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科工局 | 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最新准入審批流程

國防科工局 | 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最新准入審批流程

來自專欄 軍民融合

一、適用範圍

本指南適用於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初次(第一類)的申請和辦理。

二、事項審查類型

前審後批。

三、審批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主席令第八十四號)

(二)《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管理條例》(國務院 中央軍委令第521號)

(二)《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實施辦法》(工業和信息化部 總裝備部令第13號)

四、受理機構

國防科工局。

五、決定機構

國防科工局。

六、數量限制

《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管理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國務院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能力布局的要求,按照武器裝備科研生產的實際需要,經徵求總裝備部意見,可以對有特殊要求的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做出數量限制。

《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實施辦法》第九條規定:國防科工局按照國家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能力布局要求,根據武器裝備科研生產的實際需要,經徵求總裝備部意見,對第一類許可實行數量限制。實行數量限制的具體專業或者產品和限制數量另行規定。

七、申請條件

(一)申請人條件

1.具有法人資格;

2.有與申請從事的武器裝備科研生產活動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

3.有與申請從事的武器裝備科研生產活動相適應的科研生產條件和檢驗檢測、試驗手段;

4.有與申請從事的武器裝備科研生產活動相適應的技術和工藝;

5.經評定合格的質量管理體系;

6.與申請從事的武器裝備科研生產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條件;

7.有與申請從事的武器裝備科研生產活動相適應的保密資格。

(二)同時具備或符合如下條件的,准予批准:

1.同時具備上條所列的申請人需滿足的七項條件。

2.通過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現場審查。

3.符合數量控制方案要求。

4.經徵求相關部門意見無異議。

八、禁止性要求

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不能同時具備第七條所列的申請人需滿足的七項條件的。

2.未通過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現場審查的。

3.不符合數量控制方案要求的。

4.經徵求相關部門意見有異議的。

九、申請材料目錄

(一)申請材料清單

以上材料(含電子版光碟)同時報送總裝備部綜合計劃部(現報送中央軍委裝備發展部合同監管局)1份。

《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申請書》格式可在國防科工局網站下載。

(二)申請材料提交

申請人可通過機要交換或者直接送達方式提交材料。

十、申請接收

(一)接收方式

1.直接接收:

(1)部門名稱:國防科工局軍品配套與監管司市場監管處;

(2)地址:北京市海淀區阜成路甲8號1116房間。

2.機要信函接收:接收部門名稱為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管理辦公室,接收地址為北京市海淀區阜成路甲8號,郵政編碼100048,聯繫電話010-88581069。

(二)接收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1:30,下午13:00—17:00

十一、辦理基本流程

(一)申請及受理。

1.申請第一類許可的單位將《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申請書》提交國防科工局許可辦(「國防科工局許可辦」是指「國家國防科技工業局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管理辦公室」,其常設辦事部門在國防科工局軍品配套與監管司市場監管處),同時抄送總裝備部綜合計劃部(現軍委裝備發展部合同監管局)。

2.國防科工局許可辦對申請第一類許可的申請材料進行形式審查,並根據申請專業(產品)類別徵求國防科工局內相關司的意見。

3.國防科工局相關司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並反饋國防科工局許可辦。

4.總裝備部綜合計劃部(現軍委裝備發展部合同監管局)對申請第一類許可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反饋國防科工局許可辦。

5.國防科工局許可辦根據國防科工局相關司和總裝備部(現軍委裝備發展部)反饋的意見確定是否受理許可申請。

6.對於不符合受理條件的,由國防科工局許可辦告知申請單位。

7.對於符合許可受理條件的申請,國防科工局許可辦按照專業分工轉國防科工局相關專業司或軍工項目審核中心組織審查。

(二)現場審查。

國防科工局相關專業司或委託軍工項目審核中心組織專家組開展現許可場審查工作,總裝備部綜合計劃部(現軍委裝備發展部合同監管局)指派軍事代表機構參與許可現場審查。審查結束後,許可現場審查組織部門對各自負責審查單位的《資料彙編》進行審核,提出許可發放建議,並將《資料彙編》和許可發放建議送國防科工局許可辦。

(三)協調及報批。

1.國防科工局許可辦對《資料彙編》和許可發放建議進行複核、匯總、整理,形成《擬許可單位信息一覽表》,送國防科工局相關司和總裝備部綜合計劃部(現軍委裝備發展部合同監管局)徵求意見。

2.國防科工局相關司對各申請單位擬許可情況提出意見,並書面反饋國防科工局許可辦。

3.國防科工局許可辦針對反饋意見,組織國防科工局相關司進行協調,同時協調總裝備部綜合計劃部(現軍委裝備發展部合同監管局)的意見,並將協商一致的意見形成許可發放建議,報國防科工局局領導審批。

4.國防科工局局領導審批。

5.國防科工局許可辦根據國防科工局局領導審批意見印發許可證。

註:第二類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審查與批准流程,除許可受理和許可現場審查組織工作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防科技工業管理部門實施外,其它同第一類許可審查與批准流程。

