEB1.0 時代的數字版權管理

1. DRM :數字版權管理

DRM,Digital Rights Management, 國內稱為數字版權管理。指的是出版者用來控制數字內容使用權的一些技術,限制處理、傳播數字化產品的使用。DRM 是隨著電子音頻視頻在互聯網上的廣泛傳播而發展起來的一種技術。其目的是保護數字媒體的版權,從技術上防止數字媒體的非法複製,或者在一定程度上提高複製成本,最終用戶必須得到授權後才能使用數字媒體。

DRM 是數字版權保護的技術性基礎,主要應於在電子刊物、電子文件、音頻與視頻流媒體、圖形圖像、移動多媒體等五個方面。目前,國內外均已開發出一系列較為成熟的 DRM 軟體產品或構件。

美國是最早開發、制定 DRM 產品和標準的國家。早在 1995 年,IBM 公司就推出了 Crytolope 的文檔保護技術,Crytolope 的核心思想是將加密內容封裝在安全容器之中傳輸。Cryptolope 面臨的主要問題是這是一個封閉的版權保護系統,用戶必須在 IBM InfoMarket 網路環境下使用這項技術,這在一定程度上導致 Cryptolope 技術未被廣泛接受。

2000 年以後,互聯網進入高速發展階段,數字內容出版行業也隨之進入高速發展期,數字版權保護的需求愈發強烈,催生出如 InterTrust 一類專門從事數字版權保護服務的企業。InterTrust 推出的 Digbox 是基於內容封裝的 DRM 程序,在一定程度上和 IBM 的 Crytolope 很像,關鍵不同的是 Digbox 是面向終端用戶的產品,能在任意網路下實現 DRM的各種標準要求。2001 年,Digbox 集成了 AdobeAcrobat 5.0,奠定了 InterTrust 在數字版權保護行業的領先地位。

與國際上的發展相比較,國內的基於 DRM 技術的發展基本同步,不過僅限於電子刊物以及電子圖書館方面。北大方正的 Apabi 的電子刊物系統通過數字版權保護技術對電子刊物進行保護,解決了出版社關心的電子刊物的安全問題。因此全國 560 家出版社中的 400 多家出版社已經和方正合作進行電子刊物的網路出版,到目前為止已出版電子刊物 16.5 萬種,已超過美國電子刊物數量最多的 Netlibrary 公司。

2. 力有未逮:DRM 走向 e-Book 版權保護領域

DRM 技術經過幾年的蓬勃發展逐漸暴露出很多管理和技術上的問題。

從管理上來說,一種成功的 DRM 系統應當平衡版權所有者和版權使用者之間的利益,不影響數字作品的廣泛傳播和使用,從而促進數字作品創作。目前的 DRM 系統都不能達到這一目標。

從技術上來說,目前在數字作品版權保護與管理的應用中,缺乏一致的多技術融合的系統體系結構,各種系統互不兼容,給用戶使用帶來了極大的不便,也使得實際系統構建缺乏指導。很多提出的標準和框架都是一個完整的整體,系統複雜,建設成本高,無法滿足各種安全條件下的應用。

目前大部分 DRM 產品偏向於保護版權所有者利益卻損害了合法用戶方便使用的權利,得到了大多數數字內容提供商的支持,卻遭遇網路用戶的抵制,使得很多具有 DRM 功能的產品反而不能受到市場歡迎。因此,2007 年百代唱片決定將開始通過蘋果 iTunes 數字音樂商店銷售音質更好、沒有採用 DRM 技術的數字音樂。隨後,微軟也宣布計劃攜手百代和其他唱片公司,推出無 DRM 保護音樂,以期幫助其播放器產品扭轉目前的頹勢。

雖然在流媒體領域遭遇失敗,但 DRM 的技術特性和 e-Book(電子刊物),特別是學術期刊、論文等文字類數字出版物十分契合:

DRM 技術能夠使得複製電子刊物的代價變得很高昂。DRM 技術首先對電子刊物文件進行加密,並且通過硬體識別技術來區分不同的電腦,做到在一台電腦上可以閱讀的電子刊物複製到其他電腦上就不能閱讀,從而阻止電子期刊全文文件的複製。

