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合作協議之基本條款
來自專欄 甜律師聊股權
人與人之間的合作起步於「情」,但是最後一定長久於「利」,筆者作為商事股權律師經常幫助客戶設計股權合作模式,當然也經常幫助客戶解決股東爭議糾紛,深刻總結真是覺得此話非虛。回顧經我手設計的股權合作模式當然很多,但是在我手裡處理的股東爭議卻也不少,總結來說主要不是商業模式不對,也多不是經營不善,而是股東之間沒有合作的先期約定,沒有完善的議事規則和公司治理方式,導致後續企業發展中遇到的很多問題找不到解決的依據,出現爭議甚至糾紛,內耗頻繁。所以今天筆者想藉此話題和大家分享一下股東合作協議之基本條款,大家可以借鑒參考,希望對大家會有一些裨益。
第一、 鑒於條款
在每一份合同中,鑒於條款都是非常重要的交易流程條款,當然在股東合作協議中也不例外。股東之間合作的前提、基礎和背景非常重要,根據項目背景不同,合作方式不同,條款內容不一,一般雙方的合作目的都會在鑒於條款中予以披露。
第二、註冊資本條款
根據最新修訂的公司法,註冊資本一般可以認繳出資,一般行業也沒有最低限額的強制性規定。但是針對有限公司,股東仍應在認繳出資的範圍內承擔有限責任,認繳出資並不意味著可無期限不履行出資義務。筆者建議,創始股東在設立公司時,仍應理性、客觀地協商確定註冊資本及出資期限,切忌不切實際地認繳出資及毫不忌諱地違反出資義務。
第三、 出資和股權比例條款
因為股權中包含人力資本的要素(可查看文末,點擊「閱讀原文」查看筆者往期文章:《合夥創業,股權的要素就是錢?》),所以股東合作考慮股權比例並不必然唯出資論。但是鑒於目前的公司法只允許貨幣出資或者可以貨幣評估的財產出資,所以投資人可以幫助創始人出資的形式完成「出大錢,佔小股」的約定,或者合伙人之間可以約定動態股權比例的形式,比如以先期約定可評估的貢獻值允許創始合伙人之一單獨增資,增加股權比例的形式完成股權比例的調整。
第四、 股權成熟和回購條款
股權成熟條款其實是「舶來品」,
但是在「人力駕馭資本」的年代,該條款之於股東合作協議卻十分必須而且實用。股權成熟也是限制性股權的意思,就是在股權沒有成熟的時候,它的權利受到限制,沒有取得完整的所有權。一般股權成熟可與項目的成熟同步,也可以根據融資情況分步約定成熟,還可以根據時間來分步成熟。股權成熟和股權回購條款一般是捆綁的,即如果股權還未成熟,此時發生了約定的回購情形,則未成熟的股權一般是無償回購,已成熟的股權以約定的合理價格回購。
第五、股權預留條款
由於很多創業者在剛開始創業的時候往往無法一下子湊齊所有的「班子成員「,核心合夥團隊可能缺人,那麼就可以預留部分股權;或者有些企業剛剛開始的時候創始人之間的貢獻、作用差不多,但是根據企業的發展發生了變化,如果股權沒有動態變化就會為以後的爭議埋下隱患,此時股權預留條款也可以發揮作用。另外,我們常說的股權激勵也需要預留股權去實施。
第六、 股東會職權和董事會職權條款
股東會職權在公司法第三十七條中有明確規定,但是法律允許在此之外,章程可以另行增加規定其他職權。所以股東合作協議中也可以根據公司具體情形同步增設一些職權,主要可以是針對公司的一些重大決策。
董事會職權條款也在公司法第四十六中有明確規定,同樣允許章程可以規定增設。所以在股東合作協議中可以同步增設或者細化部分條款,比如對於公司投資的具體比例,擔保的具體金額限制等。
第七、 議事規則條款
議事規則相對來說最容易被忽視。筆者在處理很多股東之間的爭議時發現,一般在設立公司時都沒有具體的議事規則,會議的召集程序、表決方式、議事方式基本自治。和和氣氣的時候都不計較,有爭議的時候問題比比皆是。比如:會議通知以何種形式發出,是書面的還是口頭的?通知發往的地址,是股東的法定地址還是實際地址?地址變更如何處理?如果某股東將通知退回,是認定其未收到通知還是拒絕參加會議?未收到通知但參加了會議,事後卻提出異議,那麼應認定股東會召集瑕疵,需要重新召集,還是認定有效?
大家是不是從來沒想過?筆者也不是空問和空想,這些問題股東之間發生爭議的時候都或多或少遇到過,筆者總結部分而已,所以細節很重要,議事規則的先期約定很重要。如果在議事規則中做出了明確規定,那麼大家均按此實施就不會出現問題。
第八、 離婚股權分割條款
離婚股權的分割,主要是針對股東離婚的情形。一般我們建議分家分錢不分權,就是股東在先期就與配偶進行約定,離婚僅能分割婚姻存續期間股權的財產性權益,對於股東資格無權分割。
第九、 股權繼承條款
股權繼承的條款,主要是針對極端情況發生的預先安排。公司法第七十五條規定,股東資格是可以被繼承的,除非公司章程另行規定。股東之間,尤其是創業之初的有限公司首先是人和,所以一般在創始股東合作協議中同步做出約定,發生繼承情形權利人只能取得股權中財產權利,無權繼承股東資格。
第十、競業禁止條款
筆者從事股權業務多年發現,很多合伙人之間由於利益分配的問題產生爭議後,其中一方股權退出後常常會另起爐灶從事老本行,也就是競爭性行業,有些股東還可能帶走一個團隊從事競爭業務,對公司和留下來的股東來說都是很大的打擊。對於公司高管,勞動合同法中有明確規定可以做出競業禁止的約定,但是需要自離職之日起支付經濟補償金。其實,股東之間也可以約定競業禁止條款,而且無需約定補償,可以約定比較大的違約責任去約束。當然,這個條款如何適用和約定,可以根據具體行業和情形做出不同的取捨。
第十一條、知識產權和保密條款
知識產權主要是針對一些科技型企業,股東之間的合作基礎可能就是看中了前期部分股東的知識產權,如果知識產權沒有變更至企業名下,則等於合作的前提條件沒有成就,所以先期要做好約定。
另外,保密條款也是合同基本的保障條款,對於股東之間的約定和合作事項涉及商業秘密,各方均有保密義務。
第十二、違約責任與爭議解決條款
這個條款也是每份合同必備的保障條款,股東合作協議自不例外。如果股東之間對於前面的具體事項、各方權利和義務等均作了明確約定卻缺乏違約責任去約束,那麼違約的成本就大大降低,風險就會凸顯。所以要在股東合作協議中作出明確的違約責任約定,對各方一視同仁,違約就要付出代價。該條款作為大家誠信履行上述條款的保障必不可少。
以上就是股東合作協議的一些基礎性條款。借用真格基金徐小平的一句話,「不要用兄弟情誼去追求共同利益,而要用共同利益去追求兄弟情誼。」那麼如何守住這個共同利益,筆者認為規則和預期約定很重要,希望上述的小文可以給予大家一些啟示和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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