十二、辦理方式

(一)一般程序。依據《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管理條例》《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實施辦法》規定,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准入(第一類)辦理程序包括申請、受理、審查與決定等。具體如下:

1.申請第一類許可的單位將《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申請書》提交國防科工局許可辦(「國防科工局許可辦」是指「國家國防科技工業局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管理辦公室」,其常設辦事部門在國防科工局軍品配套與監管司市場監管處),同時抄送總裝備部綜合計劃部(現軍委裝備發展部合同監管局)。

2.國防科工局許可辦對申請第一類許可的申請材料進行形式審查,並根據申請專業(產品)類別徵求國防科工局內相關司的意見,國防科工局相關司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並反饋國防科工局許可辦。

3.總裝備部綜合計劃部(現軍委裝備發展部合同監管局)對申請第一類許可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反饋國防科工局許可辦。

4.國防科工局許可辦根據國防科工局相關司和總裝備部(現軍委裝備發展部)反饋的意見確定是否受理許可申請,受理時限為5日內。

5.對於不符合受理條件的,由國防科工局許可辦告知申請單位。

6.對於符合許可受理條件的申請,國防科工局許可辦按照專業分工轉國防科工局相關專業司或軍工項目審核中心組織審查。

7.國防科工局相關專業司或軍工項目審核中心組織專家組開展現許可場審查工作,總裝備部綜合計劃部(現軍委裝備發展部合同監管局)指派軍事代表機構參與許可現場審查。審查結束後,許可現場審查組織部門對各自負責審查單位的《資料彙編》進行審核,提出許可發放建議,並將《資料彙編》和許可發放建議送國防科工局許可辦。

8.國防科工局許可辦對《資料彙編》和許可發放建議進行複核、匯總、整理,形成《擬許可單位信息一覽表》,送國防科工局相關司和總裝備部綜合計劃部(現軍委裝備發展部合同監管局)徵求意見。國防科工局相關司對各申請單位擬許可情況提出意見,並書面反饋國防科工局許可辦。國防科工局許可辦針對反饋意見,組織國防科工局相關司進行協調,同時協調總裝備部綜合計劃部(現軍委裝備發展部合同監管局)的意見,並將協商一致的意見形成許可發放建議,報國防科工局局領導審批。審查審批時限60日(不含專家現場審查時間)內。

9.國防科工局許可辦根據國防科工局局領導審批意見印發許可證。印發證時限10日內。

註:第二類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審查與批准流程,除許可受理和許可現場審查組織工作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防科技工業管理部門實施外,其它同第一類許可審查與批准流程。

(二)並聯審批。詳見(一)一般程序。

十三、辦結時限

在75個工作日內辦結(不含專家現場審查時間)。

十四、收費依據及標準

不收費。

十五、審批結果

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證

十六、結果送達

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後,通過機要郵寄方式將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證寄達取證單位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國防科技工業管理部門,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國防科技工業管理部門通知本轄區內的單位取證。

十七、行政相對人權利和義務

(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等,申請人依法享有以下權利:

1.陳述權、申辯權。

2.向行政機關提出行政複議申請的權利。

3.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申請人依法履行以下義務:

申請人應當如實向行政機關提交有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並對其申請材料內容真實性負責,不得隱瞞有關情況,不得提供虛假材料。

十八、諮詢途徑

電話諮詢:(010)88581069,88581637。

十九、監督投訴渠道

(一)電話投訴:(010)88581256,88581422。

(二)電子郵件投訴:law@sastind.gov.cn(內容不得涉密)

(三)信函投訴:國防科工局綜合司或直屬機關紀委(北京市海淀區阜成路甲8號,郵政編碼100048)。

二十、辦公地址和時間

(一)辦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區阜成路甲8號國家國防科技工業局1116室,1119室。

(二)辦公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8:00—11:30,13:00—17:00。

(三)乘車路線:乘坐10、92、121、603、612、運通106號公共汽車在航天橋東站下車。

二十一、辦理進程和結果公開查詢

1.電話諮詢:(010)88581069,88581637。

2.第二類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審查與批准流程,除許可受理和許可現場審查組織工作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防科技工業管理部門實施外,其它同第一類許可審查與批准流程。

3.時限規定:受理時限5日內,審查審批時限60日(不含專家現場審查時間)內,印發證時限10日內。

流程圖

註:

1.圖中「國防科工局許可辦」是指「國家國防科技工業局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管理辦公室」,其常設辦事部門在國防科工局軍品配套與監管司市場監管處。「總裝備部綜合計劃部」現為「軍委裝備發展部合同監管局」。

2.第二類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審查與批准流程,除許可受理和許可現場審查組織工作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防科技工業管理部門實施外,其它同第一類許可審查與批准流程。

3.時限規定:受理時限5日內,審查審批時限60日(不含專家現場審查時間)內,印發證時限10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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