目前,e-Book 的運營模式有 5 種, 即個人出版、代理出版、自行出版、按需出版和平台出版。由於我國的出版集團都屬於國有集團,因此只有代理出版和自行出版符合我國國情。

在全國 500 多家出版社中,經新聞出版總署審批、具有電子出版資格的有 100 多家。由於新聞出版總詈及其下屬權利機構代表政府治理出版集團,因而由新聞出版總署牽頭,各大出版集團共同建立的網路出版治理平台,即 DRM發行治理平台是具有權威性的,能夠得到著者和消費者的信任。

由清華大學、清華同方發起,新聞出版總署、國家版權局聯合支持成立的中國知網(CNKI)工程就是這樣的專業化出版治理平台。同方知網依託 CNKI 平台陸續推出了 CAJreader、KNBook Maker 等一系列基於 DRM 閱讀管理軟體,實現了國內 DRM 在數字版權保護的產業性實踐。

3. 主流 DRM 公司的發展情況

3.1. InterTrust :國際 DRM 方案供應龍頭

InterTrust 是一家專註於 DRM 內容保護領域的美國公司,擁有世界一流的版權保護方案策劃團隊,公司是 MarlinDRM 設備和服務解決方案的唯一第三方供應商。其提供的 Marlin DRM 標準是國際通用的內容技術保護標準。

全 DRM 產品鏈,突破 M DRM 局限性

InterTrust 目前推出了 whiteCryption、ExpressPlay、Personagraph 和 Genecloud 等系列產品,分別用於不同類型的數字內容保護領域。其中 ExpressPlay 是世界上唯一的一站式 DRM 平台。該方案提供雲端 DRM 伺服器和跨平台客戶端技術。ExpressPlay 的客戶端軟體應用了防破解保護,可以很容易的整合到播放器應用程序。公司不但突破了 DRM在流媒體領域保護技術的局限性,更是提出將 DRM 作為頂層設計加入數字內容生產過程中去。

與國內視頻平台合作

2013 年 1 月 10 日。騰訊宣布使用 Marlin DRM 方案保護騰訊在線視頻平台的內容,包括流媒體和下載,基於協議,騰訊在線視頻平台將使用 Intertrust 的 Marlin 客戶端和伺服器 SDK 來保護內容,並採用 Intertrust 子公司 white Cryption的軟體防破解技術進行軟體保護。

2013 年 8 月 20 日,國內領先的互聯網視頻提供商愛奇藝視頻將使用 Intertrust 的 ExpressPlay Marlin DRM 平台作為愛奇藝在線視頻服務的內容保護方案。 DRM 雲伺服器及可以用於 iPhone 、 iPad 、 Android 設備以及智能電視和機頂盒的跨平台客戶端解決方案。

3.2. 方正 Apabi :國內領先的 DRM 方案供應商

方正 Apabi 是北大方正集團旗下專業的數字出版技術及產品提供商。方正 Apabi 自 2001 年起進入數字出版領域,自主研發了數字出版技術及整體解決方案,現已發展成為全球領先的數字出版技術提供商。

方正 Apabi 為出版社、報社、期刊社等新聞出版單位提供全面的數字出版和發行綜合服務解決方案。目前,方正數字出版系統提供包括電子書、數字報、各類專業資料庫及移動閱讀的技術解決方案,並提供豐富多樣的數字資源產品的運營服務。

專業數字出版服務,實現書報數字出版全覆蓋

中國 90%以上的出版社在應用方正 Apabi 技術及平台出版發行電子書,每年新出版電子書超過 12 萬種,累計正版電子書近 8 萬冊,並與阿帕比共同打造推出了各類專業資料庫產品;中國 90%的報業集團、800 多種報刊正在採用方正數字報刊系統同步出版數字報紙。此外,全球 8000 多家學校、公共圖書館、教育城域網、政府、企事業單位等機構用戶應用方正阿帕比數字資源及數字圖書館軟體為讀者提供網路閱讀及專業知識檢索服務。

基於 DRM 保護技術,開拓數字版權保護領域

方正 Apabi 開發出基於 DRM 的 CEBX 技術,並將其運用於數字版權保護領域,為不同類型的客戶量身訂製符合需求的 DRM 方案,從資源的結構化加工,到面向數字內容應用的內容綜合管理,在 DRM 版權保護的機制下,對數字內容進行安全發布,從而實現對數字內容的跨平台、多終端的數字出版全流程的運營服務。為讀者提供全方位的閱讀服務。

