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及婚內特殊財產的分割方式(值得收藏)

法定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及婚內特殊財產的分割方式(值得收藏)

夫妻共同財產這個詞很常見,隨著我國婚姻自主意識的加強,人們對於夫妻共同財產有更強的關注。繼最高法對夫妻共同債務給出明確規定後,大家對共同財產有了新的認定。

很多人在離婚前會做兩手準備,另一方應如何維權呢?

我們都知道離婚分財產時主要爭房子、財產,那具體夫妻共同財產有哪些呢?

法定夫妻共同財產的兩大特徵

 一、時間的限定性。

即從領取結婚證開始,到解除夫妻關係為止的婚姻關係存續的整個期間的勞動所得、生產經營所得、投資所得、知識產權的收益、繼承和贈與所得,以及其它合法所得都是夫妻共同財產。

即使雙方未同居、或分居兩地,也不論財產是一方或者雙方分別管理、使用,只要是婚後所得財產,就是夫妻共同財產,如工資,獎金,是最具有時間性的。

  二、僅局限於所有權範疇的財產的歸屬利益。

即有形的實物、現金和可預見的收益。

哪些可以被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婚前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 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婚前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婚姻法》第十七條 對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範圍作出了規定,即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及各種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補貼;

(2)生產、經營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擁有的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是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和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

對於繼承遺產的所得,指的是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是對財產的實際佔有。即使婚姻關係終止前並未實際佔有,但只要繼承發生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繼承的財產也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遺囑除外(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哪些在婚姻存續期間的財產可被劃定為夫妻一方財產?

  《婚姻法》第十八條對應為夫妻一方的財產範圍作了規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婚前個人財產婚後產生的收益歸誰所有?

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自然增值,仍然屬於夫妻一方個人財產。除非夫妻雙方有約定,否則並不會因為雙方結婚而成為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婚前贈與房產能否撤銷?

贈與財產轉移前,可以撤銷贈與。

婚前或者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186條的規定處理:

合同法第186條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欠款規定。

贈與財產轉移後,不能任意撤銷贈與合同。

對於受贈方來說,如果要全面保護自己的權利,應當儘快去辦理房屋產權變更登記手續,或者辦理公證手續,這樣贈與一方就不能對贈與合同行使任意撤銷權了。

附協議離婚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如何處理?

當事人達成的以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議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

如果雙方協議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仲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分割協議沒有生效,並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如果雙方辦理了離婚手續,協議生效。

雙方協議中就財產分割的條款對雙方都具有約束力,除非一方證實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並在法定期限內主張變更或或者車系哦啊,否則雙方均應當全面誠信按照協議履行各自義務。

配偶繼承財產如何進行分割?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作為繼承人依法可以繼承的遺產,在繼承人之間尚未實際分割,起訴離婚時,另一方請求分割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在繼承人之間實際分割遺產後另行起訴。

根據我國婚姻法的相關規定,夫妻任何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繼承所取得的遺產,除非遺囑中明確表示只歸其中一方所有的意外,應當認定為是夫妻共同財產。

繼承取得遺產還涉及到繼承人之間對於遺產的處理,在繼承人之間尚未分割之前就在離婚夫妻之間分割面臨現實的困難,法院一般不予處理,但配偶一方的權利並沒有喪失,其可在繼承人之間分割後再主張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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