新酒:WEB2.0-3.0 時代 數字版權行業新發展

1. DCI : 版權保護新國標

DCI,Digital Copyright Identifier,數字版權唯一標識符。是中國版權保護中心為更好地在數字網路化環境下提供公共服務提出的創新服務體系。

順應互聯網版權保護第二次革命的浪潮,中國版權保護中心在多年從事版權公共服務的經驗積累和對國際國內互聯網版權保護模式研究與探索的基礎上,創造性地提出了以自主創新的 DCI 體系為核心的數字版權公共服務新模式。

DCI 體系基於數字版權唯一標識技術,能夠有效適應 WEB2.0 時代數字版權保護的特性,實現以數字作品版權登記、費用結算、監測取證為核心的綜合、科學、有效地版權公共服務創新模式。以 DCI 體系為支撐,將實現兩大關鍵機制創新:

一是通過 I DCI 技術在數字作品版權登記與費用結算等領域的應用,進行利益整合與分享機制的制度化創新,以適應版權保護領域中各種相關的利益博弈關係;

二是通過利用 I DCI 標識技術,進行網路版權的監測取證,建立以 DCI 體系為支撐的快速高效維權機制,實現版權維權機制的創新。

因此,DCI 體系是互聯網版權保護第二次革命的體系化機制創新,能夠有效解決互聯網版權管理與保護的一系列難題,帶動以新媒體產業為核心的版權相關產業的長足發展。

2. 基於 DCI 的數字版權管理服務平台運營模式

基於 DCI 的數字版權管理服務平台能為網路用戶提供公共的數字版權服務,使用者可以直接使用平台提供的版權服務。

平台共分為 5 層,分別是基礎設施層、數據資源層、支撐軟體層、SOA 服務層以及用戶層。

基礎設施層位於整個模型的最底層,它是整個平台建設的基礎,包括網路拓撲和布局、伺服器等硬體設施、以及操作系統等基礎軟體平台。位於基礎設施層之上的是數據資源層,它是整個項目的資料庫系統,包括數字作品版權數據信息庫、數字作品著作權登記資料庫、數字版權費用結算認證資料庫、數字內容作品內容特徵資料庫等。

支撐軟體層為整個平台建設提供應用支撐框架和底層通用服務,主要由六個部分組成:安全認證、企業服務匯流排(ESB)、系統監控、數據備份、J2EE 應用框架以及 iBATIS。SOA 服務層位於支撐軟體層之上,它可分為服務處理層和服務集成層,

服務處理層是對版權登記、版權登記業務流程等服務的 SOA 封裝,通過對業務的高度抽象達到業務級別的復用。服務集成層直接與版權服務介面層交互,是對各種具體處理服務的集成。

用戶層是最上層,用戶群可直接登錄版權管理服務平台請求版權登記、版權查詢、費用結算等服務。此外,第三方版權服務模式與版權服務技術標準位於整個平台的兩側,是數字版權管理服務平台的兩個支柱,貫穿於整個體系架構各層的建設過程中。

基於 DCI 的服務平台業務流程涉及數字作品版權管理的各項服務。平台的業務有兩條主線,一條是為數字內容擁有者提供數字作品的版權登記服務,另一條是為數字內容運營商提供的合同備案服務。

數字內容擁有者通過互聯網訪問平台,新用戶註冊成功後便可根據註冊信息登錄系統進行數字作品的版權登記,登記時需要填寫作品的數據信息以及權利人信息,同時會上報作品的特徵信息(特徵信息的提取過程由專門的特徵提取工具完成),作品上報以後,用戶需要先繳納版權登記的相關費用,網上繳費成功以後,上報作品將會進入到審核階段。審核分為四步,分別為查重、初審、複審以及終審,審核不通過的作品將返回給擁有者,擁有者對信息進行補正後可再次上報。審核通過後由 DCI 服務中心為作品生成 DCI 碼、DCI 標以及 DCI 數字證書,並將 DCI 碼下發給用戶,用戶也可以下載 DCI 標及證書。

數字內容運營商在自己平台上提供的數字內容服務需要得到內容擁有者的授權,合同備案就是此授權在平台中的備案過程。合同備案是由內容運營商進行的。內容運營商填寫合同的數據信息,同時上傳合同原件,一個合同中可以包括多個數字作品,數字作品可以是已在平台中登記過的,也可以是沒有在平台中登記的。沒有登記的數字作品,需要向平台錄入作品的數據信息及特徵信息,備案合同信息也需要進行審核,不同於作品登記,合同的審核只有一步審核,審核不通過的作品會返給運營商,運營商對合同修改後可再次上報。審核通過的備案合同作品和合同中涉及的沒有登記過的作品都會獲得 DCI 碼,合同是有時效性的,對於已經獲得 DCI 碼的作品,當合同將到期的時候,平台會給出到期提醒,運營商可以根據情況對合同進行續簽,延長合同的有效時間,如果不續簽,合同將被廢止。

3. 暢元 國訊:DCI 標準的產業實踐

暢元國訊是一家以領先的數字版權管理技術為基礎,提供數字版權技術平台及系統、版權集成、內容分發運營等數字版權服務的公司。

公司承擔了原新聞出版總署「手機在線出版發行標準」的研究和制定工作,是手機出版標準的最核心制定單位之一。為中國版權保護中心「數字版權公共服務平台」提供技術、運營支撐服務。同時,作為對外服務窗口,為各大互聯網數字內容平台提供了統一完善的版權公共服務解決方案。

目前,暢元國訊已和阿里、新浪、中國移動、中國電信等互聯網、運營商巨頭達成了戰略合作協議,為這些企業提供版權集成服務,開展內容分發運營合作。在海外,通過旗下分公司及多個版權服務、內容發行平台與 EA、Activision等知名遊戲發行商、日韓遊戲及動漫協會等建立了內容發行、IP 運營的戰略合作關係。

標準制定者: 中國版權中心唯一 DCI 平台

2012 年,公司承接了中國版權中心 DCI 體系的研究和技術支持工作。公司旗下設立華迪希艾公司為 DCI 產業實踐中重要的試點單位,也是「全國數字版權公共管理服務平台」唯一的運營單位和對外服務窗口。

公司在 DCI 體系研究領域取得了豐碩的成果,並積极參与有關 DCI 體系的行業標準設立,公司是全國新聞出版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和國家版權標準化委員會的主要成員,參與制定了國家數字版權標準、手機出版國家標準和數字閱讀終端內容呈現格式等一系列行業標準。

產品依託 DCI 體系,打造全產業鏈數字版權服務

公司兩大核心產品「版權家」和「藝百家」都是基於 DCI 體系開發而來的。版權家為版權綜合服務平台,為版權所有者提供多樣化的版權服務;藝百家為版權交易平台,為版權價值評估、版權交易和版權孵化提供場所。公司通過這兩大拳頭產品,藉助版權服務、版權保護、版權交易、版權孵化,意圖打造全產業鏈的數字版權服務公司。

另外,公司還擁有微版權、華雲音樂、就愛就玩、中廣雲等系列產品,其中微版權為小微內容版權服務中心、華雲音樂為音樂版權服務平台、就愛就玩為遊戲版權服務平台、中廣云為視頻版權服務平台;公司專項專治,全面覆蓋了自媒體、流媒體、遊戲娛樂等領域,做到了數字內容版權覆蓋零死角。

DCI 產業化推進加速,暢元國訊業績收益爆發

隨著 2015 年第五屆 DCI 體系論壇的落幕,DCI 產業化進入全面產業化推廣階段,產業化推進全面加速。DCI 體系的創新推廣應用,將更加註重行業需求,全力推動版權產業的利益分享和快速維權機制創新,不斷解決互聯網版權管理與保護的一系列難題,帶動以新媒體產業為核心的數字版權產業健康繁榮發展。

隨著 DCI 體系產業化推廣不斷推進,暢元國訊版權家業務持續放量,與咪咕、天翼閱讀、新浪微博等客戶簽約,未來發展趨勢向好。2015 年 1-11 月,公司實現主營業務收入 5066.7 萬元,完成了營收的成倍增長。目前,暢元國訊在數字版權領域的全產業鏈運營效果逐漸凸顯,呈現規模效應趨勢,公司開始扭虧為盈,實現凈利潤 1023.04 萬元,實現凈利潤率 20.19%。未來發展趨勢良好。

重點標的推薦

隨著數字出版行業的蓬勃發展,數字內容不斷豐富,數字版權服務需求愈發強烈;數字內容的多樣化,分發渠道的扁平化、更新速度的加速化,導致數字版權侵權事件層出不窮,數字版權服務面臨挑戰;數字版權法律體系的逐漸完善,數字版權相關政策的不斷落地促使了數字版權服務技術和概念不斷更新換代,以 DRM 技術為主導的電子書版權保護和新國標 DCI 體系將在數字出版產業爆發和法律政策落地的雙輪驅動下獲得長足的發展。

近期,安妮股份收購暢元國訊,成為 A 股市場首支 DCI 數字版權保護股,暢元國訊將利用上市公司的資本平台打造更為全面的 DCI 產業平台,進一步推進 DCI 的產業化進程。另外, 數字版權保護新國標的落地將為數字出版市場保駕護航,版權所有者利益將被妥善保護,對數字出版企業發展影響重大。

我們看好以DCI 體系為依託,全產業鏈布局的數字版權服務企業、以 DRM 技術為基礎,深耕 E-Book 保護市場的專業 DRM 企業 和受益於數字版權服務的數字出版企業 ,建議重點關注 安妮股份(收購暢元國訊,主業從事數字版權服務)、 方正科技(集團旗下方正 Apabi 有望注入上市公司,主業從事 DRM 數字版權保護)、 掌趣 科技(投資掌閱科技,切入電子書軟體出版行業)、 中文在線(數字出版領軍企業,數字版權保護受益企業)

安妮股份(002235 ):1)2015 年 12 月 27 日,安妮股份宣布收購數字版權服務商暢元國訊 100%的股權,預案價格不超過11.38 億元。2)暢元國訊是國內領先的數字版權服務商,是中國版權服務中心的對外窗口企業,承接 DCI 系統產業化推進項目,成為國內唯一擁有 DCI 數字版權服務平台的公司。公司現擁有版權家、中廣雲、華雲音樂等多種類版權服務平台,能為不同的數字版權擁有者提供基於 DCI 體系的數字版權服務。

方正科技(600601 ):1)方正科技是方正集團旗下的 IT 服務提供商,主營業務是以印刷電路板、軟體系統集成為主的 IT 服務;2)方正 Apabi 是方正集團旗下國內領先的 DRM 方案供應商,為大多數的出版企業提供完善的數字版權保護方案;3)在 DCI系統的產業推進下,數字版權產業即將進入全興,方正 Apabi 作為集團優質資產將有望被注入上市公司,實現集團在數字版權服務領域的率先布局。

掌趣科技(300315 ):1)2016 年 1 月 15 日,掌趣科技宣布耗資 3.03 億元參股掌閱科技,公司長期堅持的「泛娛樂」戰略將再次獲得重大突破,將業務延伸至數字出版和數字版權領域。2)掌閱科技是中國數字閱讀領域龍頭企業,旗下拳頭產品「掌閱iReader」在 2015 年國內數字閱讀市場份額排名中位列榜首,佔有 26.5%的市場份額,並滲透 5 億閱讀用戶;3)作為電子書軟體出版企業,DCI 體系的產業化推進對其影響不大,但數字版權整個行業的崛起將給公司帶來更大的發展動力。

中文在線(300364 ):1)2015 年 9 月,中文在線數字出版集團成立,成為我國首家數字出版集團。集團化後,公司原有法律服務中心獨立作用更加明顯,有望成為集團獨立子公司;2)公司版權法律服務中心是專業性的版權法律維權組織,旨在幫助傳統企業開展數字化出版業務提供法律保障,該部門曾在國家版權局的支持下,成立在線反盜版聯盟,是數字版權服務領域的開拓者;3)DCI 體系產業化推進浪潮下,中文在線必將和國家版權局開展合作,對旗下的數字內容進行 DCI 登記,並參與 DCI 體系推進建設;另外,作為國內最大的數字出版內容服務商,DCI 體系產業化的推進也必將成為提高版權價值的助力。(完)

股市有風險,投資需謹慎。本文僅供受眾參考,不代表任何投資建議,任何參考本文所作的投資決策皆為受眾自行獨立作出,造成的經濟、財務或其他風險均由受眾自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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